中國媒體反對濫用《保密法》封殺拆遷報導
 
2003年11月26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近期中國內地多個城市因強硬拆遷而發生人命案、暴力案的情況,而上海周正毅案又敏感涉及上海幫多位大員及江氏家族成員,因此,中國政府對國內的新聞媒體發出通知,要求不要報道有關拆遷的消息,同時逮捕辦理周正毅拆遷案件上述的上海律師鄭恩寵,並以「泄露國家機密罪」判刑。

據大紀元特約記者中國報道,11月12日中國經濟時報刊載了《爲啥怕羣衆看拆遷報道》的圖片新聞,該報道涉及上海市虹口區北外灘拆遷。被關心此類情況的中國民衆搶購一空,受到強硬拆遷的居民還自行復印了有關的內容,張貼在佈告欄內以便讓不能讀到報紙的市民了解此事。但在14日上午,各報有關拆遷的報道內容被政府部門從佈告欄中強行清除。

媒體稱,政府封殺媒體的的行爲有一種理由和根據:「拆遷問題涉及重大的利益糾紛和社會矛盾,有關土地批租、補償款和城市規劃等敏感內容是國家機密,不宜隨便向外公開」。並對《保密法》是否適用拆遷報導發出質疑。

*政府行爲不符《保密法》條款

政府用於封殺媒體報導拆遷問題的「國家機密」一概念涉及關刑事責任,具體條款如下:

《保密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密是指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第八條規定了國家祕密爲下列事項:1、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祕密事項。2、國家建設和武裝力量中的祕密事項。3、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祕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祕密事項。5、科學技術中的祕密事項。6、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祕密事項。7、其他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祕密事項。該條第二款特別強調,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不屬於國家祕密。

1990年4月25日國家保密局發佈的《保密法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國家祕密是指泄露後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1、危害國家政權的鞏固和防禦能力。2、影響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安定。3、損害國家在對外活動中的政治、經濟利益。4、影響國家領導人、外國要員的安全。5、妨礙國家重要的安全保衛工作。6、使保護國家祕密的措施的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7、削弱國家經濟和科技實力。8、使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失去保障。

條款中確定了國家祕密泄露後造成危害後果的法定情形,即政府指控任何一種造成法律後果的泄密行爲,都應當符合上述法定情形之一。

*行政權力介入將破壞法律

媒體指出,目前絕大多數拆遷都是商業性的,不是國家建設、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祕密事項,而一些開發商和行政機關硬要把城市改造和房地產開發項目說成是「國家建設」,是有自己目的的,與「國家祕密」無關。並強調,縱觀「拆遷」領域並無涉及《保密法》中關於國家祕密的7個事項和《保密法實施辦法》對泄密的法定後果的8項規定。

媒體最後總結稱,行政權力的直接介入,違法、強制拆遷的肆虐給憲法和國家法律秩序造成的顛覆性破壞威脅了中國社會的長治久安,同時也使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失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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