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木子美現象」透視中共意識形態戰略
 
作者:湘靈
 
2003年11月21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這幾天中國網絡猛炒木子美其人其書,各類有關信息流佈海外所有的中文網站,讀了一下有關介紹與一些章節,不由得感嘆:中國政府現在真是「寬容大度」,大開色情縱慾之門,一向盡職的網絡警察們此時也完全忘記了《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條文,正在有滋有味地閱讀木子美小姐的「驚世之作」,與網民同享意淫之樂。

但另一串赫然在目的長長名單,即那些因在網上討論民主政治而被抓的人士之衆,卻又讓筆者更深地喟嘆:中國政府何以嚴苛如斯?幾個草民不過談談民主政治,竟有的被判刑,有的被關押,如鄭恩寵身蒙國家誣陷還不算,更被上海所有的官方媒體潑了一身髒水。

但寬嚴之間見章程。從這一寬一嚴之間,可以看出中國政府自90年代以來的意識形態戰略重點:放縱人們追求物質享受乃至感官縱慾,嚴厲控制西方自由民主思想及本土民主意識的流播。儘管在2002年8月1日開始實施的《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這一煌煌法規文件當中,規定了下列內容屬於違法(限於篇幅,本文不討論這規定是否完全合乎現代民主政治標準):

「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泄露國家祕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宣揚邪教、迷信的;」

上述這幾條執行得非常堅定及時,「破案」速度之快,讓人驚歎「金盾工程」之神效與國家安全部門工作效率之高。

「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這一條在SARS期間已經早就應用過了,並且已經成了一條「萬金油」條款,隨用隨抹。

「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
統的; 」

第18條更規定:「以未成年人爲對象的互聯網出版內容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爲和違法犯罪的行爲的內容,以及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木子美的《遺情書》至少符合上述3條被禁標準:宣揚淫穢;危害社會公德與民族優秀文化傳統;而且她的讀者有不少就是10餘歲的未成年人。

從這裏又一次可以領略「中國特色」的政治:禁止在非成人的公共傳播系統傳播色情內容爲世界文明國家慣例,中國政府雖立法禁止卻讓其流於虛文;政治自由是世界文明國家的普遍社會原則,中國卻一定要將政治自由與言論自由視爲犯罪! 從這類政府行爲中可以得出如此推論:藉助經濟改革緩解了「文革」引起的嚴重政治危機之後,中國政府對自由、民主、人權等人類社會基本原則更加理直氣壯地予以藐視。

中國公衆滿足了生存需要這第一層次的基本需要之後,還需要參與社會過程,既然政治、民主、自由、人權等一切都成了禁談題目,於是大家就只好湧往政府不禁之區域,縱慾享樂,滿足感官需要。而這種喪失是非分辨能力的民衆正好是中國政府意識形態戰備刻意製造出來的──由此可見1989年「六四」事件之後中國政府統治方略之成功。

至於木子美本身的所謂「道德」,筆者已經不想討論,因爲第一,木子美成長期正逢中國政府奉行薩達姆式治國方略之時,這一治國方略的要點是:只要你不反對黨與政府(包括敬畏權力,尊重權力所有者即所有的現任官員),你幹什麼都可以。所以中國社會正好在黨的引導與官員的身體力行之下,經歷從有信仰到無信仰、從無信仰到耍賴,從耍賴到黑社會化這一過程,「有肉的賣肉,有靈魂的賣靈魂」成了從官場到民間普遍奉行的原則,木子美們只是社會的產物而已;第二,我始終記住法國文豪雨果在《悲慘世界》裏的說話:「當一個內心充滿黑暗的時候,犯罪的不是犯罪的人,而是製造黑暗的人」;第三,中國男人多少年前就享有文字意淫之權利而不受譴責,並被吹捧爲「文學先鋒」,這些女作者只是步男作者後塵罷了。既然男人可以因「用身體寫作」受到歡呼,譴責幾個小女子也實在算不得公平之舉。

更何況對價值系統的顛覆並不始於木子美,中國政府早已經對「人權、民主、自由」等有確定內涵的普適概念進行了價值顛覆,木子美只是顛覆了「淫蕩」這幾個小小的詞彙又算得什麼大罪?「有什麼樣的政府,就有什麼樣的人民」這句話實是千古不易之理。

(華夏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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