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报消息】按:大陆官场有很多丑恶,地方官员公然乱法违法,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这种丑恶其实是中共的独裁专制的产物,如果我们仔细观察,就会发现,地方官员的所作所为,其实是中共领导人的翻版。今天《人民日报》刊登了一篇文章《你们是在践踏谁:法律还是人民?》,作者的笔锋指向践踏法律的地方官员。其实带头践踏法律的乃是中共的头头江泽民。江泽民在去年七月的北戴河会议上无所顾忌地说:“我不怕当党内最大的亲美派,只要美国点名的(被中共关押的人),情况差不多就可以放人,但法轮功的除外。”

江泽民的话不是在公然践踏法律和人权吗?美国点名的就可以放,说明中共纯粹是为了某些谈判,就随便扣留关押无罪人员作为“交换条件”,其实是在公然绑架人质。中共践踏法律人权的罪证被江泽民一句话证实了。而“法轮功的除外”,炼习法轮功并没有犯法,可是因为江泽民不喜欢“真善忍”,所以只抓不放,即使是美国点名的也不能放,所以虽然美国政府多次点名要求释放美国永久居民藤春燕女士,但到现在藤女士还被关押在大陆监狱,这足以证明江泽民在号召手下践踏法律对法轮功群众进行迫害。江泽民一句话就把中国法律的尊严,中国国家的尊严,中国政府的尊严,中国人民的尊严出卖了。所以说,地方官员的蔑视法律,践踏法律的丑恶做法,其实是沿袭了中共流氓党头子江泽民的流氓作风。不端正中南海的风气,中共官场的腐败恶习就无法根除。


《你们是在践踏谁:法律还是人民?》——黎城的苏铁

触目惊心。据2002年1月5日《法制日报》报道:三年前,即1998年11月3日,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以涉嫌金融诈骗为由,将与“诈骗案”根本无关的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汉口办事处主任吴钢违法带回徐州,予以“监视居住”,并要求吴的家属:拿出钱来就放人!因实在无钱可交,此后,吴钢就一直被徐州市公安局超期羁押。对这一违法办案情况,湖北省公安厅和武汉市公安局都曾先后向国家公安部报告,要求徐州市公安局停止抓人办案。但是,由于徐州市个别领导人一再下达“旨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该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左右为难,不知是依法办案,还是得“照顾”个别领导的脸面?最后,两级法院竟都放弃了公正而选择了后者——既不审,也不判,致使一审超审限长达11个月之久,受害者被严重超期羁押。(详见《法制日报》2001年4月6日《被告缄口沉默不语,律师退庭拒绝辩护》一文)

2001年9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调卷审查此案,结论是:吴钢无罪,应立即释放。江苏省委政法委也要求徐州市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绝不能超期羁押无辜之人。但遗憾的是,徐州市对此仍不予理会。就这样,一名本无罪的人在众目睽睽之下,竟落了个莫须有的“诈骗”之名,莫名其妙地在拘留所里被非法羁押三年有余。

严肃的执法活动,竟如儿戏一般,应当说,这是一起人为制造的错案,它不但反映了目前司法工作的一种受干预、非独立的状况,也充分暴露出司法机关自身的严重失职和知法违法。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他机关和个人不得进行干涉。而此案中,法院的审判权竟荒唐地被地方党政领导干预,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审判机关,在事关公民人身自由这一“天赋人权”时,竟如此不负责任。该案中,尤为严重的是,当江苏省高院及省政法委明确提出释放意见时,徐州市仍然顶着不办、有错不究,继续非法拘押已经被捕三年之久的吴刚。

笔者不禁心生疑惑:是谁给了他们这样大的权力?他们如此大的胆子又是从何而来?这徐州难道真是个天高皇帝远的“独立王国”?他们对省高院和省政法委的意见都敢如此明目张胆地置若罔闻,可想而知,在那里,一般的平头百姓平日如遇冤假错案又能如何申诉?

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是司法机关的天职,而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更是司法机关的神圣职责。法律自有严肃性,罪与非罪,刑法条款及有关的司法解释,白纸黑字说得明明白白;法律也绝非橡皮团,可以任人玩弄于股掌之上。该案中,吴钢是否犯罪应由司法机关依法判决,在以法治国的今天,徐州市个别领导对司法的干预程度实在令人吃惊。

超期羁押无辜之人等,有关责任人包括“徐州市一再下达‘旨意’的个别领导人”其实早已涉嫌非法拘禁罪,因为他们的行为早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而非法关押无罪之人三年之久,对照法律,该是他们呆在刑事拘留所里才是!

法院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义之所在,是老百姓说理的地方,这已是老生常谈。此案中,公正何在?人们看到的是执法者和有关领导自身的不讲法治和严重不负责任,看到的是对人民利益的极端漠视,看到的是将明知无罪的人眼睁睁地打入冤狱,看到的是草菅人命和有法不依、有错不纠。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此案是徐州市个别领导违法干预所致,但从报道看来,徐州中级人民法院也是明知错案,“却迟迟不敢表态”。这表明,我们的一些司法人员仍缺乏起码的执法素养和公义良知,正是这种对人民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才使他们被动地把审判大权交给了人治的“阴魂”,这不但是玩忽职守,更是执法品德的沦丧,是我们依法治国的最大障碍。无疑,这起错案,他们的责任也无从推卸。

因此,此案除应当反思少数党政领导对司法的严重干预外,更应使我们每一个司法人员警醒:要真正做到依法办事、以法治国,必须强化司法人员自身的法治意识,加强执法的责任心,摒弃执法的随意性,以实实在在的执法活动,名副其实地担当起公正执法的职责来,体现出应有的司法公正,以真正实践“三个代表”,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英国思想家培根有过一段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远超过一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破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决则是践踏法律,犹如污染了水源。”扪心自问,此案中,徐州市的个别领导和两级法院难道不是公然地在毁坏法律,破坏着法治的“水源”吗?你们是在践踏谁:法律还是人民?

好在错案追究制已经运作,国家赔偿法也早已施行,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笔者不信,如此严重的违法事件会这样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