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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法院判決「遺忘」了13年「罪犯」,
 
【人民報訊】貪污犯「遺忘」在家裏 被判13年未坐1天牢

法院判決生效後,被判刑的罪犯應該到哪裏去?只怕所有的人都會認爲這是一個很蠢的問題———當然是被送進監獄服刑了。然而在河南省新鄉市,一位被判刑13年的貪污犯,在判刑後卻被「忘」在了家裏,一步也沒有踏進監獄的大門。爲弄清這起離奇事件的來龍去脈,記者赴新鄉進行了調查。

老人索要釋放證明驚人奇案浮出水面

奇案之所以被發現,這個過程極具戲劇性。時間回溯到1999年的8月3日。新鄉市新鄉縣人民法院裏,走進了一個70多歲的老人。老人說,他是13年前法院判的一個罪犯,當時派出所把他的戶口銷了,現在刑期滿了,他想讓法院給出個釋放證明,好去派出所辦戶口。法院工作人員一聽挺奇怪,就告訴他:

「釋放證明是監獄發的,法院只管審判,可不管這個事兒,你應該到監獄去要,他們釋放你,就應該給你釋放證明。」

可是老人卻說:「我就沒有住過監,我向哪個監獄去要呢?」工作人員一聽不敢相信:「不可能吧,你是不是被取保監外執行了?你在看守所住過嗎?你到那裏去問吧,把你的取保證明找出來。」

老人到看守所詢問。因爲已經過去了十幾年,工作人員早已換了幾茬,檔案材料也很難查找,看守所找了半天也沒有找到。看守所的工作人員就問老人當時是誰給他辦的取保,老人說是新鄉市檢察院。看守所就對老人說:「那你再到市檢察院去查吧!」

老人又來到新鄉市檢察院。市檢察院的工作人員也覺得奇怪,就問當時案子是哪個法院判的。老人說是新鄉縣法院。市檢察院的人就對他說,那肯定是新鄉縣檢察院辦的,又叫他去那裏查。老人就又來到新鄉縣檢察院。這一次,老人將事情的經過詳細講述了一下。縣檢察院的工作人員聽後大吃一驚:這個當年被判刑13年的「貪污犯」,竟然被執法機關漏出了法網,判決生效後沒有被投監蹲過一天!

判決之前取保候審判決之後無人問津

老人名叫和克亮,今年76歲。在1986年案發之前,和克亮原是新鄉縣農機公司的主管會計。一次他原來的女同事,原新鄉市農機公司的退休人員崔來鳳找到他,想借他手中的新鄉縣農機公司的銀行賬戶走賬,崔先把錢存上去,然後她做生意時再從上面逐步存取。開始的時候,崔來鳳存存取取,賬目總有盈餘。可是後來一段時間,崔說她的一筆貸款要過幾天才到,而她又急於進一批貨,想向和克亮拆借新鄉縣農機公司的一些錢,她的錢馬上就可以還回來補上。和克亮信以爲真,便分幾次將公款借給了崔來鳳,總計達五六萬元。誰知道後來崔來鳳生意失敗,錢虧了進去,和克亮找她幾次,崔來鳳也無法將錢如數補上,結果事情被檢察機關發現並立案偵查。1985年8月2日,兩個人因涉嫌貪污公款被公安機關依法逮捕。起初,這個案件由新鄉市人民檢察院起訴到了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可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此案不足以在中院審理,遂又按照管轄權將案子交給了新鄉縣人民法院。

和克亮和崔來鳳被逮捕後均被送進新鄉市看守所看押。但和克亮當時已經61歲了,還患有嚴重的風溼性關節炎和心臟病,雙腿幾乎不能走路,心臟病也隨時有突發的可能,所以幾個月後看守所將情況報到了新鄉市檢察院,認爲其不適宜繼續關押。1986年2月3日,新鄉市檢察院的工作人員爲和克亮辦理了取保手續,讓其回家一邊治病,一邊等待法院的審判。

1986年7月4日,新鄉縣法院對此案宣判,判決和克亮和崔來鳳構成貪污罪,屬共同犯罪,均判處有期徒刑13年。開庭審理時,崔來鳳是被法警從看守所提到庭上的,而和克亮則是被自己的兒女用架子車拉去的。審判結束後,崔來鳳被送回了看守所(看守所後來又將她送進了監獄,並在幾年後因病去世),而和克亮又被兒女拉回了家。幾天後,新鄉縣法院工作人員將判決書送到和克亮家,並詢問其是否上訴。和克亮自覺判刑過重,但一則想到自己確有責任,二則又覺得自己風燭殘年又數病纏身,只怕沒天活頭了,於是就當場表示不再上訴。縣法院的工作人員便從此離去,不再過問。然而13年間,再無人過問他的情況。要說就這樣下去,和克亮未被收監的事兒就永沉海底無人知曉了。可是因爲當初和克亮案發時,當地派出所按規定將他的戶籍銷了,和克亮13年雖然生活上沒有什麼問題,可是卻始終覺得自己是個沒有戶口的「罪犯」,於是等他算着自己刑期已滿後的第二天,也就是1998年的8月3日,他就到當地派出所要求爲他重新辦理戶口。派出所的人要他拿出「釋放證明」才給辦,於是他就去找到了當初給他判刑的新鄉縣法院,才有了文章開頭時的那一幕。他判刑13年未蹲一天監的事兒,也由此才浮出了水面。

瀆職責任要追究誰負責任有爭議

當初的主審法官丁女士卻有自己的觀點。丁女士表示她在得知這件事情後也很震驚。她向記者分析:在當時的法律條文中,只是說對於判處徒刑的罪犯,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公安機關執行,對「人」的送達並未有明確規定,所以法院沒有將人送去也並不算錯。新鄉市看守所一位當初給和克亮填寫檔案材料的內勤李先生也有自己的觀點。他的代理律師接受記者採訪時,十分肯定地說他的當事人對此不應承擔責任。他分析認爲:首先,看守所從性質上來說,實際上就相當於是個「倉庫」,它的職責是保證送進來的人員的安全、教育和投勞,卻沒有出去抓人的權力和職責。第二,「人民法院送達判決書,沒有同時將犯人交看守所的,看守所不予接收判決書」的法律規定,是1998年才有的,而在1986年,還沒有這個規定,所以當時人沒送來看守所收了和克亮的材料也並不算錯。

另據悉,和克亮未被收監的瀆職責任案,檢察機關現在已偵查終結,將於近日對有關責任人向法院提起公訴。

《錢江晚報》2000年11月08日
(轉自木子網)(http://renminbao.com)

文章網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0/11/18/6365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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