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反腐公約與中國貪官攜款外逃
 
蘇紹智
 
2003年11月14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北京《半月談》雜誌披露,中國貪官還有四千餘人攜五十多億美元潛逃在外。這個數據僅指官方正式立案的贓款,如果再加上那些沒有立案或沒有暴露的,據估計,可能要翻上十幾倍。

從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來,攜款外逃成爲中國貪官逃避懲罰的首選,外逃的人數、級別和手段都不斷上升。涉案金額較少、級別較低的多就近逃到中國周邊國家,金額較大、級別較高的多逃到美、加、澳等發達國家。他們拿中國人的錢在海外盡情揮霍享受,被稱爲「中國海外腐敗兵團」。

中國反腐當局雖然也曾多方設法,試圖引渡外逃貪官回國受審、追回贓款。但是因爲中國法律不完善,不能與西方法律接軌,而且只有與少數國家有引渡嫌犯的協定,即使明知某些外逃貪官的行止,也束手無策。

最近,《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和《聯合國反腐公約》先後獲得通過。公約要求聯合國成員將賄賂、貪污公款和洗錢列爲非法,並要求交還通過腐敗行爲從他國得來的財產。

中國當局熱烈歡迎這兩個公約,積極參與公約的起草。估計將比聯合國人權公約被更快地簽署和批准。中國希望有了這兩個公約,中外可以聯合反腐,使外逃貪官寢食難安,可以遏制中國貪官大規模攜款外逃的現象。

這兩個公約的出臺對打擊貪官提供了有利條件。聯合國祕書長安南認爲,「腐敗官員今後發現藏匿非法所得的途徑越來越少。」公約對貪官至少起了一定的威懾作用,其積極意義應予肯定。

但是,腐敗官員貪贓枉法以發財致富,連明太祖的「剝皮實草」之刑都阻止不了他們,一紙聯合國公約難道能起那麼大的作用?而且公約從通過到實施並不容易。聯合國公約的生效,必須有關國家的批准,這就需要幾年。各國間的政治制度、人權觀念、法律理念的差異、各國國內法律體系、司法制度的差異均有礙國際反腐合作。拿中國來說,國內法律不完善,取證制度不嚴格,不能和國際法接軌,要真正做到中外聯合反腐,中國首先要進行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的改革,以與國際法接軌。這不是短期所能完成的,而且中共當局有沒有決心從速、認真進行改革,也還是個疑問。

如果中外聯合反腐,引渡貪官、追回贓款得以實現,固然是反腐工作的一個勝利,但這只是一個局部。就貪官攜款外逃一事,更要研究貪官爲什麼越來越多,貪官爲什麼又能夠攜款外逃。

這兩個問題都與中國九十年代中期以來腐敗已進入制度性有關。中國已經出現了一個龐大的既得利益集團,腐敗日益從個人行爲向普遍化、日常化和集團化發展。在某些案件中,可以看到貪污、賄賂、走私、洗錢、攜款外出形成一條龍作業,通行無阻。防止貪官攜款外逃的唯一辦法還在於實現人民羣衆呼籲很久的取消一黨專政,從根本上打擊制度性的貪污腐敗。

胡溫上臺以來,強化反腐,部署了反腐敗的新安排。但是在江澤民繼續掌握大權的情況下,爲了維護江氏官僚壟斷資本集團的利益,對胡溫的反腐安排處處掣肘,不但人民羣衆所呼籲的政改未能起步,而且人民羣衆所提出的一些具體的反腐措施如高官公開財產案、紀委垂直管理案等均未能獲得通過。另一方面又出現高官、黑道頭子重罪輕判,以及部分貪腐高官被保護的傳聞。人們擔心胡溫的強化反腐將被泡沫化。貪官攜款外逃也難以遏制。當今之計,首先必須取消兩個權力中心的局面,避免政出多門,明確最高領導責任,並啓動政改,才能使反腐工作出現轉機。

( 自由亞洲電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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