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MaryKay公司中國部要求僱員協助中共迫害法輪功
 
2003年11月9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大紀元美國華府記者吳芮芮報導) 美國玫林凱(Mary Kay)公司在中國的部門要求僱員簽署一份不修煉法輪功的檔案。該公司在中國的律師證實了這件事。據證實,已經有好幾位僱員因爲不願意簽署這份檔而被解僱。一些國會議員得知此事後,認爲玫林凱公司在中國這樣的行爲是不對的,並已經決定要聯筆致信玫林凱公司。

法輪功在美國受美國憲法保護。美國國務院及很多第三方人權組織都對於鎮壓法輪功的人權迫害有詳細的記錄。一些國會議員最近推出304號決議,表達美國會反對中國在美國和中國迫害法輪功的意見。在美國,公司就職員信仰來決定是否僱用違反美國憲法。

這個事件提出這樣一個問題,配合有侵犯人權行爲的政府的跨國公司是否應該爲自己的行爲負法律責任?

美國一位人權律師吳女士認爲,美國公司在外國如果違反美國法律需要爲此負責。其中包括違反人權,因爲美國法律保護人權。美國法庭對於此類案件有管轄權。11位緬甸受害人控告美國石油公司Unocal以及Unocal兩位高級經理的案件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美國洛杉磯地區聯邦法庭於1997年做出了一項歷史性的決定,同意對某某訴聯合石油公司一案進行審理。該法庭得出以下結論:根據外國民事侵權索賠法,公司及其行政主管可以爲其在外國犯下的違背國際人權準則的行徑承擔法律責任;而且美國法庭有權對此類起訴做出判決。

關於美國公司在外國的行爲要受美國法律管轄的問題,美國國會1977年通過的《外國腐敗操作法案》(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有詳細的論述。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Exchange Commission, SEC)70年代的調查發現,超過400家美國公司承認向外國政府,官員或政治家行賄共超過3億美元。國會通過《外國腐敗操作法案》以停止賄賂外國官員的行爲並恢復公衆對美國商業系統的信心。

美國的Unocal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天然氣和原油開發公司之一。類似的案例還有不少,其中包括殼牌公司(Royal Dutch/Shell)被控在尼日利亞侵犯人權一案。此案的法官已經允許原告調查殼牌的僱員以及殼牌內部檔。

1993年,Unocal公司在緬甸鋪設天然氣管道的過程中,Unocal與緬甸軍隊和警察,運用暴力強制搬遷村落,奴役在管道路線附近的農民,盜竊農民財產,強姦等。1996年紐約人權組織EarthRights International代表11位元原告控告Unocal公司侵犯人權的行爲。

1997年,美國洛杉磯的聯邦法庭決定受理此案。被告包括美國加州聯合石油公司Unocal和該公司的兩名高層主管。

法庭決定:美國公司和高級主管要爲他們在外國的人權侵害按照美國《外國民事侵權賠償法》(Alien Tort Claim Act)負責。美國法庭對此類案件有管轄權。法官寫道:「Unocal知道緬甸軍隊有侵犯人權的記錄。Unocal知道僱用了軍隊來增加項目的安全。Unocal知道軍隊爲項目牟利而強迫村民勞動和整個村落搬遷並使用了無數暴力。Unocal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軍隊已經,曾經並且仍將繼續這些折磨性的行爲。」2002年6月11日,加州洛杉磯縣初級法庭作出決定:Unocal將就此案出庭接受審判。

該法庭指出:「加州聯合石油公司知道緬甸軍方有著侵犯人權的記錄;也知道該工程僱傭了軍方爲其提供安全保障,並且軍方爲了該工程的利益強迫村民勞動和多個村莊集體搬遷;加州聯合石油公司知道在強迫村民勞動和搬遷中,軍方採取了大量暴力行動;而且加州聯合石油公司知道或者應該知道緬甸軍方曾經、正在、而且將會繼續從事這些險惡行爲。」

2002年6月11日是控告加州聯合石油公司一案的又一個創造先例的日子。加州洛杉磯縣高級法庭做出一項不利於加州聯合石油公司的決定,使該訴訟案成爲美國史上首起公司因在海外違反人權而將受到審判的案件。法庭還決定將適用加州法律。

*「殼牌」(Shell)被訴案

另一個類似的案件是維瓦(Wiwa)起訴荷蘭皇家石油公司「殼牌」(Shell)一案。

原告根據「外國民事侵權索賠法」針對在尼日利亞發生的人權侵犯行爲提起法律訴訟,並指稱行爲還違反了「詐騙腐敗組織集團犯罪法」(RICO-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s Act)。

此案涉及的違反人權行爲包括1995年11月10日絞死「多奈(Ogoni )人民爭取生存運動」 的兩名領導人肯-薩羅-維瓦(Ken Saro-Wiwa)和約翰-克普維嫩(John Kpuinen);酷刑折磨和關押奧文斯-維瓦(Owens Wiwa);以及尼日利亞軍隊射殺一名正在和平抗議因準備安裝殼牌公司石油管線而致使其農作物被推土機清除的婦女,而尼日利亞軍隊是被殼牌公司召來的。這些踐踏人權行爲的目的是壓制多奈人民對被告在多奈地區長期破壞環境和違反人權的和平抵制運動。

2000年9月15日是原告取得巨大勝利的日子。這天,上訴法庭做出結論,美國是受理該案的適當地點。法庭還維持了地區法庭的裁決,即確認地區法庭對被告擁有司法管轄權,並將該案交還地區法庭,由其裁決被告對該訴訟的其他異議。

2002年2月28日原告獲得了又一個重要勝利,法庭認定原告的指控符合「外國民事侵權索賠法」對索賠的要求,認爲荷蘭皇家石油公司/殼牌/和安得森已經構成了參與反人類罪、酷刑罪、草率處決、肆意拘留、殘暴、野蠻和污辱對待,以及其他違反國際法的罪行。法庭還認定可以根據「酷刑受害者保護法」起訴安得森,該法允許酷刑受害者在聯邦法庭起訴犯罪人。最後,法庭認定原告可以根據RICO法提出指控,因爲荷蘭皇家石油公司/殼牌同尼日利亞軍方合作採取的行動符合該條例對謀求不義之財的規定,而且他們從事這些行動的部份目的是爲了推動向美國出口廉價石油。

法庭裁定被告其他所有辯詞均不成立,因此使原告向最終獲得損害賠償邁出了重要的一步。原告現在有權通過面見安得森和荷蘭皇家石油公司/殼牌的其他僱員和查閱它們的檔來收集證據。

*1977年外國舞弊行賄行爲法修訂案

根據美國的法律規定,美國在海外經商的公司受美國法律的約束。「外國舞弊行賄行爲法」(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of 1977 as amended ,下稱FCPA)就是美國公司有責任依從美國法律行事的一個很好的例證。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在1970年代中期的調查表明,超過400家美國公司承認向外國政府官員、政客和政黨支付超過3億美金的可疑或非法款項。從爲了獲得由外國政府提供的某種有利措施而賄賂外國高級官員,到爲了使外國負責官員給予職務之便而提供的所謂「行方便」酬金,應有盡有。國會因此頒佈了FCPA以停止對外國官員的賄賂行爲並重建公衆對美國商業系統誠信的信心。

FCPA旨在影響美國公司經商的方式,而它確實在這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幾家向外國官員行賄的公司成爲了刑事和民事訴訟判決強制執行的對象,因而償付了鉅額罰金並被暫停或禁止獲得聯邦採購合同,它們的僱員和官員入了監獄。爲了避免這樣的後果,很多公司制定實施了詳細的守法措施以避免並監視僱員和代理商支付任何不當酬金。

1988年,國會要求政府開始在「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OECD)內進行談判以得到美國主要貿易伙伴的同意,從而制定類似FCPA的法律。在近10年後的1997年,美國和33個國家簽署了「反對在國際商業交易中賄賂外國公務員的行爲」的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協定。美國於1998年批准了這項協定並制定了實施法律。

FCPA中的反賄賂條款使美國人和某些外國證券發行人爲任何人,或與任何人,或爲了給任何人提供商業交易,向外國官員行賄以取得或保留商業交易的行爲成爲非法。

自從1998年以來,這些條文還適用於在美國期間爲推動這種賄賂而採取任何行動的外國公司和個人。

FCPA還要求股票在美國上市的公司符合該法律對帳目的要求。見15 U.S.C. 78m。這些條文旨在同FCPA中反賄賂的規定前後配合,要求公司精確和公正地上帳和記錄公司的交易並設計和維持一個充分的內部賬目控制系統。

華府自由作家章天亮說:「這些個訴訟給了人們一個深遠的啓示,無論時歷多久,也無論歲月如何洗刷事實,人們受害的歷史不會被人遺忘。猶太人二戰以後一直全球窮追納粹戰犯不捨,千方百計把迫害他們的罪犯送上法庭。緬甸人在事發時無力反抗政府的迫害,多年後美國公司和緬甸政府做生意,美國公司因此被告上法庭。中國的怨假錯案太多,像法輪功羣衆,相信迫害他們的那些人會難逃法網。」

類似上述利用恐懼脅迫人的基本生存權利的舉動在中國屢屢發生。在法輪功方面,長春電視插播者劉成軍在監獄被折磨至奄奄一息、公開支持法輪功信仰自由的網路作家杜導斌被捕、逮捕並恐嚇臺灣法輪功學員林曉凱、迫使美國公司中國部門的僱員簽署不煉法輪功的檔則是新例。

談到最近中共對法輪功的打壓,中國問題專家石藏山認爲,從最近的一些動作如利用林曉凱事件在臺灣散播恐怖看,中共想節省資源,多在心理戰上下功夫。海外媒體報導中共每年耗鉅資鎮壓法輪功。在中國發達的某城市,勞教所的獎金福利已經有問題。許多許諾過的舉報或者折磨法輪功學員的獎金福利不能實現。有些自掏腰包先墊著的費用沒有辦法報銷。這表明中共可用以迫害法輪功的資源不多了。要求美國公司中國部門的僱員簽署不煉法輪功的檔,是中共心理戰方面的又一舉措。

他認爲:「今天,利用利益迫使美國公司配合人權迫害的舉動可能會使中國的投資軟環境進一步惡化,從而使中國經濟的重要支柱外資引進受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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