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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運毒品使小保姆走上一條不歸的路
 
【人民報訊】據北京青年報報道,從外表看,20歲的查廷珠無論如何也與毒品販子沾不上邊兒。1.5米的身高,隨意紮在鬢角的兩根小辮兒,說話細聲細氣,帶着鋼銬的雙手神經質地摳着指甲,活脫脫一副涉世未深的中學生模樣。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上寫明:「查廷珠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小保姆」祕密抵京

  查廷珠是雲南省鎮康縣軍弄鄉茶山村公所上輕木林村的農民,初中畢業後輟學在家。像其他花季少女一樣,面朝黃土背朝天的辛勤耕作再也滿足不了查廷珠了解外部世界的渴望,於是,20歲的她來到緬甸人楊凡、李文英夫婦家當保姆。楊凡對查廷珠還不錯,時間一長,查廷珠逐漸透露出對生活現狀的不滿,楊凡看着這個涉世不深的小姑娘,一條「妙計」在心中反覆醞釀着。

  1999年8月28日,楊凡、李文英鄭重其事地找查廷珠談了一次話。二人交給查廷珠一個灰色革制密碼箱,稱查只要平安將箱子帶到北京就能得到一筆可觀的「跑腿兒費」。查廷珠追問箱子裏裝的是什麼,楊凡毫不隱瞞地告訴她:是4號(即毒品海洛因),一共有1500克,之所以派查廷珠擔此「重任」,關鍵是查年紀輕、欺騙性強。楊凡承諾,如安全抵京,查廷珠每克毒品可獲12元的好處費,而且帶到北京後就沒事兒了,他們會安排人與她聯繫。查廷珠知道販毒要蹲大牢,可1.8萬元的酬金對這個農村女孩的誘惑簡直無法拒絕。經楊凡夫婦反覆勸說,查廷珠收下2200元路費,攜帶密碼箱於1999年8月30日乘坐自昆明至北京的62次火車,在9月1日晚9時許到京,從此踏上了運輸毒品的罪惡之路。

  「接貨人」神祕失蹤

  查廷珠進京後,使用其姐查廷玉的身份證登記住宿在西客站附近的北京海淀電信第二旅館。

  按照事先安排,查廷珠安頓停當後立即打電話告知楊凡、李文英夫婦她已平安抵京,問下一步怎麼辦。楊凡指示她要每天通話聯繫,他們會安排人第二天去找查廷珠。

  9月2日,本案另一位主角、21歲的雲南省麗江縣石鼓鎮農民楊洪文粉墨登場了。楊洪文受楊凡的指派,乘坐雲南航空公司的4121航班2日中午到京,用化名「刀新成」的身份證登記住宿於宣武區智華旅館29號房間。他的任務是來京找到查廷珠「取貨」,然後與一個帶着兩個小孩、鑲有兩顆金牙的新疆女人聯繫販賣毒品。

  當日下午4點多鐘,楊洪文到宣武區民委招待所找曾經租住此處的新疆女人準備販毒,但服務員查詢住宿登記記錄後告訴他,他要找的人早已結帳離開,去向不明。

  「大老闆」指令潛逃

  楊洪文感覺不妙,趕緊與在雲南遙控指揮的楊凡夫婦取得聯繫,並按照楊凡給的電話與查廷珠通話,約好在西客站附近的公用電話亭見面。爲方便聯絡,楊洪文帶領查廷珠到前門附近一個商店以290元買了一個數字尋呼機,並將呼號告知了楊凡。

  9月3日上午,楊凡發出指令:既然與「接貨人」無法聯繫,北京已成是非之地,不可久留,遂讓查廷珠和楊洪文趕緊乘火車回雲南。

  1999年9月2日,北京市公安局緝毒處接公安部禁毒局通報,一個境內外相勾結的重大販毒團伙成員楊洪文(化名刀新成),已攜帶大量毒品海洛因從雲南來京販賣,其同夥查某也同期到京。近日,二人將會有毒品交易。北京市公安局緝毒處聞訊後立即採取行動,在宣武區智華招待所發現了楊洪文。9月3日下午,公安人員得知楊洪文與一女子在北京西站附近進行接觸,該女子就是查廷珠。

  當晚9點多,正當楊洪文、查廷珠要在西客站乘火車離京時,緝毒處偵查一隊的幹警在車站對其進行盤查,從查廷珠攜帶的密碼箱夾層內查獲10塊毒品,計1.2公斤。9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公交分局預審人員又在該密碼箱把手夾層內搜出3塊毒品,計302.77克,兩項共計1506.49克。經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毒品檢驗部門鑑定:查廷珠、楊洪文二人攜帶的毒品爲海洛因,純度分別爲66.87%、63.7%荷運輸毒品罪,楊洪文的行爲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且查廷珠運輸毒品海洛因、楊洪文販賣、運輸毒品海洛因數量均達1506.49克,均屬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均應嚴懲。故認定查廷珠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全部財產;楊洪文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全部財產;在案扣押的款、物予以沒收。

  一審判決後,查廷珠上訴提出,其來京之後才知道攜帶的是毒品。查廷珠的辯護人提出,查廷珠是從犯,請求根據本案的具體情節,對查廷珠作出判決。楊洪文上訴提出,其沒有販賣、運輸毒品。楊洪文的辯護人提出,原判認定楊洪文犯販賣、運輸毒品罪的證據不足,請求宣告楊洪文無罪。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意見,原審判決書認定查廷珠運輸毒品、楊洪文販賣、運輸毒品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後認爲,查廷珠所述來京後才知是毒品一節,無證據支持,法院不予採納。楊洪文來京目的是替毒品所有人交易毒品並收取毒資,其行爲符合販賣、運輸毒品罪的犯罪構成。鑑於本案的具體情節,對查廷珠、楊洪文可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終審判決: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對查廷珠、楊洪文的處刑部分,判處二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全部財產。

摘自(木子網)(http://renminbao.com)

文章網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0/12/29/8903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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