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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运毒品使小保姆走上一条不归的路
 
【人民报讯】据北京青年报报道,从外表看,20岁的查廷珠无论如何也与毒品贩子沾不上边儿。1.5米的身高,随意扎在鬓角的两根小辫儿,说话细声细气,带着钢铐的双手神经质地抠着指甲,活脱脱一副涉世未深的中学生模样。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写明:“查廷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小保姆”秘密抵京

  查廷珠是云南省镇康县军弄乡茶山村公所上轻木林村的农民,初中毕业后辍学在家。像其他花季少女一样,面朝黄土背朝天的辛勤耕作再也满足不了查廷珠了解外部世界的渴望,于是,20岁的她来到缅甸人杨凡、李文英夫妇家当保姆。杨凡对查廷珠还不错,时间一长,查廷珠逐渐透露出对生活现状的不满,杨凡看着这个涉世不深的小姑娘,一条“妙计”在心中反复酝酿着。

  1999年8月28日,杨凡、李文英郑重其事地找查廷珠谈了一次话。二人交给查廷珠一个灰色革制密码箱,称查只要平安将箱子带到北京就能得到一笔可观的“跑腿儿费”。查廷珠追问箱子里装的是什么,杨凡毫不隐瞒地告诉她:是4号(即毒品海洛因),一共有1500克,之所以派查廷珠担此“重任”,关键是查年纪轻、欺骗性强。杨凡承诺,如安全抵京,查廷珠每克毒品可获12元的好处费,而且带到北京后就没事儿了,他们会安排人与她联系。查廷珠知道贩毒要蹲大牢,可1.8万元的酬金对这个农村女孩的诱惑简直无法拒绝。经杨凡夫妇反复劝说,查廷珠收下2200元路费,携带密码箱于1999年8月30日乘坐自昆明至北京的62次火车,在9月1日晚9时许到京,从此踏上了运输毒品的罪恶之路。

  “接货人”神秘失踪

  查廷珠进京后,使用其姐查廷玉的身份证登记住宿在西客站附近的北京海淀电信第二旅馆。

  按照事先安排,查廷珠安顿停当后立即打电话告知杨凡、李文英夫妇她已平安抵京,问下一步怎么办。杨凡指示她要每天通话联系,他们会安排人第二天去找查廷珠。

  9月2日,本案另一位主角、21岁的云南省丽江县石鼓镇农民杨洪文粉墨登场了。杨洪文受杨凡的指派,乘坐云南航空公司的4121航班2日中午到京,用化名“刀新成”的身份证登记住宿于宣武区智华旅馆29号房间。他的任务是来京找到查廷珠“取货”,然后与一个带着两个小孩、镶有两颗金牙的新疆女人联系贩卖毒品。

  当日下午4点多钟,杨洪文到宣武区民委招待所找曾经租住此处的新疆女人准备贩毒,但服务员查询住宿登记记录后告诉他,他要找的人早已结帐离开,去向不明。

  “大老板”指令潜逃

  杨洪文感觉不妙,赶紧与在云南遥控指挥的杨凡夫妇取得联系,并按照杨凡给的电话与查廷珠通话,约好在西客站附近的公用电话亭见面。为方便联络,杨洪文带领查廷珠到前门附近一个商店以290元买了一个数字寻呼机,并将呼号告知了杨凡。

  9月3日上午,杨凡发出指令:既然与“接货人”无法联系,北京已成是非之地,不可久留,遂让查廷珠和杨洪文赶紧乘火车回云南。

  1999年9月2日,北京市公安局缉毒处接公安部禁毒局通报,一个境内外相勾结的重大贩毒团伙成员杨洪文(化名刀新成),已携带大量毒品海洛因从云南来京贩卖,其同伙查某也同期到京。近日,二人将会有毒品交易。北京市公安局缉毒处闻讯后立即采取行动,在宣武区智华招待所发现了杨洪文。9月3日下午,公安人员得知杨洪文与一女子在北京西站附近进行接触,该女子就是查廷珠。

  当晚9点多,正当杨洪文、查廷珠要在西客站乘火车离京时,缉毒处侦查一队的干警在车站对其进行盘查,从查廷珠携带的密码箱夹层内查获10块毒品,计1.2公斤。9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公交分局预审人员又在该密码箱把手夹层内搜出3块毒品,计302.77克,两项共计1506.49克。经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毒品检验部门鉴定:查廷珠、杨洪文二人携带的毒品为海洛因,纯度分别为66.87%、63.7%荷运输毒品罪,杨洪文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查廷珠运输毒品海洛因、杨洪文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数量均达1506.49克,均属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均应严惩。故认定查廷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杨洪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在案扣押的款、物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查廷珠上诉提出,其来京之后才知道携带的是毒品。查廷珠的辩护人提出,查廷珠是从犯,请求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对查廷珠作出判决。杨洪文上诉提出,其没有贩卖、运输毒品。杨洪文的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杨洪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证据不足,请求宣告杨洪文无罪。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原审判决书认定查廷珠运输毒品、杨洪文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查廷珠所述来京后才知是毒品一节,无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杨洪文来京目的是替毒品所有人交易毒品并收取毒资,其行为符合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对查廷珠、杨洪文可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查廷珠、杨洪文的处刑部分,判处二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

摘自(木子网)(http://renminbao.com)

文章网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0/12/29/89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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