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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審判滕春燕看中國政府鎮壓法輪功的失敗
 
橫河
 
【人民報訊】橫河供稿:報載中國政府以「爲境外非法組織刺探國家情報」罪祕密審判持綠卡的紐約法輪功學員滕春燕。看完這條新聞,我的第一個反應是:中國官方終於正式對全世界承認鎮壓法輪功是錯誤的了。

不管當今中國政權的實質是什麼,門面該裝的還得裝。所以在江澤民會見法國<費加羅報>記者定法輪功爲邪教後,還要人大裝模作樣的通過一個什麼「反邪教法」以使其名正言順。姑且不論這個法是否違反中國現行憲法,讓人大匆匆忙忙的通過「反邪教法」的目的就是要使公開鎮壓合法化。怎麼國家的執法機構按「法律」將「違法」的法輪功關起來的這個執法過程變成國家機密、國家情報了?起訴滕春燕的罪名是她訪問了被關精神病院的法輪功學員,還把照片帶到國外。不知這算哪門子「情報」?如果這些人真有精神病,那送精神病院是給他們治病,給病人治病總不能算「國家情報」吧?如果這些人沒有精神病而硬把他們關入精神病院,那麼就只有兩種可能。一是做這件事是有「法」可依的,這個「法」就是「惡法」;二是此事無法可依,屬執法犯法。如果滕春燕被指控的「刺探國家情報」是因爲揭露了其中的任一條(執惡法或執法犯法),那政府就是公開承認了這個「法」或者這個執法過程是見不得人的,也就否定了這個「反邪教法」及其執行過程的合法性。無論從哪一方面,政府都無法自圓其說。當然,這個政府這麼做也不是第一次了,張春清和朱航不就是把她們自己被官府歐打後的照片公佈而被以「泄露國家機密罪」送勞教的嗎?看來是死豬不怕開水燙,既然沒有邏輯就不講道理到底。

如果這一事件還不足以說明政府對鎮壓法輪功合法性的否定,那我們再來看那些具體「執法機構」的表現吧。看到明慧網上經常刊登文章揭露一些整法輪功最兇的地方,咱不能只聽一面之辭不是?於是照着明慧網「惡人錄」上的號碼打電話過去,自報家門是「海外華人」,想了解一下某人在你處被關押期間死亡的情況。對方一聽是爲這來的,聲音立馬就變了調,不是說「我不知道」就是說「負責人不在」,再不就是一言不發的掛斷電話,幾個電話打過去就沒碰到一個能說完個囫圇句子的人,聲音裏還滿是驚慌。真有點不可思議,對方大小也是個政府官員,又沒人象打法輪功那樣,繩捆鞭打灌辣椒水釘竹籤的對待他們,一個電話就能把他嚇得這樣?說起來這些地方還是在按中國的「法律」在「執法」,有的還是「轉化」法輪功的「先進單位」,全國都去參觀學習的,咋說也該是理直氣壯的,怎麼個個都跟偷了別人東西被抓住了似的呢。可見,這些反法輪功最「勇敢」的也不認爲他們是在正大光明的執法,所以才這麼心虛。只敢對老人婦女兒童和打不還手的人施暴的是懦夫和渣滓。一個法律的實施要靠這樣的懦夫和渣滓來維持,這個法律還有合法性嗎?

如果說這些直接打人的打手們缺乏思維和使用語言的能力,那麼讓我們來看看那些高級官員吧。中國最高官員該數江澤民了,每次他出訪,駐那個國家的大使館可忙壞了,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讓他看見和聽到法輪功的請願。法輪功的人個個手無寸鐵且慈眉善目,老江有層層保護,怎麼怕成這樣呢?法輪功總說「邪不壓正」,怎麼老江就不能爭口氣別讓人家給說中呢?

那些中國駐外使領館自老江一聲令下可忙壞了。一是拼命組織「反法輪功座談會」。不過內外有別,國內是逼着法輪功學員個個參加以便「轉化」,海外可是嚴禁法輪功學員參加「座談會」。是不是因爲不能象國內那樣用大刑伺候吧,否則請幾個法輪功學員參加,在座談會上據理批駁「歪理邪說」,順便「轉化」他幾個,豈不能加官進爵?可他們明擺着這樣的好事就是不做,弄得與會者關起門來自己談,活象地下黨。看來我們在國外工作的同志條件比國內艱苦多了。能做的也就是領館不接信,碰面裝不見,遭遇快步溜而已。其實人家遞上來的不過是申冤信,又不是炸藥包,接了又何妨。幹嘛滿世界的展覽咱外交官的沒風度。不過話說回來,躲避說明良心還沒有徹底喪失,這倒還給人一點希望。領館做的第二件事是積極干涉所在國內政。他們威脅逼迫澳洲中文報紙不許刊登法輪功的文章和新聞;他們對美國一些城市的市政府施壓,逼這些城市不要頒發或撤回已發的給法輪功的褒獎,不惜以貿易來威脅利誘。我倒是挺替這些外交官們擔心的,中國的國力還遠不足以收買全世界,力不從心啊!願許多了不能兌現怎麼辦?

一個正式經人大通過的法律,在國內執行了一年多,從中央的最高核心到各級官員,從駐外使節到地方打手,面對媒體和被鎮壓一方的質疑,竟找不出一個敢在公開場合爲這個法律辯解的人(新華社人民日報喉舌式的文章和拒絕提問的座談會新聞發佈會均爲單向性的宣傳,不屬於對質疑的辯解),無怪乎對滕春燕的審判要祕密進行了。

附記:指出一個小小的語病:既在境外,只要在所在國合法就不能稱非法;中國法律的實施範圍只限現政權的管轄範圍,連「一國兩制」的香港都在其外。「境外非法組織」的說法邏輯不通。(http://renminbao.com)

文章網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0/11/28/7120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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