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妨碍司法独立
 
张英红
 
2003年9月9日发表
 
【人民报消息】中国现行的执政党──中共在其第16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毫不隐讳地张扬世界民主法治国家几百年来都普遍遵循的司法理念:“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而要保证司法制度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其前提条件就是要确保司法独立。这是当今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公开承认的政治法则。而对中国来说,对此却存在一个知易行难的大问题。

人类社会在漫长的发展进程中,逐渐形成了普世的价值理念:自由、平等、公平、正义、人权、宽容、真善美和人道主义等。对于这些在价值层面极好的东西,只有经过相应的制度层面路径,才能在实践层面得到充分地展现。这就好比城市自来水,如果没有铺设相应的水管设施(硬件)和科学管理(软件),自来水就不会在你的厨房、浴室和洗手间出现。

美国的开国诸贤不但人人脑袋里装有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理念,而且心中懂得如何著手构建共和、宪政、民主、法治这样空前的制度路径,来实现美国人民对自由、安全、正义和幸福的渴望。历史已经证明,美国神奇的民主制度,200多年来不仅造福于美国人民,而且不断惠及世界各地。

新中国的开国元勋们在建国前对自由、民主、人权、宪政的呼唤“声呀声震天”,对美好社会的向往和追求“虽九死其犹未悔”。可惜建国后,极权主义的苏联模式在东方神州得到了最疯狂的崇拜和照搬(我们从来就没有全盘西化,但却彻头彻尾地全盘苏化过,如果说苏联也属于西方,那我们不幸西化的是西方思想文化中最糟糕的部分)。那一代为中国的美好社会“抛头颅、洒热血”的红色革命家却在自己一手创建的共和国里,上演了一幕幕“革命吃掉自己儿女” 的历史吊诡。在那个被邓小平称作“法西斯专政”的黑暗时代,公民的生命和社会的正义不保,这决不是没有“人民法院”,而是没有“司法独立”。所以当年连刘少奇这位“共和国主席”都不能在“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首防线”上获得司法保障,遑论其他“文武百官”和“平头百姓”了。

检阅那段不堪回首的岁月,我们并不缺乏自由、正义的理念,也不缺乏制度设计,只不过那些制度设计完全与价值理念相扭曲罢了。 那种将美好的价值理念在实践中完全颠倒了的制度安排,其结果必然是人人都知悉的“播下的是龙种,收获的却是跳蚤。”在那个民主制度无以确立、宪法如同一张废纸、司法不能独立、法院沦为权力婢女和专政工具的年代,公民的个人自由就会荡然无存,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也就烟消云散了。

在当代中国,司法腐败怵目惊心。“法官大盖帽,吃完原告吃被告”,国人领教多矣;有中国特色的“执行难”,当事人苦之久矣;“法院大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百姓恨之极矣;冤假错案难除、社会正义不张,民众痛之深矣;加快司法改革、强化公正司法,有识之士呼之切矣!如此这般,人皆知之,不须我在此“聒噪”。笔者通过对现行司法制度的观察,发现在妨碍司法独立的诸因素中,政法委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关键点。

从理论上说,中国司法独立有明确的“宪法保障”。现行《宪法》第126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前国家主席江泽民在会见美国总统时说过这样一句话:“我作为国家主席,也无权干涉司法独立。”这显然是符合宪法的。据此,是否可以判断中国实现了司法独立?对于这个问题,可能举国上下没有人会作出肯定的回答。因为在中国,《宪法》还没有获得应有的“最高权威”,国家主席或许能做到“不干涉司法独立”,但执政党却要以“领导”的名义干预司法工作。在中国,长期以来习惯于以党治国的执政党,在党政不分的传统体制安排下,事实上位居最高权力的顶峰,这就使执政党很自然地以“坚持党的领导”为由直接管理法院,执政党的内设机构政法委员会就是专门直接管理归口的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的工作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法院的日常工作都处在政法委的严格管理和控制之下。这种奇特的制度安排,绘画了一幅有中国特色的政治风景:明确规定“司法独立”的弱势《宪法》,在同样明确规定“党的领导”的强势执政党面前,就只能低下“高贵的头颅”。

这充分显露了执政党和国家在整个司法制度安排上的悖论,这种制度设计悖论,给各级人民法院留下了“服从宪法和正义”与“服从政法委”的“二难选择”。“选择”的普遍结果就是人民法院乖乖地将“宪法和正义交械”,不折不扣地沦为无可匹死的政法委的“俘虏”。

不可否认,由政法委直接管理法院,与执政党的理念、党章和宪法规定都明显相悖。执政的中共,早在1982年的十二大上就明确承认“党不是权力组织,也不是行政组织和生产组织”,这就是说执政党无权对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发号施令”(邓小平语),很显然,作为执政党工作部门之一的政法委无权管理法院;在1987年的十三大上执政党提出“党政分开”,就是说不能以党代政,不能把政党与国家机关相混淆,党是党政是政,作为执政党工作部门的政法委显然不能行政化;在1997年的十五大上执政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这就是说执政党要下决心抛弃长期以来的以党治国做法,而政法委直接管理法院就是传统的以党治国的集中反映;在2002年的十六大上执政党通过的新《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党章》的这种“明确规定”和《宪法》早就确立的“法律规定”,都否认了政法委管理法院的正当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150多年前,伟大的政治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天才般地揭示:“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要真正使我国司法制度“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就不能回避执政党的政法委直接管理人民法院的现实弊端。对执政党十六大政治报告全文通读不下10篇的笔者(多年来本人学习“党的文件”既积极又自觉),深感此报告闪耀著不少“思想的光芒”。有关部门和领导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就要做到一切妨碍司法独立的思想观念都要坚决冲破,一切束缚司法独立的做法和规定都要坚决改变,一切影响司法独立的体制弊端都要坚决革除。

2003年6月27日
《议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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