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日報社原社長王長安受賄案判刑太重
 
吳萊
 
2003年11月7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新華網11月7日的報導《西安日報社原社長王長安受賄案今開庭審理》真是有點兒意思。全文如下:

新華網西安11月7日電(記者 王世煥)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7日開庭審理了中共西安市委宣傳部原副部長、西安日報社原社長王長安涉嫌受賄案。

西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說,1997年,時任西安市委宣傳部副部長、西安日報社社長的王長安,代表西安日報社同西安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勞動服務公司左某簽訂了一份土地轉讓協議。爲表示感謝和能夠順利獲取分期土地轉讓款,左某於1997年8月31日,通過王長安的弟弟王長來送給王長安人民幣15萬元。隨後,王長安將15萬元交給其弟王長來用於個人儲蓄和生活花費。王長安被紀檢機關「兩規」 後,已退還了15萬元。

檢察機關認爲,王長安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借簽訂履行合同之機,收受他人賄賂,爲他人謀取利益。王長來按照王長安指示,積極與左某聯繫,代爲接受賄賂,並將贓款實際使用,二人均構成了受賄罪。

庭審中,王長安及其弟王長來均當庭表示認罪。法院將擇日對此案進行宣判(完)

看了這個報導不能說王長安沒有罪,也看到了司法部門的嚴明,可是和江綿恆兄弟倆在上海免費圈地相比,我覺得他真夠冤的,如果他沒簽訂什麼「土地轉讓協議」,就不存在收賄問題,也就不會被雙規、被判刑,瞧人家江綿恆幹得多幹淨,根本不需要籤什麼協議,一個電話就有人負責把原住戶趕走,一分錢也不用花,佔了一大片黃金地段。

賄賂?江綿恆不會給別人賄賂,所以王長安的罪名都扣不到他頭上去,看來還是得有過硬的爹。收賄15萬元就有罪?退回去還要判刑?中國第一貪江綿恆需要擔心的正是這一點,看來憲法還需要與時俱進地改一改,否則江綿恆那用來吃飯的傢伙不知要搬家多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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