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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華人在大陸──淚往肚裏咽,怨向腹中吞
 
【人民報消息】貴報編輯:

半年前,我母親被一醫療事故所害,命歸黃泉,年僅59歲。事故發生後,我們依法律規定手續投訴公安,嚴懲倒賣假藥販,調查醫療責任事故,討還公道。我們面對的卻是索賄、翫忽職守。倒賣假藥者仍逍遙法外,調查一無進展。

時逝至今,更多病人仍經歷著我們曾走過的不堪往事。特投書貴報,讓海外華人知曉大陸醫療、執法部門的黑暗。

我母親蔡秋全女士,因工作關係長期接觸石棉,後確診爲惡性胸膜間皮瘤(癌症)。今年3月1日入住上海第二醫科大學附屬寶鋼醫院康復科。因治療不當,於4月9日死亡。在這49天內,醫生沒任何治療方案及病情檢查,卻從3月2日始,催促病人家屬購買人血白旦白(自費藥品)。幷強調醫院幫從中國第二軍醫大學訂購的藥才是真藥。我們花了3,300元 買了10瓶。幾天後,黃揚主治醫生突來告知,病人需抽腹水,幷推薦一種昂貴的抗癌藥品在抽腹水時注射。黃揚說XX使用此藥後,兩個月內沒再生腹水。我們當即從黃揚手中購買藥物高聚生,花費1,614.00元。我母親共抽了三次腹水。

第一次抽腹水時,沒任何醫護人員護理,針頭滑出體外,當黃揚過來後,抓起針頭直插入我母親體內,沒做任何消毒處理。之後,腹水仍不斷生出。一千多元的藥也沒什麼效果。

在第二次抽腹水後,我母親病情惡化。內科會診說因血容量不夠導致血壓下降。經輸代血漿500cc及平衡液數天後,病情緩解。

4月9日,姚寶娣主任前往通知,要抽第三次腹水。我們堅拒。姚寶娣威脅說讓家屬在拒絕治療書上簽字,病情惡化概不負責。後她又保證不會出事,幷答應備600cc血漿急用。當天下午,醫院在一小時內引流出5,300cc腹水,血壓驟降。醫生只給輸了200cc血漿。當我們要求增輸血漿時,姚寶娣斷然拒絕,數小時後我母親呼吸衰竭,處於昏迷狀態,於當晚9時去世。

事發後,醫院拒不認錯,幷又加收雙倍護工費(3千元),才讓殯儀館的車拉走屍體(後退還多收一半錢)。更多真相,直到律師介入調查才揭露出來。

1、我們自己買的人血白蛋白被醫院換藥,他們將真白旦白高價出售。

2、醫院推薦的白旦白實際是生理鹽水(賣330元/瓶給癌病人),是從一寶鋼蘭領工人手裏購買。經上海寶山區公安局取證,我們購藥的兩張發票是僞造的。一千多元的高聚生是否假藥不得而知。

3、從任何角度解釋,一小時內引流5,300cc腹水,是絕對的醫療失職責任事故。醫院卻在大量物證、人證俱全情況下,堅持治療過程無錯。然而,醫方几次託人前來說情,請求原諒。姚寶娣曾跪在我先生面前,說她是「上海市模範醫生」如有事故記錄,模範就當不成了。

4、市衛生局信訪辦一工作人員說,寶鋼醫院是上海市級醫院中最差的,連二級醫院標準都達不到。

5、在我母親去世後,寶鋼醫院上下統一口徑對外宣稱:我母親是癌症病人,本該死路一條,所以早死晚死,假藥真藥,治療恰當與否,根本沒有區別。

這些所謂的「醫生」就像「白狼」,對已經貧困潦倒的病人和家屬進行著喪盡天良的搶奪,從危重病人手裏拿紅包(一般2,000元以上);用假藥高價賣給病人服用,用假藥換真藥再轉手賣真藥牟取暴利。根本不顧病人的死活,徹底喪失了作爲一個醫生應有的醫德和做人最起碼的人格。

人間公理何在?!正義何在?!

因醫院拒不認錯,我們訴之於法律行動。我和我先生均持澳洲護照,先到上海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報案被拒。5月13日早,律師陪我們到上海公安局寶山分局報案,直到12點才由內保科接案,錢曉光警官筆錄了過程,幷許諾當天會將此案轉上級有關部門,很快就會有結果。5點結束後,副處長季偉國讓我們一起去四星級賓館吃飯。飯後唱卡拉OK,直到午夜才回家。

第二天我們在返澳機場給季打電話請他關心此案進展。季卻說:「我昨夜返家,4個車胎都爆了。」我知其意,就說下次我回來付你修車費。

回澳後多次致電公安,沒有下文。直到6月初,由律師陪同,公安人員才到稅務局做了假髮票的書面簽定。

以後季偉國一見面就提出要修車費5千元。律師給推衍過去。事後律師說:「沒聽說過4個輪胎同爆的。再說上海的所有車輛是強制性買保險的。真有此事也輪不到你們付錢,這明明是敲詐。」

當假藥販被抓後,拒不交待藥和發票來源,公安告訴我賣假藥一事涉及到兩大本假髮票。錢告訴我們,「假髮票關係到偷稅,我們一定查下去。」可事實是假藥販第二天就被放了。因他父親託別的警官打過招呼。

這就是中國的執法機構,面對確鑿證據,仍任其罪犯逍遙法外,繼續犯罪,法律尊嚴何在?!

9月8日,我們在極度失望下到公安局撤訴此案,要回我們的物證原件。但錢曉光不給,因他們要繼續辦案。

9月26日,我們的律師被叫到公安局,信訪主任鬱玲宣佈了調查結果:

1、醫院不承認換藥,所以換藥投訴不成立;

2、黃揚醫生說:「是家屬要求買醫院白旦白的。」所以不是寶鋼醫院,而是我們勾結藥販子購買假藥,給我母親使用;

3、就目前調查,給我母親使用的白旦白從瓶子外包裝看是真藥。

4、此案繼續調查。

中國憲法第334條規定,私自銷售人血製品是犯罪;第205條列明,偷稅漏稅也是犯罪。判到從三年到死到不等,這兩點看,假藥販子的行爲已構成犯罪事實,爲何不繩之於法?

我一定是理解錯了公安系統的執責。曾何幾時,執法人員早已墜落成坑蒙百姓的騙子。百姓的冤屈還有指望伸訴嗎?

我們曾真誠的希望,我母親慘死的事實不再繼續發生,危害社會人民的壞人受到法律制裁。人民的生命應得到保護。

但是,我們善良的願望卻負之東流。九泉之下的母親您是否安息??

女兒女婿 Jian & Jason

原載大紀元時報澳洲版

文章網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1/12/13/17690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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