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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华人在大陆──泪往肚里咽,怨向腹中吞
 
【人民报消息】贵报编辑:

半年前,我母亲被一医疗事故所害,命归黄泉,年仅59岁。事故发生后,我们依法律规定手续投诉公安,严惩倒卖假药贩,调查医疗责任事故,讨还公道。我们面对的却是索贿、玩忽职守。倒卖假药者仍逍遥法外,调查一无进展。

时逝至今,更多病人仍经历著我们曾走过的不堪往事。特投书贵报,让海外华人知晓大陆医疗、执法部门的黑暗。

我母亲蔡秋全女士,因工作关系长期接触石棉,后确诊为恶性胸膜间皮瘤(癌症)。今年3月1日入住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宝钢医院康复科。因治疗不当,于4月9日死亡。在这49天内,医生没任何治疗方案及病情检查,却从3月2日始,催促病人家属购买人血白旦白(自费药品)。幷强调医院帮从中国第二军医大学订购的药才是真药。我们花了3,300元 买了10瓶。几天后,黄扬主治医生突来告知,病人需抽腹水,幷推荐一种昂贵的抗癌药品在抽腹水时注射。黄扬说XX使用此药后,两个月内没再生腹水。我们当即从黄扬手中购买药物高聚生,花费1,614.00元。我母亲共抽了三次腹水。

第一次抽腹水时,没任何医护人员护理,针头滑出体外,当黄扬过来后,抓起针头直插入我母亲体内,没做任何消毒处理。之后,腹水仍不断生出。一千多元的药也没什么效果。

在第二次抽腹水后,我母亲病情恶化。内科会诊说因血容量不够导致血压下降。经输代血浆500cc及平衡液数天后,病情缓解。

4月9日,姚宝娣主任前往通知,要抽第三次腹水。我们坚拒。姚宝娣威胁说让家属在拒绝治疗书上签字,病情恶化概不负责。后她又保证不会出事,幷答应备600cc血浆急用。当天下午,医院在一小时内引流出5,300cc腹水,血压骤降。医生只给输了200cc血浆。当我们要求增输血浆时,姚宝娣断然拒绝,数小时后我母亲呼吸衰竭,处于昏迷状态,于当晚9时去世。

事发后,医院拒不认错,幷又加收双倍护工费(3千元),才让殡仪馆的车拉走尸体(后退还多收一半钱)。更多真相,直到律师介入调查才揭露出来。

1、我们自己买的人血白蛋白被医院换药,他们将真白旦白高价出售。

2、医院推荐的白旦白实际是生理盐水(卖330元/瓶给癌病人),是从一宝钢兰领工人手里购买。经上海宝山区公安局取证,我们购药的两张发票是伪造的。一千多元的高聚生是否假药不得而知。

3、从任何角度解释,一小时内引流5,300cc腹水,是绝对的医疗失职责任事故。医院却在大量物证、人证俱全情况下,坚持治疗过程无错。然而,医方几次托人前来说情,请求原谅。姚宝娣曾跪在我先生面前,说她是“上海市模范医生”如有事故记录,模范就当不成了。

4、市卫生局信访办一工作人员说,宝钢医院是上海市级医院中最差的,连二级医院标准都达不到。

5、在我母亲去世后,宝钢医院上下统一口径对外宣称:我母亲是癌症病人,本该死路一条,所以早死晚死,假药真药,治疗恰当与否,根本没有区别。

这些所谓的“医生”就像“白狼”,对已经贫困潦倒的病人和家属进行著丧尽天良的抢夺,从危重病人手里拿红包(一般2,000元以上);用假药高价卖给病人服用,用假药换真药再转手卖真药牟取暴利。根本不顾病人的死活,彻底丧失了作为一个医生应有的医德和做人最起码的人格。

人间公理何在?!正义何在?!

因医院拒不认错,我们诉之于法律行动。我和我先生均持澳洲护照,先到上海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报案被拒。5月13日早,律师陪我们到上海公安局宝山分局报案,直到12点才由内保科接案,钱晓光警官笔录了过程,幷许诺当天会将此案转上级有关部门,很快就会有结果。5点结束后,副处长季伟国让我们一起去四星级宾馆吃饭。饭后唱卡拉OK,直到午夜才回家。

第二天我们在返澳机场给季打电话请他关心此案进展。季却说:“我昨夜返家,4个车胎都爆了。”我知其意,就说下次我回来付你修车费。

回澳后多次致电公安,没有下文。直到6月初,由律师陪同,公安人员才到税务局做了假发票的书面签定。

以后季伟国一见面就提出要修车费5千元。律师给推衍过去。事后律师说:“没听说过4个轮胎同爆的。再说上海的所有车辆是强制性买保险的。真有此事也轮不到你们付钱,这明明是敲诈。”

当假药贩被抓后,拒不交待药和发票来源,公安告诉我卖假药一事涉及到两大本假发票。钱告诉我们,“假发票关系到偷税,我们一定查下去。”可事实是假药贩第二天就被放了。因他父亲托别的警官打过招呼。

这就是中国的执法机构,面对确凿证据,仍任其罪犯逍遥法外,继续犯罪,法律尊严何在?!

9月8日,我们在极度失望下到公安局撤诉此案,要回我们的物证原件。但钱晓光不给,因他们要继续办案。

9月26日,我们的律师被叫到公安局,信访主任郁玲宣布了调查结果:

1、医院不承认换药,所以换药投诉不成立;

2、黄扬医生说:“是家属要求买医院白旦白的。”所以不是宝钢医院,而是我们勾结药贩子购买假药,给我母亲使用;

3、就目前调查,给我母亲使用的白旦白从瓶子外包装看是真药。

4、此案继续调查。

中国宪法第334条规定,私自销售人血制品是犯罪;第205条列明,偷税漏税也是犯罪。判到从三年到死到不等,这两点看,假药贩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事实,为何不绳之于法?

我一定是理解错了公安系统的执责。曾何几时,执法人员早已坠落成坑蒙百姓的骗子。百姓的冤屈还有指望伸诉吗?

我们曾真诚的希望,我母亲惨死的事实不再继续发生,危害社会人民的坏人受到法律制裁。人民的生命应得到保护。

但是,我们善良的愿望却负之东流。九泉之下的母亲您是否安息??

女儿女婿 Jian & Jason

原载大纪元时报澳洲版

文章网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1/12/13/176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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