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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自由是人身自由的延伸
 
郭罗基
 
【人民报讯】居所任人破门而入,还有什么人身自由可言?人身自由必须附加居住自由。

居住自由的含义首先是住宅不受侵犯。1603年,英国的判例中有一句名言:「每个人的住房就是他的堡垒。」这是由法律构筑的堡垒。1763年,又有人发出一句名言:「最穷苦的人在他的小茅屋里可以和所有的皇家军队相对抗。」足以和皇家军队相对抗的武器也是法律。在美国,警察敲门,居民可以理直气壮地问他:「你有搜查证吗?」没有,对不起,就将他拒诸门外。法律规定,军队、警察不得擅入民宅。

但如果人人必须一辈子死守「堡垒」,住宅又成了牢笼,还是不自由。因此,居住自由不能仅仅局限在住宅不受侵犯,应当包括选择居所的自由和迁徙的自由。美国是一个自由的国家,人民享有充分的迁徙自由。据统计,美国人一生中平均迁徙达10次之多。

《世界人权宣言》对居住自由分别作了规定。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第13条则又规定:「人人在各国境内有自由迁徙和择居之权。」关于居住自由的全面规定包括三方面:第一,住宅不受侵犯;第二,选择居所的自由;第三,迁徙的自由。

中国古代的专制社会,官府一道命令,可以对人民「抄家」、「籍没」,还可以强迫大迁徙。山西洪洞县的一棵大槐树下,曾是大迁徙的集散地,以至四面八方怀念故土的人口头相传:「家在洪洞槐树下」。

中国第一部规定居住自由的法律是辛亥革命后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该法第6条规定:「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同条又规定:「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这里的居住自由应理解为除了住宅不受侵犯以外的选择居所的自由。后来的《中华民国宪法》缺少选择居所的自由的规定。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4年宪法对居住自由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第90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同时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仅仅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取消了居住和迁徙自由。这是宪法史上的倒退。

1954年宪法虽然对居住自由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中国公民实际上享受不到。「文化大革命」中,在任意侵犯人身自由的同时,住宅不受侵犯的法律规定也抛诸九霄云外了。那时不但盛行抄家之风,还肆意将「五类份子」扫地出门,使人顿时无家可归、流离失所。不能保证住宅不受侵犯,失却了安身立命之所,「文化大革命」留下了沈痛的教训。后来的几部宪法虽然保留了住宅不受侵犯的规定,但如何防止「文化大革命」现象的重演?毫无保证。1954年宪法关于选择居所的自由和迁徙的自由的规定也是空洞的。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私人不能拥有房产,住房是听从单位分配的,除了特权阶层外,普通老百姓毫无选择居所的自由。户口制度又限制了迁徙自由,特别是在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之间划下了一道鸿沟,广大农民成了二等公民。中国公民没有迁徙自由,却必须服从强迫迁徙。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连续了10年。还有所谓「待业人员」被迫从城市下放到农村,某些持不同政见者则被强行从首都流放到外地。后来的三部宪法取消了居住和迁徙自由,倒是符合中国的实际的,但不符合《世界人权宣言》和现代化的潮流。宪法上有规定而事实上做不到,还可以创造条件予以兑现;从宪法上取消了规定,那就永无兑现之日了。现在中国实行市场经济,鼓励私人购房,这就为选择居所自由创造了条件;还应当逐步取消户口制度,进一步为迁徙自由创造条件。未来的宪法修改至少应当在条文上恢复1954年宪法关于居住自由的较为全面的规定。

《世界人权宣言》第13条在规定择居自由和迁徙自由的同时,还规定:「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这是迁徙自由在国际范围内的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没有关于出入境的规定,但有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名义上该法保障中国公民的出入境的利权,事实上限制很多。起先是限制公民出国,现在主要是限制公民回国。国际上也有一些政府开列不准入境的名单,那都是恐怖组织和贩毒集团的成员。开列不准本国公民入境的「黑名单」,只此中国政府一家。从前还有一家,那就是台湾。台湾海峡两岸的中国人,虽然曾经打得你死我活,至今还没有结束敌对状态,其实本是同根生,患有同样的「中国病」。如何对待向往自由的飞鸟,台湾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不准飞出去,严密封杀;第二阶段是飞出去的不准飞回来,坚决排拒;第三阶段飞来飞去出入自由了。中国大陆刚走到台湾的第二阶段,整整落后了一个阶段,但封杀和排拒的程度却大大超过了当年的台湾。中国政府的荒唐政策不仅针对本国公民,还针对美国公民。凡是同情民主运动、批评中国政府的美国人士,不是拒发签证,就是遣送回国。迁徙自由、出入境自由虽然是从人身自由引申出来的,又不仅仅是人身自由,缺乏政治自由的地方就不会有迁徙自由、出入境自由。(http://renminbao.com)

文章网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0/9/19/33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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