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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国家”和两种“主权”的揭发(上)
——两个“中国”及其演义
 
吕柏林
 
【人民报讯】自八、九月份《华页》刊发我的《中国法律诉冤怨》和《无法无天的计划生育》两篇揭露文章后,不少爱国者指责我出国丑、扬家丑,甚至说我卖国。

这真是天大的冤枉。一时令我感到中共专政文化在海外的延伸多么可观,继而令我感到,这不是我一个人的遭遇,是一切象我这样爱国的人的必然遭遇。

为什么会发生爱国主义的严重分歧呢?原来是中华文化存在两个“国家”定义和两种“主权”合而为一的骗术。两个“国家”和两种“主权”不揭发,不能明确爱国的主义,不能团结所有中国心,不能组成中国爱国者最广泛的阵线。 

一 

我相信,指责我的爱国者也是真心的爱国者。只是,爱国的主义错误。错误的原因在于接受了错误的“国家”定义。这个错误的定义,既来自中共的专政文化,也来自中华专制文化。而每个人都是在这两种文化混合的壤土中成长。其中对爱国观污染最大的应当是中共的国家定义。

中共的国家定义是:“1、阶级统治的工具,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暴力组织,主要由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组成。2、指一个国家的整个区域(见《现代汉语词典》)”。

简言之,国家就是阶级统治工具、暴力组织,或者说国家就是领土。

据此定义看中国,中国就是中国共产党这个暴力组织,或者是九百六十万公里的领土。

据此定义爱国,就是爱统治阶级,完整的爱国还必须恨被统治阶级。

据此定义爱中国,就是爱中国共产党,爱中国共产党就是爱中国。完整的中国爱,还必须仇恨被中共专政着的人民,为民请命的人,批评、反对中国现行体制、反抗中共残酷统治的人。

回头看,秦朝时,热爱秦之朝廷就是爱国;隋朝时,热爱隋之朝廷就是爱国;清朝时,热爱慈禧就是爱国。反之,孙中山反对慈禧朝廷就是害国;中国共产党反对中国国民党政府也是害国。___多么矛盾的结论,多么荒唐的逻辑!

当中国处于分裂时,人民更难爱国。如三分天下的三国时,蜀吴两国人民,要爱各自的蜀国或吴国之朝廷;三国归一时,又要变心去热爱曾经的敌国即魏国和晋国之朝廷。属地经常发生变动地区的人民,最难爱国。假如有一天,台湾政府统一了大陆,爱惯了共产党的大陆人又得改爱执政台湾的什么党。

只要有一颗良心,就实在难以按这个国家定义变着心去爱国。

说白了,这个定义,不配作国家定义。但因是马列主义的国家学说,共产党捧之最宝。

不过,中共的国家定义并不是完全照搬马列主义的,也有继承中华五千年专制文化的成份。是马列主义与中华传统文化有机结合的产物。

何以见得?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虽然从未出现过国家学者和国家学说,却有帝王创造的天下之说,江山之说,朝代之说,而天下就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国家。“朕即天下”也同样定义天下就是国家,帝王即是国家。天下的纷争、分合,既是帝王权力地盘的变化,也是国家间的扩张、消亡、分裂与兼并。

抽象中国历代帝王给下的国家定义,国家也是暴力组织、阶级统治的工具,或者叫帝王统治的工具。马列主义的国家学说,的确适合中国历史。根据马列主义建立的国家也确实与帝王专制国家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只是借阶级统治壮政党专制之威,改专制为专政。而这,是基于专制与专政的区别,专制的主体是一个帝王,专政的主体是无数大小帝王组成的集团。

根据中国历代帝王给的国家定义,爱国的标准也始终以当时帝王和朝廷的意志为准绳。热爱、忠诚于帝王、朝廷者即为爱国或忠臣,否则便是叛臣逆贼。

也难怪,仓颉造字时,就把我们祖先的人格定义为君下之羊群。此后的文化人又始终将帝王的义务规定为牧民,而羊民的义务却是忠诚于牧民人,不论帝王怎样昏庸无能。比较高尚的爱国者无非是热爱明君、清官和青天,或只反贪官不反皇帝,或只反皇帝不反制度。 

二 

其实,并非没人给国家下准确定义的人。给国家下准确定义的是近代西方人,第一次引进西方国家概念的大概是中共第一任总书记陈独秀和他的律师章士钊。时间是1932年。引进国家概念又是在非常特殊的情势下,即在国民党以“危害民国罪”审判陈独秀的法庭上。

陈独秀在为自己的无罪辩护时辩称:中国共产党反对的是国民党政府,不是中华民国。国民党政府不是国家。“国者何?土地、人民、主权之总和也。”

他的律师章士钊辩护道:“本律师曩在英伦,曾问道于当代法学家戴塞,据谓国家与政府并非一物。国家者土地、人民、主权之总称也;政府者政党执行政令之组合也。定义既殊,权责有分。是故危害国家土地、主权、人民者,叛国罪也;而反对政府者,政见有异也,若视为叛国则大谬矣。今诚执途人而问之,反对政府是否有罪,其人必曰若非疯狂即为白痴,以其违反民主之原则也。英伦为君主立宪之国家,国王允许有王之反对党,我国为民主共和国,奈何不能容忍任何政党存在耶!”(摘自《陈独秀与章士钊的辩护状》,作者雷启汉)。

这个国家定义告诉世人,国家的主体是人民,主权的主体是人民,主权是全民的共同意志。没有人民也就没有领土;没有人民,也就没有主权。进一步说,爱国,就是爱人民;不爱人民,就不是爱国。

现代西方人正是从这个国家定义出发,珍惜每一个战士的生命,每一个战俘的遣返,每一具阵亡尸骨的收回、保存和纪念。

中共正是从它的国家定义出发,视人命如草菅,有了人海战术,有了对外耀武的百万将士牺牲于抗美援朝、援越、围魏救赵的“对越自卫反击战”的无益战争,而对遣返的战俘待以种种专政;和平年代,又是一次又一次的阶级斗争、群众专政、思想围剿、坦克镇压。

因为辩护有力,原本可能判处死刑或死缓的陈独秀,一审的高级法院只判十五年,二审的最高法院改判为八年。确切地说,是西方的国家学说救了共产党领袖陈独秀的命。更确切地说,是章士钊套用民主法治国家的主权概念于假民主共和国家,和陈独秀利用审判权人不懂两种“主权”,将内治“主权”偷换成对外主权的手法,搞懵了审判权人(请看下文《中国是主权国家吗?》)。

虽然一审为公开审理,法庭内外人山人海,受教育者众,但国民党政府以“不得为共党张目”为由,禁止报刊登载陈独秀与章士钊的辩护词,使得引进的“国家”定义不能以此案广为宣传普及。国民党政府的行为恰好为执政后的共产党消灭“国家”中的“人民”张了目。否则,在这个“国家”概念普及国民的基础上,要消灭“国家”中的人民就不那么容易了。(后来,这个“国家”的定义进入了中华民国的词典和辞海)。

果然,在处处标榜人民当家作主的毛泽东集团,虽然一执政就定国名为人民共和国,却立即将党的第一任总书记参与引进的“国家”定义的国家和主权的主体___“人民”消灭的干干净净,并设定为专政的对象。

邓小平集团虽然取消阶级斗争为纲,推出“民主法制建设”把戏,但他们骨子里的国家概念仍是党即天下,故在所有教科书和词典中仍然坚持阶级斗争和专政学说,把国家看作他们专政的工具和暴力组织。只是他们懂得现代国家定义,不敢公然地在法律上搞乱“国家”概念,故在《刑法》中,没有把反对共产党及其政府、制度的行为认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而是继续沿用“反革命罪”。

但是,江泽民集团则不一样,虽然只有念“稳定经”的本事,但却要对“国家”实行全面专政。即修改法律领域的“国家”定义。在邓小平死后一个月,江泽民集团修改《刑法》,将所有反革命罪行大部分升格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虽然危害国家罪与反革命罪的刑罚待遇一样,但社会待遇完全不同。历史经验早已告诉人民,反革命罪犯多是爱国志士,危害国家罪犯与汪精卫之流难分。 

三 

中共的国家定义是相当荒谬的。其荒谬在于,按照其定义,台湾拥有“国家”所有的主要组成特征。宣称台湾是个国家,决无违反中共的国家定义。同时,按照《刑法》的定义,中共又可随时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对割据台湾的罪犯先予审判、再施刑罚,根本不存在谈判的问题。

中共的国家定义又是相当恶毒的,它对人民的危害是无法估量的。长期的新闻舆论专政是使患有先天性愚民文化的老百姓基本上成了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聋哑瞎愚,长期的重复宣传的谬误变成了人民必须遵从的真理。五十年的爱国主义教育在本质上又是爱党教育,使爱党等于爱国,爱国必须爱党,成为铁定的爱国旋律,更成为普通爱国者的爱国标准。

中共的国家定义同样也培养了一批党国不分的“民运分子”:他们的理念与“反共势力就是反华势力”的中共定义相反,以为反华就是反共。比如,一再要求美国政府、立法机关对中国进行经济制裁,拒绝给中国最惠国待遇和永久待遇,反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等等。

殊不知,六.四后,西方对中国大陆的制裁,不但加强了中共专政与腐败的强度,而且造成了大量工农业产品的滞销、无数企业的破产、工人的失业、农民的更加贫困、人才与国有资产的大规模流失,受害的是人民而非中共。

殊不知,反对中国大陆走向世界、与世界交流、接轨,只能推迟中国大陆政治改革的进程、民主法治的步伐,受害的绝对是被残酷专政着的人民。而这,又正是中共所乐于看到的“民运”活动,它使中共更有理由教育民众“冷眼向洋看民运”,达到抵制、敌视一切民运活动的目的。(http://renminbao.com)

文章网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0/11/3/55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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