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視法輪功 加「老年會」敗訴被罰一萬八(圖)
 
2006年1月26日發表
 

法輪功學員黃代明
【人民報消息】1月25日,加拿大安大略省人權委員會(Ontario Human Rights Commission)向加拿大媒體發佈公告,安大略省人權法庭裁決渥太華老年華人聯合會 (Ottawa Senior Chinese Culture Association)因其會員修煉法輪功而終止其參加該會,已構成歧視,法庭下令被告賠償受害人一萬八千加元。

大紀元記者嶽雷1月26日報導,安省人權法庭18日裁決,原告法輪功學員黃代明和安省人權委員會勝訴;被告渥太華老年會及其前主席郭慎、前祕書徐楓因宗教歧視違反安省人權有關法規而敗訴,需向被告賠償一萬八千加元傷害補償。

法庭判決書中指出,渥太華老年會「作爲一個組織,在宗教方面積極參與反法輪功簽名的方式是惡毒的。」

針對此案,安省人權委員會首席專員芭芭拉-豪爾(Barbara Hall)25日指出:「這一決定確認宗教信仰的範圍不只包含慣例的信仰或傳統的宗教。人們有權虔誠地維護信仰,而且應該予以尊嚴及尊重,不能因爲他們特殊的信仰或實踐而去歧視。」

這一裁決是人權法庭在仔細審覈了原告以及另外四名證人,包括專家證人——蒙特利爾東亞研究系主任戴維-昂比(David Ownby)教授提供的證據後,安省人權法庭做出長達23頁的判決書。判決書決定:渥太華老年會因宗教歧視違反安省人權委員會的第1和第9項法規,即因宗教信仰導致的歧視。

73歲的黃代明女士介紹,2001 年12月29日,她參加了「老年會」的慶新年活動,中國大使館的總領事黃屏在一位老年會理事陪同下,專門來到了黃女士的餐桌附近。不久,黃屏離開。老年會宣佈:黃代明因修煉法輪功不能參加老年會。

之後,黃女士多次和老年會交涉,要求對方公開道歉被拒。在老年會繼續詆譭法輪功的情況下,黃女士最後採取了法律行動,於2002年3月向安大略省人權委員會狀告「老年會」。期間,被告拒絕接受庭外調解。2005年11月15日,黃代明女士和安省人權委員會作爲原告向人權法庭遞交了起訴書。

經過案件分析和調查,安省法庭判最後在決書中指出,「被告對待黃女士的行徑導致了她巨大的痛苦。這些歧視行爲致使她在社會被排斥、蔑視、嘲笑,導致她在老年會活動範圍內失去了很多朋友和她失去了在社區的地位。作爲一名老年人在晚年時來到加拿大,這種因爲她的信仰而致使她在自己的文化社區內失去地位和孤立,對於她的尊嚴是特別的當衆侮辱。」

安省人權法庭根據黃女士個人尊嚴的傷害、遭受反覆傷害的嚴重性、頻度和持續時間、易受攻擊性、因宗教信仰本人遭受迫害的經歷等下令:被告賠償黃女士綜合性傷害費用一萬元。

安省人權法庭根據被告的歧視行爲是有意的,特別是公開將其拒之老年會門外、新老年會理事成立後繼續維護歧視決定、在老年會活動中組織反對法輪功的簽名等,導致原告身心受傷害。作爲一名老人,因歧視,她失去了以前的衆多朋友,即使現存的朋友也要求不公開他們的姓名,這使得原告遭受精神痛苦。特別是原告的(中國)文化背景使其有遭受迫害感。爲此,法庭下令:被告另加賠償黃女士精神傷害費用八千元。合計一萬八千加元。

法庭同時下令:渥太華老年會立即接納任何一名法輪功學員加入老年會;三個月內,將中、英文的人權法規貼在老年會顯著位置;三個月內,必須實施反宗教歧視政策,並將新政策上交安省人權委員;六個月內,必須修改老年會憲章,加入反歧視章程,並將新憲章上交安省人權委員。

安省人權法庭最後下令:將在一年內監督、處理有關上述裁決的實施問題。根據安省人權法規(Human Rights Code R.S.O. 1990, CHAPTER H.19)的44款(1)項:如拒絕執行安省人權法庭令將構成犯罪行爲,定罪時還將遭受最高可達兩萬五千元的罰款。

本案專家證人昂比教授在證詞中指出:法輪功的準則概括起來就是「真、善、忍」,其精髓是精神境界的昇華。法輪功的書籍具有深奧的道德觀。昂比教授的證詞還提供了衆多人權組織的廣泛報導,顯示中共在中國對法輪功的迫害的嚴重性。同時還提供有關材料,指出:迫害法輪功不僅在中國發生,也延伸到了海外加拿大。

黃代明說,修煉法輪功使她在幾個月內擺脫了頸椎增生、腰椎滑脫、冠心病、鼻竇炎等多種疾病的困擾,並讓我獲得了人生真諦。「是法輪功給了我第二次生命。」

黃代明表示,中共在海外迫害法輪功,毒害了不明真相的華人,誘使一些華人團體成爲中共煽動仇恨的工具和犧牲品。「這些被利用了的華人、華人團體其實也是中共謊言的受害者。」黃女士說,「我真誠的希望在真相面前,海外華人共同抵制中共對人類道德和良知的踐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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