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视法轮功 加“老年会”败诉被罚一万八(图)
 
2006年1月26日发表
 

法轮功学员黄代明
【人民报消息】1月25日,加拿大安大略省人权委员会(Ontario Human Rights Commission)向加拿大媒体发布公告,安大略省人权法庭裁决渥太华老年华人联合会 (Ottawa Senior Chinese Culture Association)因其会员修炼法轮功而终止其参加该会,已构成歧视,法庭下令被告赔偿受害人一万八千加元。

大纪元记者岳雷1月26日报导,安省人权法庭18日裁决,原告法轮功学员黄代明和安省人权委员会胜诉;被告渥太华老年会及其前主席郭慎、前秘书徐枫因宗教歧视违反安省人权有关法规而败诉,需向被告赔偿一万八千加元伤害补偿。

法庭判决书中指出,渥太华老年会“作为一个组织,在宗教方面积极参与反法轮功签名的方式是恶毒的。”

针对此案,安省人权委员会首席专员芭芭拉-豪尔(Barbara Hall)25日指出:“这一决定确认宗教信仰的范围不只包含惯例的信仰或传统的宗教。人们有权虔诚地维护信仰,而且应该予以尊严及尊重,不能因为他们特殊的信仰或实践而去歧视。”

这一裁决是人权法庭在仔细审核了原告以及另外四名证人,包括专家证人——蒙特利尔东亚研究系主任戴维-昂比(David Ownby)教授提供的证据后,安省人权法庭做出长达23页的判决书。判决书决定:渥太华老年会因宗教歧视违反安省人权委员会的第1和第9项法规,即因宗教信仰导致的歧视。

73岁的黄代明女士介绍,2001 年12月29日,她参加了“老年会”的庆新年活动,中国大使馆的总领事黄屏在一位老年会理事陪同下,专门来到了黄女士的餐桌附近。不久,黄屏离开。老年会宣布:黄代明因修炼法轮功不能参加老年会。

之后,黄女士多次和老年会交涉,要求对方公开道歉被拒。在老年会继续诋毁法轮功的情况下,黄女士最后采取了法律行动,于2002年3月向安大略省人权委员会状告“老年会”。期间,被告拒绝接受庭外调解。2005年11月15日,黄代明女士和安省人权委员会作为原告向人权法庭递交了起诉书。

经过案件分析和调查,安省法庭判最后在决书中指出,“被告对待黄女士的行径导致了她巨大的痛苦。这些歧视行为致使她在社会被排斥、蔑视、嘲笑,导致她在老年会活动范围内失去了很多朋友和她失去了在社区的地位。作为一名老年人在晚年时来到加拿大,这种因为她的信仰而致使她在自己的文化社区内失去地位和孤立,对于她的尊严是特别的当众侮辱。”

安省人权法庭根据黄女士个人尊严的伤害、遭受反复伤害的严重性、频度和持续时间、易受攻击性、因宗教信仰本人遭受迫害的经历等下令:被告赔偿黄女士综合性伤害费用一万元。

安省人权法庭根据被告的歧视行为是有意的,特别是公开将其拒之老年会门外、新老年会理事成立后继续维护歧视决定、在老年会活动中组织反对法轮功的签名等,导致原告身心受伤害。作为一名老人,因歧视,她失去了以前的众多朋友,即使现存的朋友也要求不公开他们的姓名,这使得原告遭受精神痛苦。特别是原告的(中国)文化背景使其有遭受迫害感。为此,法庭下令:被告另加赔偿黄女士精神伤害费用八千元。合计一万八千加元。

法庭同时下令:渥太华老年会立即接纳任何一名法轮功学员加入老年会;三个月内,将中、英文的人权法规贴在老年会显著位置;三个月内,必须实施反宗教歧视政策,并将新政策上交安省人权委员;六个月内,必须修改老年会宪章,加入反歧视章程,并将新宪章上交安省人权委员。

安省人权法庭最后下令:将在一年内监督、处理有关上述裁决的实施问题。根据安省人权法规(Human Rights Code R.S.O. 1990, CHAPTER H.19)的44款(1)项:如拒绝执行安省人权法庭令将构成犯罪行为,定罪时还将遭受最高可达两万五千元的罚款。

本案专家证人昂比教授在证词中指出:法轮功的准则概括起来就是“真、善、忍”,其精髓是精神境界的升华。法轮功的书籍具有深奥的道德观。昂比教授的证词还提供了众多人权组织的广泛报导,显示中共在中国对法轮功的迫害的严重性。同时还提供有关材料,指出:迫害法轮功不仅在中国发生,也延伸到了海外加拿大。

黄代明说,修炼法轮功使她在几个月内摆脱了颈椎增生、腰椎滑脱、冠心病、鼻窦炎等多种疾病的困扰,并让我获得了人生真谛。“是法轮功给了我第二次生命。”

黄代明表示,中共在海外迫害法轮功,毒害了不明真相的华人,诱使一些华人团体成为中共煽动仇恨的工具和牺牲品。“这些被利用了的华人、华人团体其实也是中共谎言的受害者。”黄女士说,“我真诚的希望在真相面前,海外华人共同抵制中共对人类道德和良知的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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