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今天正式刑事起诉江泽民 (图)
 
2003年11月17日发表
 
【人民报消息】

台湾法轮大法学会理事长张清溪、律师团代表朱婉琪,
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前往台湾高等法院递交控告江泽民的诉状。


〔大纪元记者赵晓慧 台北报导〕决定控告江泽民的七位台湾法轮功学员,继前天(十五日)在凯达格兰大道上万人静坐大会发表宣言之后,今天(十七日)上午委托代表人,正式前往台湾高等法院递交诉状。代表们说,台湾对于江泽民等人绝对拥有管辖权,对诉讼的成功也深具信心,但立刻制止迫害、每个人站在良知法庭上给予支持,就是最大的成功。

包括林晓凯在内的六位自诉人、一位未成年被害人,依《残害人群治罪条例》中的〈残害人群罪〉控告前中共国家主席江泽民、前国务院总理李岚清、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三人。

这是台湾人民第一次控告中国官员,以及华人社会首宗控告江泽民的案件,也是继美国、比利时、西班牙之后,国际上第四个控告江泽民的国家、地区。目前正准备提出控告的国家,则有澳洲、加拿大、瑞士、德国、爱尔兰。据了解,法国已正式以酷刑罪起诉李岚清,美国法院则已将虐杀法轮功学员的湖北公安厅长赵志飞判处有罪。

《残害人群治罪条例》的第一审法院在高等法院,七位法轮功学员今天上午并没有出现,而是委托台湾法轮大法学会理事长张清溪、律师团代表朱婉琪,前往高等法院「刑事收状处」代为递状。

高等法院一旦确认管辖权的问题后,应会发传票传唤被告,透过台湾海基会司法协助送抵被告。

首度引用的《残害人群治罪条例》,制定于一九五三年,根据一九四八年联合国《防止及惩治残害人群罪公约》所制定,其主旨是惩治意图全部或一部消灭某一民族、种族或宗教团体之个人,刑责为死刑、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张清溪表示,非常高兴台湾在一九五三年就有《残害人群治罪条例》这么进步的法律,江泽民等人权恶棍虐杀法轮功,完全符合这条法律中的罪行,把这样的现行犯送上法庭,对于镇慑及终止邪恶会起到很大的作用。

张清溪说,古谚「善恶有报,时候未到」,在人权成为普世价值的时代,「善恶有报」的时候已经来了,法律应该发挥惩恶扬善的作用,维护人间正义。对仍遭羁押的四名台湾大陆新娘,以及其他被迫害的法轮功学员,也将用各种和平的方法营救,不会停止。

由于两岸目前处于分治状态,对江泽民等人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各界普遍质疑的重点,因此诉讼案的胜算,便成为广受瞩目的焦点。

朱婉琪说,在国内法方面,有最高法院判决为证,大陆地区三名被告之犯罪行为仍属于领土内的犯罪行为,台湾对该犯罪行为拥有管辖权,纵使认为三名被告为非在领土内犯罪,但只对中华民国国民犯罪并符合刑法第七、第八条的规定,我国法院照样有管辖权。

在国际法上,《残害人群治罪条例》与联合国《防止及惩治残害人群罪公约》关于残害人群罪的构成要件相同,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肯定残害人群罪有「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亦即各个国家即使非犯罪行为地国亦可依其当地法律提起追诉。

朱婉琪坦承,由于目前两岸处于分治状态,传唤被告到庭有一定难度,但这场诉讼的意义,在于立即停止迫害并释放四位台湾的大陆新娘。

她也强调,对于法轮功学员来说,能够制止迫害,每个人都能站在正义良知的道德法庭上给予支持,就是最大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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