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正體 - 手機版 - 電子報

人民報 
首頁 要聞 內幕 時事 幽默 國際 奇聞 災禍 萬象 生活 文化 專題 寰宇 維權 視頻 雜談
 
 
 
 
 
 
 

江澤民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行動摘要
 
【人民報消息】「1999年7月,江澤民通過民政局宣佈法輪功爲非法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80和81條,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宣佈一個組織非法。國家主席沒有這項權力。然而,這個行政命令發起了對法輪功的大規模鎮壓。

1999年10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一系列反「邪教」的法律。「華盛頓郵報」1999年11月2日的一篇文章談到這些法律:「當中國共產黨領導人發現他們沒有他們需要的,用以強力鎮壓一個和平打坐社團的法律時,這個政黨就命令制定一些新法律。現在這些法律將被溯及既往地應用。」這些法律是由江澤民利用人民代表大會這個橡皮圖章下令制定的,這同樣也超出了中國憲法賦予國家主席的權力。另外,正如此文章所說,這些法律被溯及既往地應用於起訴法輪功修煉者,判處他們徒刑,這同樣是非法行爲。

根據江澤民和其它政府官員的命令,在實施對法輪功的鎮壓的過程中,以下憲法條款已經受到了侵犯:35條(言論自由),36條(宗教),37條(個人自由),38條(個人尊嚴),39條(家庭),40條(通訊),41條(言論自由),53條(遵守憲法)和54條(祖國的完善)。

爲實施對法輪功的鎮壓,江澤民對各級政府施加的壓力已經導致一系列非法程序的出現。例如,從省級開始,一種經濟懲罰的體系已經建立,用以懲罰法輪功修煉者和平抗議過的地方。正如「華爾街日報」最近的一篇文章所報導的,「罰款是非法的;沒有任何書面的法律和法規列出這些項目。官員們說這個政策是在政府會議上口頭傳達的。『沒有任何書面的文字,因爲他們不想將此事公開,』一個市政法委成員說。」

文章網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1/2/3/11437b.html
打印機版

如果您喜歡本文章,歡迎捐款和支持!

 
     


分享至: Facebook Twitter Google+ LinkedIn StumbleUpon Pinterest Email 打印機版
 
 
 
 
 
 

 
 
 
 
 
 
 
  
  
  九評共產黨
  歷史驚變要聞
  神韻晚會
  共產主義的終極目的
  魔鬼在統治著我們世界
  祕卷玄學系列
  高層祕聞內幕
  時事評論
  奇聞怪事
  天災與人禍
  政治小笑話
  環宇遨遊
  三退保平安
  還原歷史真相
  江澤民其人
  焦點專題
  神傳文化
  民間維權
  社會萬象
  史前文明
  官場動態
  國際新聞
  控告江澤民
  活摘器官與販賣屍體
  精彩視頻
  談東談西
  聚焦法輪功
  精彩網語
 
 
本報記者
 
 
專欄作者
 
首頁 要聞 內幕 時事 幽默 國際 奇聞 災禍 萬象 生活 文化 專題 寰宇 維權 視頻 雜談
 
 
Copyright© RMB Public Foundatio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