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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透露《婚姻法》修正内情
 
【人民报讯】

【夜光新闻: 2000-11-9】北京晨报记者廖雁报道,这是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法律,这是一部带有全民参与意味的法律,毛主席曾这样描述它:这是有关一切男女利害,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
这就是婚姻法。

新中国成立51年来,婚姻法随着时代的变迁改变了它的模样,从为无数位“小二黑”、“刘巧儿”争取婚姻自由,到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再到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为主旨,婚姻法走过的历程演绎出中国社会的文明发展史。

杨大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导、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婚姻法修正案专家建议稿起草小组组长、历次建议稿的参与人。日前,他与记者谈古论今,就婚姻法修改这个热点话题道出许多令人出乎意料的内情——中国婚姻变奏曲

1.1950年的婚姻法: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法律。中国婚姻步入“小二黑时代”

50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法律诞生了。1950年4月,毛泽东同志主持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5月1日颁布施行。

许多人可能还记得当年流传在解放区的那些动人的故事:小二黑和小芹冲破封建家长的重重阻挠终结连理;刘巧儿爱上赵振华,引出“抢亲”、“退亲”、“结亲”一段忠贞不渝的爱情故事;王贵与李香香忠于革命忠于纯朴的爱情,勇敢地冲破恶霸地主崔二爷的阻挠和破坏……

婚姻自由成为当时青年人婚恋的主旋律。1950年婚姻法的核心内容,正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1953年3月,全国还专门举行了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经过贯彻婚姻法运动,反封建斗争取得决定性胜利。

2.初改婚姻法婚龄成焦点。“我们不能制定一个使很多老百姓都违法的法”

1950年的婚姻法承担了除旧立新的任务,它的历史使命在50年代末到60年代初已宣告结束。杨大文说,那时的婚姻法就到了修改的时候,立法重点应从改革婚姻家庭制度转到全面调整和发展婚姻家庭关系上来。但是当时的历史背景使修改婚姻法的事情一年一年地拖下来了。

“文革”结束之后,在一些地区尤其是偏远地区,本来已经基本破除的陈规陋习又死灰复燃,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借婚姻索要财物的事情在各地的家庭中一遍一遍地上演。杨大文说:“婚姻法被人们渐渐淡忘了,公民的家庭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1978年下半年,在拨乱反正的大潮下,修改婚姻法的工作开始了,杨大文教授当时也是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的起草小组成员。

同这次婚姻法修改一样,当年修改婚姻法也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不过当时争论最热闹的不是“包二奶”,也不是离婚条件,而是法定婚龄问题。杨大文说,1950年的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20岁、女18岁。到70年代末期,计划生育工作已经全面展开,各地区都执行着各自的晚婚年龄,有的为男25岁、女23岁,甚至有的地方执行男27岁、女25岁的标准。上海等大城市对婚龄都规定得很高,所以在修改婚姻法时对婚龄规定的分歧很大。最后规定男22岁、女20岁,应该说这是决策层实事求是的结果。当时主持工作的领导说:“不能光看城市,要考虑全国的情况,我们不能制定一个使很多老百姓都违法的法。”

3.1980年婚姻法:近亲不能结婚“贾宝玉林黛玉时代”宣告终结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1950年的婚姻法相比,1980年婚姻法在总则中增加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容,对结婚条件作了适当修改,把合法婚龄提高两岁,将“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修改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通婚。它还扩大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义务的调整,从仅规定夫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扩大到祖孙及兄弟姐妹也规定了法律权利与义务。关于离婚程序,规定为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关于离婚条件,增加了“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规定。此外还增加了对违犯婚姻法的行为人依法制裁和强制执行的规定。杨大文说,当时增加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对中国的传统是一个冲击,这就意味着亲表兄妹不能结婚了。而中国古代是非常流行表亲结婚的,贾宝玉与林黛玉、薛宝钗都是表兄妹。当时有些人提出制定这个规定条件是否成熟。所以最终在婚姻法说明报告中作了一些比较灵活的说明,例如在个别偏远地区不要一刀切。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个说明也渐渐失去必要了。

4.二改婚姻法要让更多的人说话

90年代初,有舆论开始呼吁第二次修改婚姻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变化,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对婚姻法做出修改和补充显得越来越必要。1995年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提出了修改婚姻法的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同年9月对全国的婚姻法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征求了各地的意见。在之后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内务司法委在审查报告中肯定了婚姻法应修改。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把修改婚姻法列入立法规划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听取了妇联、人民法院、民政、卫生等部门和一些法律专家、人民群众对修改婚姻法的意见,并在北京、上海、广东、新疆等地了解情况,参考国内外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于今年8月提出婚姻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经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地方、法律专家的意见,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出了婚姻法修正草案。

杨大文说,在婚姻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之前,仅专家建议稿就修改了几次。全国人大法工委又反复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不断修改和完善。因为婚姻法关系到家家户户的切身利益,而且人人对婚姻都会有自己的看法,也都有发言权,不像一些很专业的法律,如专利法、保险法等等。正因为它是一部人人都有资格评说的一部法律,所以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

5.夫妻AA制谁都没意见

围绕婚姻法修改的讨论呈现出各种各样的观点,但有一点却很容易达成了共识,那就是要完善夫妻财产制。杨大文认为,这是个人财产权利意识增强的表现。

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对原有的夫妻财产制作出了修改,对约定财产的规定比过去更具体,旨在建立一套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的一种夫妻财产法规范。这对家庭财产关系更加多元化的现状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修订草案规定:夫妻财产并非全部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如果不经约定,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拥有个人特有财产。

杨大文说,在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也有有关约定夫妻财产的条款,主要考虑到少数的涉外婚姻,或老年人再婚后子女在财产上容易发生纠纷,一共只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9个字,对约定内容语焉不详。草案中则适当地缩小了夫妻财产共有的范围,增加了个人财产的规定。

6.新婚姻法国际领先

“新婚姻法的立法思想是国际领先的。”杨大文说,这种领先体现在把婚姻当作一个生命体,婚姻关系死亡了,法律就要允许离婚,承认死亡。而目前还有很多国家采用“过错原则”,即一方有过错,另一方才可以起诉离婚。离婚成为惩罚有过错一方,保护受害一方的手段。

在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时候,专家建议稿二稿中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改为“夫妻关系确已破裂”,同时在其它规定中,对具有哪些情形可视为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的问题,作了若干列举性的规定,使离婚的法定理由具体化,使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当然,列举的这些情形都是相对的离婚理由,而不是绝对的离婚理由,即使符合这些情形,如果调解和好也可以不离。离婚法定理由的具体化,有利于克服适用法律时的主观随意性。婚姻法草案的目的是更好地保障离婚自由,同时防止轻率离婚。
(http://renminbao.com)

文章网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0/11/9/58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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