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冤案知多少!離奇碎屍冤案 兇手被斃 18年後死者健在
 
2005年6月19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16年前,湖南懷化,一個名叫滕興善的人因「殺人碎屍」被判處死刑並已槍決,而當年公安機關認定被他「殺害」的「死者」,卻至今仍然活着!

據今日女報報導,今年6月初,記者遠赴懷化市麻陽苗族自治縣,採訪了滕興善生前的妻子張某等相關當事人。得知滕興善的兒子滕輝和女兒滕燕,正委託法律代理人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法院「宣判滕興善無罪,並恢復名譽」,爲父親洗雪沉冤,以慰其在天之靈。

18年前的特大殺人碎屍案

1987年4月下旬,在麻陽縣城的錦江河中,相繼發現了被肢解的6塊女性屍塊,當地警方當即立爲「4.27特大殺人碎屍案」,並展開偵破。該案慘絕人寰,社會影響極壞,警方破案的壓力很大。在對失蹤人員的排查中,警方發現曾在麻陽縣城當時的「廣場旅社」做過服務員的貴州省松桃縣女子石小榮(當時18 歲)離奇失蹤。通過血型對比等調查手段,石小榮最終被警方認定爲被害人。

於是,曾與石小榮有過往來的人員都被列入排查範圍。而根據肢解屍體的手法比較專業這一特徵來看,公安機關又將疑兇的調查範圍首先集中在醫生和屠夫兩類人身上。由此,當地馬蘭村農民滕興善進入了公安人員的視線,理由是:首先,他是個屠夫;其次,有人反映,滕曾經到過廣場旅社嫖娼。

1987年12月6日,當地公安機關將滕興善收容審查。1988年10月26日滕興善被檢察機關起訴。同年12月13日,滕興善被一審判處死刑。

記者看到,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1989)刑一終字第1號的《刑事裁定書》中,對案件作出了這樣的終審結論:

「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滕興善對殺人、碎屍的犯罪事實是其主動交代的,並能與科學檢驗、鑑定結論相符,且提取了部份物證證實,其上訴提出『沒有殺人,以前的交代是亂講的』的理由經查與事實不符。滕興善殺人、碎屍手段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極爲嚴重,罪該處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三十六條(一)項的規定,並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爲終審裁定。」

1989年1月28日,滕興善在麻陽被執行槍決。

「被害人」石小榮一直活着

記者看到,滕燕姐弟在爲父親申冤的《刑事申訴書》中這樣寫到:「當年案卷材料中的被害人石小榮1987年3月在麻陽務工時失蹤,以此推論其爲死者。實際上石小榮當時被他人拐賣至山東省魚潭縣農民趙潔友爲妻, 1992年在爲趙潔友生育一雙兒女後才與貴州省家裏的親屬聯繫上。1993年石小榮返回貴州老家……2002年石小榮在貴州省清鎮市與劉某結婚,現生育一女孩,目前居住在貴州省清鎮市……」

對於申訴書中所說的石小榮尚在人間的情況,爲了慎重起見,記者撥通了遠在貴州松桃縣石小榮的五姐石桂仙(原名石樹珍)的電話——

石桂仙隨後向記者回憶了18年來的有關情況。她說,1987年春節的時候,她「六妹」石小榮,來到麻陽縣城的廣場旅社當服務員,可不久就與家裏失去了聯繫。直到後來麻陽縣公安局多次開車找到她貴州老家,說當地發生一起碎屍案,死者可能是石小榮。石小榮的四姐按公安局要求辨認了根據死者骨骼復原的石膏像,覺得很像石小榮。最後,公安機關便認定死者就是石小榮。從此以後,家裏人就一直以爲石小榮已經不在人世。

大概是1992年的某一天,石家收到一封來自山東的信,信是石小榮寄來的,只寫了「媽媽、五姐」等幾個字(石小榮不大識字),寄信地址是在山東省魚潭縣某地。石桂仙清楚地記得當時的情形:「當時我們感到非常的驚奇,我媽媽當場跪在地上,求天拜地,因爲六妹明明已經死了,都成了冤鬼了,怎麼會來信呢?」於是,石家立刻讓石桂仙的丈夫,按照信上的地址去山東找石小榮,但是沒有找到。1993年年中,石小榮突然回到了貴州老家。她告訴大家,1987年她被人販子從麻陽拐賣到了山東……

石桂仙向記者證實:石小榮與丈夫劉某均因販毒雙雙被抓,石小榮現在貴州女子勞教所接受勞動教養。

滕家兄弟:全家人都不相信他會殺人

當年案發地點錦江河,是穿過麻陽縣城的一條河流。記者在渡口找來一條渡船,橫渡水流湍急的錦江河,來到河對岸的高村鄉馬蘭村。滕興善的家就在馬蘭村。此村是個典型的傍水而居的擁擠的山寨村落。鄰里間屋挨着屋、戶對着戶,雞犬相聞。滕家五兄弟中的其他四個,都還居住在這裏。

滕家老大滕興本悲傷地對記者說:「我們全家人一直都堅信他(滕興善)不會殺人。一是,當時說那個女的到過他家裏,但是我們都沒有看見過,連他隔壁鄰居也從來沒有看見過。二是,當時鄰村劃渡船的船工王明正等人,明明看見那些屍塊是從漫水渡那邊漂下來的,而漫水渡在馬蘭洲上游,他們(辦案民警)說興善在馬蘭洲殺人拋的屍,可江中的屍體哪會朝上游漂呢!……」

滕興和:「我們全家人都相信他不會(殺人)。我父母親哭得要死呢,覺得很冤枉,知道自己兒子不會殺人。我爸爸都因爲這事,天天不吃飯,不久就氣死了……」

滕家早就知道那個『被殺害』的石小榮還活着,沒有死,但是因爲家裏太窮,沒有錢就不敢申訴……

當年百人簽名,強烈要求「槍下留人」

記者頗費周折找到了當年滕興善的辯護人之一——今年73歲的滕野。他向記者出示了一份當年的《申訴狀》(當時打印成「公訴狀」)。

該《申訴狀》的日期是1989年1月24日,訴狀中列舉了該案中存在的重大疑點十多處,並斷定:「1、本案被害人80%尚在人間,(被殺者)90%不是石小榮的屍體。2、案中證據能證明的正是滕興善絕非殺人,也不會殺人,也無條件殺人。辦案人員則:一不深入調查,二不認真通盤研究,三求功心切,非法逼供,四草菅人命,目無法紀。3、希望中院冷靜,高院認真,實事求是,爲時也還不晚。反之,遷就中院,硃筆一點,冤殺者死不瞑目,辦案者將依法追究,後果不堪設想——望三思。」

記者看到,該份《申訴狀》後面還附有上百名當地黨員、幹部及村民的簽名。令人遺憾的是最終無濟於事。滕野說:「1月28日,我剛剛從長沙回到麻陽不久,就聽說,滕興善在當天上午已被槍決。有人說,他在刑場還喊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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