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譴責新加坡人權恥辱的裁判
 
作者:朱婉琪律師
 
2005年5月4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新加坡法輪功團體於1996年在新加坡合法註冊以來,在新加坡社會中遵守法令,義務教人煉功,強身健體,以「真、善、忍」的佛法法理教人向善,促進道德高尚,廣受歡迎。然而自1999年七月,以江澤民爲首的中共集團開始在中國土地上殘酷鎮壓法輪功團體,新加坡竟然也配合着對在新加坡土地上這個合法註冊的團體的活動及成員進行法律上的歧視、不公平的對待,警察利用龐大權力處處打壓、限制法輪功,其中包括對法輪功學員在公開場合煉功,在法律上未有合理懷疑有任何犯罪動機,或違反秩序的情況下不時進行身分檢查,或是拒絕給予使用場地的許可,甚至法輪功學員申請公民或永久居民遭拒,或是任意沒收中共開始打壓前新國從未沒收過的法輪功材料。相較於習練瑜珈,或習煉其他功法的類似團體的活動及成員,警方則未有過類似的刁難或準證上的要求,法輪功團體明顯因爲「信仰」而遭到新國政府歧視待遇。

然而,在中共鎮壓法輪功之前,新加坡法輪功學員公開大型集體煉功及舉辦修煉心得交流會,新國政府並未要求申請準證。新國公權力開始方方面面對於法輪功團體成員或活動進行不公正對待,確實始自於中共打壓法輪功。新加坡政府對法輪功團體的打壓,完全是其長期屈服於中共政治力及經濟力淫威下所作的一個政治上的決定,而且新國政府漠視法輪功學員公民權利近年來更是越演越盛,有許多具體案例,於此不贅*。

當新加坡政府決意配合中共打壓法輪功,最容易實行打壓及歧視待遇的工具,莫過於直接利用「法律」賦予警察單位寬鬆及獨斷的行政「準證」(permit, license and certification)的裁量權。新加坡多如牛毛,定義不清的所謂維護「公共秩序」的法律,像『公共秩序及公害輕罪法』 (MISCELLANEOUS OFFENCES (PUBLIC ORDER AND NUISANCE) ACT)、及「影片法」(Film Act),都可以被政府用以限制人民行使憲法第14條及第15條下賦予公民言論、集會、結社、宗教自由的權利。警察可以利用在憲法所賦予限制權利的「公共秩序(public order)、公共健康(public health)、道德(morality)」等模糊的法概念下,以低位階的行政法規來擴充行政裁量權,進而決定人民如何行使言論、集會、結社、宗教自由的權利。這種嚴格限制人民憲法權利的行政法規在新加坡比比皆是,憲法賦予人民權利的同時,也給予政府「限制」人民權利的「正當性」,因此在實務上,在新加坡的司法沿革上,政府可恣意濫用這種「限制」的權力來剝奪或削減人民公民權利。這樣的案例不勝枚舉,可悲的是,身爲這個經濟繁榮的蕞爾小國的公民,沒有人會癡心妄想跟政府打的官司,能憑法律獲得公平救濟,因爲不是『法律說了算』,而是『政府說了算』。新加坡政府利用「法律」作爲貫徹政府獨裁意志的工具,是國際周知,不爭事實。

當新加坡政府執意要討好中共政權時,對於當地的法輪功學員而言就是一夕變天。「法律」在李氏嚴格統治下從不是保護基本權利自由的護身符,而是剝奪及削減人民基本權利自由的鐮刀,新加坡的法院的司法獨立性也一直備受爭議。

中共打壓法輪功之後對於法輪功團體的活動及成員的種種法律上不公平的岐視待遇,最近更露骨的反映在新加坡法院於2005年4月27日對兩名法輪功學員的刑事判決上:2004年五月新加坡兩名法輪功女學員黃才華和程呂金由於2003年2月23日在濱海公園煉功並向民衆介紹法輪功及發生在中國的殘酷迫害,於 2004年5月被新加坡警方控「未經申請非法集會」,並加控「擁有及郵寄未經批准的光碟」等八項罪名。經過近1年的審理,2005年4月27日,兩人分別被判罰款24,000新元和20,000新元。兩位學員拒絕接受該判決,表示要上訴,她們於當日晚6點之後被帶入樟宜女子監獄,可能被監禁最長24周。法院並拒絕友人探視,也不準身爲六個月大的母親被告將女兒接入牢中哺乳,這兩名學員日前正絕食,家人在龐大的壓力下準備繳交罰款,律師則代表兩名學員聲明上訴。

在法官長達122頁的判決理由書中,法官明白表示他不需要在本案中考慮兩名被告學員的憲法權利,只需判斷被告學員是否「依法」取得準證去「集會」及散發光碟;然而判決中卻未說明爲什麼法輪功學員在公開場合煉功有別於其他在同一場合(例如公園)的類似團體的活動?爲何在公開場合「煉法輪功」就是「集會」,「煉瑜珈」就不算「集會」,就不需要準證,那在中共鎮壓法輪功之前,同一地點煉功的新加坡學員都不算需要準證的「集會」,中共打壓後,「煉法輪功」就算需要準證的「集會」,這種執法的雙重標準,是對法輪功明顯不公。檢方及警方對於「集會」的認定的法律根據莫衷一是,而法官竟然在判決中竟也完全漠視。

再就持有及散發未予準證光碟而言,在法律技術層面上,控方對於被告學員是否真正持有及散發光碟都未能有效舉證,法官也從未針對辨方所提出的反駁予以考慮,就輕率判決,也有羅織入罪之嫌。

此項判決中,法官自始至終認爲警方完全有權力自行決定準證的標準,我們實在不能理解爲什麼憲法上公民的權利,法院可以完全交由政府、警察任意以「雙重標準」 來決定「發予準證或需要準證與否」,警察可以決定你人民可以行使,或是你不可以行使基本公民權利,這不是罔顧法治的獨裁統治嗎。又,法官表示本案完全不需要考慮被告憲法權利,主要理由在於這些權利在憲法上都不是絕對的,憲法都有「限制」的規定,但是迴歸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及權利上的限制,並不是無度的超越基本權利的立法意旨及法律解釋,任由政府濫權的限制人民行使權利!

尤其法官在法庭上提到「這是中國發生的迫害,這是關於中國人的事情,我們對此沒有興趣。中國發生的迫害與本案無關。」更是令人扼腕。法輪功在全球30個國家控告江澤民集團殘酷鎮壓,已是事關人類基本人權的國際大案,即使美國司法部爲被告江澤民爭取司法豁免權,在2004年五月芝加哥巡迴上訴法院與法輪功代表律師對簿公堂時,司法部律師對法官講的第一句話也還是表達「美國政府是了解中共對法輪功迫害的嚴重性,也是表示同情的」。即使一個要求豁免權的司法部門,也會本於人本關懷對於法輪功團體多年來在國際上所周知的受到中共的迫害表達理解,更何況本案是直接觸及「法輪功受迫害真相」的光碟散發的問題。我們對於該法庭缺乏基本人權尊重及關懷所作出的這種表達,以及藐視和罔顧公民權利及權利限制精神所作成的判決,提出嚴重的譴責!

新國法庭以司法判決肯定政府可爲所欲爲以「雙重或多重標準」、超越法律解釋的限制,來做成對於被告的不利判決,絕對是法律人的一項恥辱。因此,我們嚴正呼籲英國律師公會及國際上具有公信力的人權組織,對新國的此項剝奪法輪功學員基本權利的不公正裁判應該表達嚴重關切,並重視本案的後續發展。我們認爲,國際社會有維護司法正義的義務,必須防止中國領土以外的國家,因媚於中共勢力而對於善良法輪功學員進行人權迫害,我們絕不允許,要積極阻止任何獨裁政權對任何光明正大行使善良、平和信仰的人們進行迫害。

我們更要嚴肅的正告新加坡政府:不要再爲虎作倀,中共政權來日無多,『兩國一制』絕不是新國人民的自由選擇。新加坡政府打「法輪功牌」來取悅中共絕對是一個滿盤皆輸的死棋。歷史給予的機會稍縱即逝,我們希望李光耀及李顯龍先生不要參與對於善良和正信的獨裁迫害,千萬不要因爲中共,而葬送自己、人民及國家的前途,在法輪功的問題上懸崖勒馬,回頭是岸!

注:作者爲「全球公審江澤民律師團」臺灣發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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