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乎每人小命!新華網這消息要不看 判刑別找我(圖)
 
鄂新
 
2005年3月24日發表
 

新華網首頁:長沙「的哥」因撞死劫匪判處徒刑三年半

【人民報消息】中共口口聲聲講「法治」,新華網2005年03月24日 21:50:06有一個滾動新聞,題目是《長沙的哥因撞死劫匪被判3年半 引發市民爭議 評》,到了3月25日早上6點半,點擊那個「評」字,出來的東西讓我楞了好久沒回過味兒來:「 本新聞評論共有0條,分1頁 1」,沒有人評!

這篇新聞,不,這篇奇聞,最充份的體現了在中共統治下,什麼樣兒人的權益能夠受到保護。

新華網長沙3月24日電(記者葉偉民)長沙「的哥撞死劫匪案」23日在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劫後駕車撞死劫匪的長沙的士司機黃中權故意傷害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賠償受害人家屬36998.78元。黃中權當庭表示要上訴。

報導說,2004年3月1日晚,長沙的士司機黃中權被兩名男乘客持刀劫去200元和手機。劫匪逃走後,黃中權駕車先撞倒兩人乘坐的摩托車,追上其中一名劫匪姜偉並與其搏鬥。當姜偉欲再逃走的時候,黃中權駕車將他撞倒在地致其死亡。

這兩段新聞雖然是中文,但還是沒有說明白,既然劫匪是坐出租車,那肯定不可能把摩托車放口袋裏,從什麼時候什麼地點又出來了摩托車呢?不知是新華社記者沒有交代清楚,還是無法交代?

不管如何,就算跳過這個關鍵情節,上面的兩段中文新聞也絕對需要再用中文翻譯,否則能被繞進去。根據新聞翻譯如下:

一個叫黃中權的出租車司機遭遇兩個手持殺人兇器的男劫匪乘客,劫匪下車時在其手無寸鐵的情況下,劫走200元和手機。劫匪逃走時突然天降摩托車,劫匪飛上摩托準備逃之夭夭。黃司機不甘心,開着車去追,撞倒兩人乘坐的摩托車,劫匪爬起來就跑,憤怒的黃中權不顧劫匪有刀,與其中一個名叫姜偉的劫匪扭打起來。姜偉仗着有兇器,又一次逃脫。黃司機返身回車,開車追趕,最終將姜偉撞倒在地,那倒楣催的是紙糊的,看着不可一世,誰知竟然一撞嗚呼。另一劫匪的罪行無人過問,所以日子悠哉悠哉。

不知姜偉和另一劫匪與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之間有什麼密不可分的關係。反正遭持刀搶劫的黃司機站在了被告席上,定位爲「害人精」,持刀劫匪姜偉被法院定位爲「受害人」;和坐牢三年六個月,還要賠償受害人家屬3萬6千多元相比,黃司機當時損失的那200元錢和手機實在是小意思!

一位司機對記者說,黃中權駕車撞劫匪的本意是要將其撞傷,最後撞死只是一個意外。的士司機是遭劫的高發人羣,如果司機不自衛,這類事情將不會得到遏制。

報導說,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刑庭庭長賴忠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表示,他說,即使是犯罪分子,他的正當權利也應受法律的保護。死者姜偉與同夥實施搶劫後逃離現場,針對黃中權的不法侵害行爲已經結束。

賴庭長的話也得翻譯:犯罪分子是有「正當權利」的,何時算犯罪呢,舉個例子,持刀搶劫時,強姦婦女時。何時擁有正當權利呢?當搶劫得手逃離現場時,強姦完畢從婦女身上下來時,不法侵害行爲已經結束。這時再追究犯罪行爲就不行,就侵犯了犯罪分子的「正當權利」!賴庭長說:「他的正當權利也應受法律的保護!」

在「法律」的保護下,持刀搶劫的罪犯姜偉的伯父姜六林振振有詞的對記者說,黃中權開車撞死姜偉,這給姜家帶來了災難。「法院的判決太輕了,難道一條人命只值3萬多塊錢嗎?」姜六林表示他們將會上訴,讓遭搶劫者養活劫匪的全家!

新華網赤裸裸的刊登這樣的新聞報導,人民法院刑庭庭長這樣顛倒是非、混淆黑白,說明中共國的末日已經到了最後的最後了。

到底是誰給姜家帶來了災難?到底是誰給中華民族帶來了災難?到底是誰使社會無法安定?新華網還蠢到要網民「評」!還是看看《九評共產黨》吧!

新華網奇文全文刊載:


長沙「的哥」因撞死劫匪判處徒刑三年半

新華網長沙3月24日電(記者葉偉民)長沙「的哥撞死劫匪案」23日在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劫後駕車撞死劫匪的長沙的士司機黃中權故意傷害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賠償受害人家屬36998.78元。黃中權當庭表示要上訴。

2004年3月1日晚,長沙的士司機黃中權被兩名男乘客持刀劫去200元和手機。劫匪逃走後,黃中權駕車先撞倒兩人乘坐的摩托車,追上其中一名劫匪姜偉並與其搏鬥。當姜偉欲再逃走的時候,黃中權駕車將他撞倒在地致其死亡。

案件在長沙市民當中引發了爭議。不少市民認爲,被劫司機行使了正當防衛的公民權利。這種觀點在的士司機羣體中尤爲強烈,大多數被訪的士司機均表示對法院的判決不服,並擔憂「以後的士司機再遭搶劫該怎麼辦」。開出租車已3年的長沙的士司機李飛對記者說,黃中權駕車撞劫匪的本意是要將其撞傷,最後撞死只是一個意外。的士司機是遭劫的高發人羣,如果司機不自衛,這類事情將不會得到遏制。

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刑庭庭長賴忠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表示,黃中權的行爲不屬於正當防衛。他說,即使是犯罪分子,他的正當權利也應受法律的保護。死者姜偉與同夥實施搶劫後逃離現場,針對黃中權的不法侵害行爲已經結束。此後黃中權駕車追趕並將其撞死,已經不具備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以交通工具高速撞人的嚴重暴力傷害行爲也超出了自救行爲的範疇,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考慮到本案被害人姜偉有重大過錯,酌情對黃中權從輕處罰。

對於一些市民的同情情緒,賴忠表示理解。但他認爲在法律意義上,正當防衛有嚴格的定義。他說:「如果將公民防衛權過度放開,只會帶來以暴亦暴等不良後果,對社會來說將是一種危害。目前,許多法學專家對無限防衛權提出了質疑和批評,這是社會進步的一種體現。」

黃中權的辯護人暨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幼其對此有不同意見。他引用國內一些學者關於侵害行爲的觀點,認爲不法侵害人還沒有離開現場或剛離開現場,受害人還來得及挽回損失,可視爲不法侵害行爲沒有結束。並且,姜偉搶劫後逃跑,是爲實現搶劫他人財物的目的,逃跑行爲和搶劫的主觀意識統一,侵害行爲依然沒有結束。

本案死者姜偉一家是湖南省岳陽縣公田鎮公田村的農民。姜偉的伯父姜六林對記者說:「我們都是農民,對法律知識不是很了解。雖然姜偉搶劫在先,但黃中權並不能因此而開車撞死他,這給姜偉的家庭帶來了災難。法院的判決太輕了,難道一條人命只值3萬多塊錢嗎?」姜六林也表示他們將會上訴。

湖南秦希燕聯合律師事務所的曾技芝律師認爲法院判決比較妥當。他說,本案涉及到情與法的問題,對日後公民進行見義勇爲等行爲也有啓示作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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