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律师团向中共驻美孙姓官员发出警告 (图)
 
2005年1月16日发表
 



2004年12月21日大纪元如期于华府美国国家记者俱乐部
(National Press Club)举办《九评共产党》研讨会 (大纪元)

【人民报消息】(大纪元时报记者奚望报导) 继12月29日美国国家记者俱乐部(National Press Club)拒斥中国大使馆企图阻止大纪元时报的《九评共产党》研讨会而正式发布了新闻,及大纪1月1日所发表的“中共大使馆企图阻止国家记者俱乐部举办英文《九评共产党》研讨会”的声明后,大纪元律师团于1月12日针对中共大使馆孙姓媒体发言人正式提出“警告信”。

“警告信”全文如下:

马丁.F.麦克曼律师事务所

以传真202/588-0032和挂号邮件送寄

孙伟德
新闻参赞兼发言人
西北区康涅狄格路2300号
华盛顿特区20008

警告:停止干扰大纪元

孙先生,

本律师事务所代表大纪元,现就你发往国家记者俱乐部(NPC)2004年12月21日的电子邮件而致函给你。 现附上该电子邮件。你的电子邮件中包含了许多不实和诽谤性的陈述,其目的在于伤害大纪元,并阻止其在国家记者俱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

如你所熟知,大纪元是一家独立媒体,致力于向世界各地人们提供自由信息流通,其中包括那些无法享有新闻自由的人。大纪元帮助为西方社会和中国社区的沟通建立了桥梁,并为读者提供时事和社区新闻。举例来说,大纪元报道了很多议题,包括中国政府对法轮功、地下教会和中国异议人士的迫害。2004年12月21日在国家记者俱乐部举办的论坛讨论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未来的关系问题。因为中共反对这样的活动,它正试图阻止大纪元行使其言论自由,并试图损害大纪元的商务。

你在2004年12月21日的电子邮件中包含的公然谎言,实乃故意为之,意在通过以下方法干涉大纪元的商务:(1).阻止大纪元经营其业务;(2). 阻止大纪元通过公共论坛表达其观点;(3). 恐吓大纪元上的广告商。你的陈述中包含对商务关系的故意干涉,因此根据外国主权豁免法案的商业活动例外条例,你可以被控告并要为此负法律责任。请参见28 U.S.C. § 1605(a)(2); 及The Export Group v. Relief Industries, Inc., 54 F.3d 1466 (9th Cir. 1995) (第28 U.S.C. § 1605(a)(5)(B)中所开列之行为,诸如诽谤和诋毁,当涉及商业行为时,无主权豁免之保护。).

基于如上所述,你要为你故意干涉大纪元业务关系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特此通知你停止一切对大纪元商务关系的干涉,并停止制造有关大纪元的不实和诽谤之词。如果你继续干涉大纪元的商务关系,我们将针对你采取法律所允许的一切措施,包括联邦法律诉讼。若有疑问,请致电给我,号码是(202)862-4343。

真切的,

马丁 F.麦克曼律师
杰逊 A.祖博律师
200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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