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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輪功與人民聖殿教風馬牛不相及
 
胡平
 
【人民報消息】中共當局的宣傳機器極力把這次天安門自焚事件和諸如人民聖殿教集體自殺事件相比附。這種比附是極其荒謬的。讓我們在指出這種比附的荒謬之前,先來看一看所謂人民聖殿教到底是怎樣一回事。以下,我根據《大英百科全書》、《美國百科全書》和《二十世紀編年史》(Chronicle of the 20th Century)等有關記載,對人民聖殿教作一簡短介紹。

人民聖殿教是美國的一個規模很小的教派。教主瓊斯(Jim Jones)於1931年出生於美國印地安那州,二十出頭當上牧師,能言善辯,頗具個人魅力。瓊斯嫌傳統基督教蒼白無力,遂自創人民聖殿教,自任教主。該教要求信徒無條件服從教主,有敢向教主權威挑戰者必遭嚴厲的肉體懲罰(例如當衆毆打)。該教教義比一般宗教具有遠爲強烈的世俗性,標榜社會主義和烏托邦(瓊斯曾自稱馬克思主義者)。瓊斯強烈地反對美國的「壓迫制度」,立志要建立一個「正義之國」。

人民聖殿教起先設在美國加州(1967年),1977年,瓊斯帶領近千名信徒移至南美的圭亞那,他向信徒許諾在那裏實現他們的烏托邦理想。瓊斯和他的信徒在圭亞那的一處叢林建起了一個農業公社,取名瓊斯鎮。瓊斯沒收了信徒的護照和美元,並採用黑函、毆打乃至處死等手段控制他的信徒,還進行過集體自殺的儀式排練。

1978年11月14日,美國加州聯邦衆議員瑞安帶領一些新聞記者和部分信徒的親屬來到瓊斯鎮,打算作一次非正式的調查,因爲他們先前收到一些人民聖殿教的信徒投訴,指控教主瓊斯對他們施加種種強制,強迫他們放棄財產,強迫他們參加稀奇古怪的性儀式。四天後,瑞安一行和十個叛教者準備在瓊斯鎮簡易機場(距瓊斯鎮有8英里遠)乘飛機返回美國,瓊斯派出人員駕車衝上飛機跑道,開槍射擊,打死瑞安和三名記者以及一名叛教者,其餘十人受傷,包括一名美國駐圭亞那使館官員。

當瓊斯得知雖然有瑞安等人被打死,但仍有多人逃脫,並可能報告當局,於是,瓊斯開始着手進行他的自殺計劃。11月18日,瓊斯召令全體信徒,對他們說:「我們大家必須死。」「如果你們象我愛你們一樣地愛我,我們大家就必須一起死,否則,外邊的人會消滅我們。」瓊斯說:「到時候了,讓我們在另一個世界相聚。」他命令他的信徒飲下毒水,瓊斯本人則死於頭部的槍擊(可能不是自己開的槍)。第二天,圭亞那軍隊來到瓊斯鎮,現場共發現913具屍體(一說909具),其中有276名兒童。

法輪功和人民聖殿教太不相似了,至少我們可以指出以下幾點:

一、正象我在《從法輪功現象談起》一文中寫到的那樣:「法輪功只講個人心性修練,基本上不涉及社會,不涉及國家。法輪功沒有提出任何理想國方案,連暗示都沒有。法輪功對現實的批評是很籠統的,最後還是落實到個人練功上,而不是鼓勵人們去改造社會。」人民聖殿教則不只是有在人間建立所謂「正義之國」的理想,而且還實實在在地按照自己的理想建立起國中之國即自己的公社。

二、法輪功實行鬆散管理,誰想來就來,想走就走。人民聖殿教卻實行鐵血紀律,用私刑暴力脅迫信徒就範。

三、人民聖殿教把它的信徒帶到一個與外界隔絕的封閉環境下過集體生活。唯有如此,教主才能有效地運用其個人魅力和種種手段,營造出一種極其特殊的小氣候,使信徒「進入狀況」。我們知道,要把別人洗腦洗到你叫他自殺他就自殺的地步,任你教主有天大的本事,有兩個條件是必不可少的,一是讓信徒長期與外界社會隔絕,自成一體,一是要有暴力手段作懲戒強制。法輪功根本沒有這兩條。

四、凡是主張自殺的教派,必定要宣揚世界末日說。但是,許多信仰或宗教(例如基督教)都講過世界末日,可見,光講世界末日並不會導致自殺行爲。人民聖殿教不只是宣揚末日說,而且它還堅稱世界末日已經來臨,唯有信者才能得救,唯有自殺才能得救,而且還舉行自殺儀式排練。法輪功的教義和李洪志的經文都並不包含這樣的內容,更不曾舉行過任何這一類的練習準備。

五、真要集體自殺,勢必會選擇那種較少臨終痛苦和更爲直截了當、快速見效的方式,如服毒,開槍。並且,勢必要選擇在偏僻之處,以免被別人干擾。如果採取自焚方式,極其痛苦,一下子又死不了,難免有人會臨陣脫逃,半途而廢;又如果不是選在偏僻之處,而是選在光天化日、人來人往的公共場所,一定會有人伸出援手,這不就壞了好事,死不成,得不到圓滿,升不了天了嗎?

六、人民聖殿教持有武器,法輪功手無寸鐵。儘管人民聖殿教早就做好了集體自殺的種種準備,真要付諸實施談何容易。最後,是瓊斯率先下令開槍打死打傷前來調查的(還不是前來鎮壓的)議員等多人,犯下重罪,這才直接導致了由瓊斯親自指揮監督下的集體自殺慘劇。中共鎮壓法輪功二十個月,無所不用其極,迫害至死者超過百人,被抄家、毆打、解僱、開除、罰款、拘禁、關押、判刑的數以萬計,法輪功從不出手自衛,警察連半個受輕傷的都沒有。法輪功和人民聖殿教如此不同,豈能相提並論?

如上所說,象人民聖殿教集體自殺所具備的各種外部條件和內部因素,這次天安門自焚一條都不佔,因此,天安門自焚絕不是因宗教式狂熱走火入魔的集體自殺。
結論很明顯,無論這次自焚悲劇的當事人是什麼身分,它無疑是以自殺的方式表達抗議,它是抗議性自殺。因此,不是別人,而是那個剝奪人們表達自由和信仰自由,實行殘酷迫害的中共當局,才是這場自焚悲劇的罪魁禍首。

4.當衆自焚必定屬於抗議性自殺

不錯,信仰能使人不怕死,但是,不怕死絕不等於輕生。不怕死無非是說一個人在死亡無可避免時不那麼害怕而已,無非是說一個人在堅持自己的價值追求時比較敢於自我犧牲而已。象「不自由,毋寧死」這句話,沒有外在超越信仰的人就很難很難做到,有這種信仰的人就要相對容易一點。這再次說明了,假如天安門自焚者是法輪功信徒的話,那麼,他們自焚的唯一合理的解釋只能是爲了維護自己的信仰,爭取自己的信仰權利,抗議對法輪功的政治迫害。

在《非暴力行動百科全書》(紐約與倫敦,加蘭德出版公司,1997年)中「抗議性自殺」條目裏這樣寫道:

「以自殺方式表達對一種不堪忍受的環境或壓迫性政權的全面抗議或徹底的不合作。這種自殺須是有意識地當衆公開進行,清楚明確地表達抗議,把自殺當作直接行動。有人質疑這種方式是否屬於非暴力行爲。然而,自殺是對自己施加暴力,而不是針對別人。在這裏,一個人自殺是爲了喚起人們的關切,從而改變公衆輿論,或者是改變對手的感情。由於人們對死者表示哀悼和景仰,這種死亡常常能激發起一種抵抗運動。自殺抗議最著名的做法是自焚,也就是在公共場所把自己置於烈火之上。在六十年代的美國和越南,反戰者有采取自焚方式表示抗爭的,例如一位越南女教師Pham Thi Mai在1967年自焚,留下一封信要求美國撤兵。在1969年1月,一位捷克大學生帕拉赫(Jan Palach)爲抗議蘇聯入侵捷克斯洛伐克而自焚。」

需要強調的是,當衆自焚這種自殺方式,必定屬於抗議性自殺。一個萬念俱灰的人不會選擇這樣的死亡方式,一個一心得道昇天的人也不會選擇這樣的死亡方式,因爲這種死亡方式太勞神費力,太慘烈痛苦,而且也很容易被打斷被搶救。一個人選擇當衆自焚,就是要死得轟轟烈烈,驚天動地;就是要死給全世界看,讓人們過目不忘,留下不可磨滅的印象;就是要表現出超人的毅力,從而表現出爲理想、爲信仰而寧死不屈的意志。在這裏,死者絕不是追求自我了斷,他是要向世人傳達出一個重要的信息,以一個小人物所能發出的最大音量。幾個小老百姓在天安門自焚,這件事立刻成爲全世界媒體的頭號新聞,你難道還能說他們只是追求自己的「圓滿」而不是要向全世界傳達出某種極爲重要的信息嗎?

越戰期間,還有多名佛教徒自焚抗議吳庭豔政權,西方報紙上刊出了記者在現場拍到的照片,在國際社會造成強烈震撼。由於各方面的壓力,後來,美國政府放棄了對吳庭豔政府的支持。

附帶講一個問題。當年,有西方記者在西貢佛教徒自焚現場拍下照片。這事在當時曾經引發一場有關記者職業道德的爭論。一派人責怪這位拍照的記者見死不救,只顧自己搶新聞。另一派人則辯護說,攝影記者的使命是給歷史留下見證,因此他必須保持某種旁觀者的立場。記者的最大貢獻莫過於讓全世界看到發生的重大情況,只有讓全社會了解到事實的真相,人們才可能動員起廣泛的力量去解決問題。如果記者放下相機隻身介入事態,這就使得廣大世界失去了看到事件真相的機會,反而削弱了他對事情的影響力。我對這一問題缺乏研究,很難給出自己的判斷;這裏順便提及,可供讀者參考。

關於帕拉赫自焚一事,《非暴力行動百科全書》和《非暴力行動政治學》(波士頓,波特·薩金特出版社,1973年)中有較多描述,簡況如下:

1969年1月16日,在蘇軍坦克開進捷克斯洛伐克鎮壓布拉格之春後的四個月,一名二十一歲的大學生帕拉赫爲了捍衛出版自由,要求廢除書報檢查,在布拉格市內的國家博物館前的溫塞拉廣場上自焚,三天後不治身亡。當天晚上,許多年輕人在帕拉赫自焚的地點舉行燭光晚會,他們手持蠟燭和黑色的旗子以及紅、白、藍三色的捷克斯洛伐克國旗默默地聚集在廣場。

在1月25日的葬禮上,至少有五十萬民衆自發參加,出席者中至少有兩名政府的部長和許多改革派的重要領導人,人們向這位以自焚方式表達其獻身於捷克斯洛伐克的自由的大學生致敬。在正午,全布拉格停止工作五分鐘。然後,成千上萬的人,淚流滿面,手捧鮮花,川流不息地向帕拉赫的遺體告別,帕拉赫的靈柩安放在查爾斯大學的胡斯塑像腳下(胡斯是十五世紀的捷克宗教改革家,1415年被以異端邪教罪燒死)。人們緩慢地穿過布拉格老城的街道,來到帕拉赫自焚的廣場——人們把這個廣場叫做帕拉赫廣場。在那裏,樂隊奏起國歌,一面面纏着黑紗的國旗伸出窗外,人們在凜冽的寒冬中佇立幾小時之久。布拉格之聲電臺和其他電臺都播放了學生的悼詞和其他幾篇文章。全國各地,工廠、學校、公共場所,都舉行了悼念活動。蘇聯軍隊沒有鎮壓葬禮,他們甚至沒有在葬禮上露面,而是在不遠處監視。此後,在皮爾森

文章網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1/2/15/11755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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