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员的文章说:“依法办案,是依法治国的一项内容”。当他谈到“依法治国”的时候,他应该知道,“法治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点。他应该也从这一点来检验是否“充分”的结论。然而,文章却采取一种本末倒置的论证方式。它说:因为陈希同这个“最高的干部”受到法律惩处,所以就“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它没有检验法治普适性:“在客观的规则基础上的法律制度的实际中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并能得到有效的实施”。让我们从这个角度来回顾一下,与陈希同犯同样罪行案例的人,是否都被采取类似的审判方式并得到类似的结果。
事实是:在陈希同案之前,与陈希同犯同样罪行的大大小小的“人民公仆”,很少有人享有采取“黑箱操作”的审判方式、不公开进行审理的“殊荣”。凡犯有腐败罪行的“人民公仆”,有几个出污泥而不染?他们花天酒地、纸醉金迷、荒淫糜乱、一掷千金等见不得天日的“隐私”多的是,但又有谁能“幸运”地和陈希同共享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待遇呢?他们只能毕恭毕敬地被“依法”在光天化日之下“原形毕露”了。尽管如此,笔者认为,就算陈希同“玩忽职守罪”的“隐私”受到“依法”保护,但这又怎能成为另一“贪污罪”也不公开进行审理的“正当”理由呢?是为了节省宝贵的时间和害怕浪费纳税人的血汗钱?还是投鼠忌器担心泄露“党和国家的机密”?
笔者认为,陈希同的“同辈们”不会去追求与陈希同相同的“平等”待遇。他们只能在地狱或铁窗里“吾一日三省”,怪自己不是“建国以来因经济犯罪而受到法律惩处的党政职务最高的干部”,恨自己不能被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称为“比当年的刘青山、张子善要坏一百倍”的“人民公仆”。如果他们在官场能达到同样、或更高的“辉煌”和“美誉”,他们不但可以和陈政局(北京有不少的人称陈希同为陈政局──政治局委员的简称)一样,在法院享有不公开审理的“平等”待遇,就是贪上陈政局所贪的这个天文数字,也不至于匆匆地被推进阴曹地府或落得个终身在“坐井观天”的下场。他们即使努力悔罪、认罪、主动立功,在被量刑方面也会潇潇洒洒地获得让“同仁们”难以追及的“冠军”;不仅这样,在犯罪定性方面,也起码落得“最惠人”的待遇,把故意犯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数额巨大的公款,归个人进行肆无忌惮的挥霍”这样要命的重罪,顺水推舟、轻描淡写地定性为冠冕堂皇的“玩忽职守罪”这样的过失罪,然后再披上“依法”的外衣,岂不连“罪刑相当”的法治原则都轻而易举地符合了。即便落得个本案等于“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的浪里虚名,但毕竟是在法内轻轻松松、实实在在地逍遥一回,不见天日的“隐私”不能曝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就是挥金如土、沾满学生鲜血的老命也是奈何不得的。谁让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生存、死亡呢?
从陈希同案与众不同的犯罪定性、量刑及审判方式,再来看被称为“比刘青山、张子善要坏一百倍”而不但没有落得“坏一百倍”的结局,甚至连一倍及同辈们的下场,人们都没有看到。当评论员再面对“法律制度的实际中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并没有能得到有效的实施”的现实时,所言的结论,还是否“充分”地存在呢?(1998年8月23于中国吉林省长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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