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正體 - 手机版 - 电子报

人民报 
首页 要闻 内幕 时事 幽默 国际 奇闻 灾祸 万象 生活 文化 专题 寰宇 维权 视频 杂谈
 
 
 
 
 
 
 

“扫黄、赌、毒”队长 贪污受贿刑讯逼供
 
【人民报讯】博讯28日消息,近日,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湘桥区法院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刑讯逼供罪,数罪并罚,判处原潮州市公安局扫除“黄、赌、毒”专业队队长李桂松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本报6月1日曾作报道)。

湘桥区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23日对李桂松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认为李桂松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上述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刑讯逼供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以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李桂松有期徒刑22年零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李桂松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潮州市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桂松在担任潮州市公安局治安科扫除“黄、赌、毒”专业队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收入不进账及侵吞、骗取等手段于1997年9月8日至1999年7月19日间,先后10次非法占有公款共计人民币10多万元,用于其个人购买小汽车、手表及挥霍用。案发后,除追回用赃款购买的“帝舵”牌手表1块外,其余赃款、赃物均无法追回。

1997年12月至1999年7月18日间,李犯利用职务之便,先后7次索取、收受案件当事人及请托人黄某、吴某等人的贿赂,赃款、赃物共折合人民币4万多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均无法追回。

1997年10月14日至1998年4月11日间,李犯还先后6次共挪用公款19万多元,其中挪用公款14·8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5万元借与他人使用,时间超过3个月。案发后

文章网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0/11/28/7142.html
打印机版

如果您喜欢本文章,欢迎捐款和支持!

 
     


分享至: Facebook Twitter Google+ LinkedIn StumbleUpon Pinterest Email 打印机版
 
 
 
 
 
 

 
 
 
 
 
 
 
  
  
  九评共产党
  历史惊变要闻
  神韵晚会
  共产主义的终极目的
  魔鬼在统治著我们世界
  秘卷玄学系列
  高层秘闻内幕
  时事评论
  奇闻怪事
  天灾与人祸
  政治小笑话
  环宇遨游
  三退保平安
  还原历史真相
  江泽民其人
  焦点专题
  神传文化
  民间维权
  社会万象
  史前文明
  官场动态
  国际新闻
  控告江泽民
  活摘器官与贩卖尸体
  精彩视频
  谈东谈西
  聚焦法轮功
  精彩网语
 
 
本报记者
 
 
专栏作者
 
首页 要闻 内幕 时事 幽默 国际 奇闻 灾祸 万象 生活 文化 专题 寰宇 维权 视频 杂谈
 
 
Copyright© RMB Public Foundatio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