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强震导致重庆异常 强奸无罪属捍卫法律(图)
 
黎梓
 
2004年12月28日发表
 
【人民报消息】印度尼西亚苏门答腊岛附近海域,当地时间12月26日上午发生40年来最强烈地震,并引发海啸,到目前为止各国死亡人数达四万余人。

不可思议的是,苏门答腊的地震竟然导致重庆多个地区的池塘水库发生异常,平时平静的池塘泛起了几十厘米的浪,鱼儿也浮出了水面向一个方向聚集。

中国新闻网12月27日报导,市地震局昨日证实,昨日早晨8点56分,印尼发生8.9级地震后,其震波也推了重庆一下。据来自地震局、市长公开电话以及本报热线的统计显示,仅昨天上午,17个区县的50处水库、塘坎、公路出现异常。重庆市地震局透露,正在对波动进行密切监视。

这里我想说的不是这个天灾,而是要说重庆的一个人祸,这种事情在中国已经屡见不鲜了,尤其是在江泽民的姘头陈至立管辖的教育界更是与时俱进。

新华网的「新华言论」中有一篇文章「再评老师强奸初中女生,只赔108元」,文章说,重庆市开县某中学一名16岁少女小玉被该校一名教师赵某强奸,一审竟然宣判无罪,二审虽然认定有罪,却只判刑一年,在精神赔偿方面,法院只是象征性地判决赔偿了108元的医疗费,认为在少女的身心健康、名誉方面,没有造成影响,因此罪犯既没需要进行精神赔偿,也不需要受到法律的严惩。这些法官没有母亲、姐妹、妻子和女儿吗?

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刑事诉讼法第77条明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江泽民三权在握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更明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此可知中共不是没有法,只是立的法不包括对精神损失的赔偿。这也难怪,中共的运动七八年又来一次,波及面一次就几千万数亿人,要赔偿精神损失,那共产党还活不活啦?所以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确实与众国不同。

在这种法律制度下,老师强奸学生是不违法的,这也间接解释了为什么前四川省委书记、流氓强奸犯周永康能高升当上政治局委员、公安部部长,四季发情的黄菊能当上政治局常委外带国家副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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