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琦的上訴狀
 
2003年5月18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我叫黃琦,因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級法院(2001)成刑初字第49號針對本人因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的判決不服而鄭重向貴院提起上訴。上訴理由概括爲八個字:四點辯駁、一個理念。

  四點辯駁

  成都中院判我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理由有三:一、我是天網的法人代表,負責網站的維護及主頁的製作更新工作。二、在「天網網站」的「走向論壇」、「網海拾遺」、「遙看中華」等欄目中出現了「六、四」、「疆獨」、「法輪功」、「民主黨章程、綱領」等有關內容的文章及鏈接。三、上述文章以造謠、誹謗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因此,我應當判處五年有期徒刑。

  我有以下四點辯駁理由:一、公訴機關指控我的犯罪事實是2000年3月30日以後,而2000年3月30日天網尋人網站被公安機關關閉後已交由北美華人尋親會管理,而網站的管理由北美華人尋親會的技術人員管理,對網站技術,本人一竅不通。本人只能對2000年3月30日以前網站自辦欄目的內容負責。二、上述文章公訴機關無證據證明是本人撰寫、上傳或轉載發表的。三、上述文章開庭時,公訴機關未提交質證,不能作爲定案依據。四、我國憲法2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的自由。在法庭上,未與本人見面的上述文章在寫作手法上是否採用了造謠、誹謗方式,在內容上是否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應由有權機關進行鑑定。而不能單憑偵查機關的一紙欲言又止、羞羞答答的認定。否則,偵查機關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司法的公正如何保證和體現呢?綜上,我應當無罪釋放。

  一個理念

  我知道我的上訴可能是徒勞的,我的律師也告訴我,此案是一審代三審,上訴維持的可能性極大。而現在你的身體很差,認罪服判,在勞改場所好生調養,再有兩年,你就可以和你的家人團聚。

  提起家,我欲哭無淚,滿腹辛酸,我的家究竟在哪裏?爲了天網事務所的尋人事業,我的家早已變賣了,妻子也因此失掉了工作,或許我的兒子因爲有了一個「戴罪」的父親,正遭受着同學和老師的白眼。每天我帶着沉重的腳鐐手銬、睡在潮溼的地面、品味着撲面而來的尿液、目瞪着在押人員的生殖器,扳着手指頭計算司法機關超期羈押期限的我都在想:一個冒着生命危險解救了7名受害農村少女、一個幫助過200多個家庭閤家團圓、一個無償爲數萬離散家屬提供免費尋人服務、一個無私無畏爲數十萬蒙冤者吶喊的人,會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罪犯嗎?在獄中,我得知妻子在我入獄後,舉步爲艱,舉債度日,爲了把尋人事務所事業繼續支撐下去,曾經一度打算把我們的親身骨肉——我們唯一的兒子送給別人寄養;在獄中,我面對殘無人道的折磨,曾在獄中自殺,幸虧及時搶救,才得以倖免。因爲有一個理念在支撐着我,「依法治國」的陽光和「民主自由」的空氣將最終瀰漫共和國湛藍的天空,歷史會最終證明我的清白和無辜。

  爲了我的家,爲了您的家,爲了我們大家的家,我上訴,直至生命最後一息!

  上訴人:黃琦 2003年5月18日於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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