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江泽民寝食难安的三大建议
 
潇湘浪人
 
2003年1月10日发表
 
【人民报消息】我有三个建议想向胡锦涛先生请教。

我是没有资格向您请教的,我是一个普通老百姓。中国老百姓很可怜,一向低落,古时候称之为“匹夫匹妇”、“子民”、“黔首”、“群氓”,现在的中共经常挂在嘴边的是“劳力”、“打工仔”、“工薪族”和“盲流”,都是些下里巴人,不足以登大雅之堂,和那些有资格投票选举本国元首的洋匹夫、洋匹妇、洋劳力、洋打工佬、洋盲流相比,天生就矮了一大截。

我是一个穷愁潦倒的打工佬,处于社会最低层。中共经常挂在嘴边的是海归派,代表先进生产力,成功人士,我一个都不是,本来不想提出来向您请教,之所以想提三个建议是因为第十届人大开会在即,有些问题如骨鲠在喉,不吐不快:

第一,根据1982年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我觉得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规决定,即“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地点交代自己的问题”是严重的违反宪法第三十七条。根据我的观察,实行双规后,很多干部随即失去了人身自由,关押在什么地方连家人都不让知道,难道纪委是政府执法机关吗?

本来这是贵党的家务事,旁人是无权置喙,我也没有亲属被双规过,用不著我来操心,即使贵党在神不知鬼不觉地情况将双规人员宰杀,也无人提出抗议。但是贵党党员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公民就得受到法律保障。宪法大于一切是您说的。

这种随意限制人身自由的风气一开,连乡政府都可以以任何借口随便关押农民,也在那里对农民双规。事实上这种非司法机关随意拘押人员的例子已经多得举不胜举,向您汇报的官员也许不一定汇报这种情况,要是您不信,何妨微服私访一下乡下,反正认识您的人不多!

我并非同情贪官污吏,其他国家也有贪官污吏,却不曾听说有一个什么双规政策,贪官污吏照样抓出来,连总统贪污也照抓不误,甚至连总统嫖女人说谎也抓得出来予以弹劾,别的国家是怎么办案的呢?值得好好借鉴。

建议立即撤销中纪委双规政策,以宪法为准绳,由公安、法院和检查院反贪局来办案。

第二,江泽民主席任期已到,即将卸任。在他任期内还有一些事情未曾了结,需要他做一个交代。例如:

82年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根据上述宪法条文,江泽民主席只有奉全国人大常委会之命才有资格和其他国家签约,特别是领土问题必须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事后必须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方能有效。

江泽民主席于1992年和俄罗斯签订了《关于俄罗斯联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互关系的联合声明》和《两国政府间在彼此削减边界地区武装力量和加强军事领域信任问题上的相互谅解备忘录》以及于1991年5月16日和1994年9月3日与俄罗斯签署的《中苏国界东段协定》和《中俄国界西段协定》以及1999年12月9日,中俄双方在北京签署了《关于中俄国界线东段的叙述议定书》和《关于中俄国界线西段的叙述议定书》,我从全国人大新闻网,新华网,人民网,百度搜索上都没有查到全国人大事前开过人大常委会讨论过这些条约并授权与他签订,也未曾看见事后人大常委会经过讨论辩论后批准这些条约。江泽民主席越权签约是严重的违宪,宪法第五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江泽民主席不能把批不批准这些条约的责任卸给下届国家主席,一走了之,一定要在十届人大赏给全体代表一个合理地说法解释自己违宪的理由。同时在第十届人大会议上,全体代表投票表决这些条约是否立即生效或是废除。

宪法第九十四条说:“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现任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是江泽民先生,在他任职期间,从未向全国人大进行过述职,全国人大也未曾对他的工作进行过评议,他自己也从未要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述职,也未曾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给他工作予以评议。像这种严重违宪事件,必须在十届人大上第一次会议上予以追究。

第三,严格执行宪法第九十三条。

现行宪法第九十三条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
副主席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现行宪法第五条说:“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姑且不论追究,您在2002年12月26日中央政治局学习会上说过:“我们党是执政党,应该在贯彻实施宪法上为全社会作出表率。”宪法第九十三条上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我想,中共中央另设立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毫无疑问是与宪法相悖,过去不讲法治,也无人异议,现在您提倡讲法治,宪法重于一切,那么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也来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是否违宪?岂非有两个指挥中心?我想,总有一个是虚设,难道宪法上规定的东西可以虚设?如此而来,宪法还有什么权威?

中共七大党章上并无中央军委一词,七大党章第三十四条说:“中央委员会依工作需要,设组织、宣传等部与军事、党报等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关,分别办理中央各项工作,受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及中央主席之指导监督。”当时大概是军事部,但是“受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及中央主席之指导监督。”

1945年8月成立了新的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毛泽东任主席。1949年初,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改称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10月,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统一管辖和指挥人民解放军及其他武装力量,毛泽东任主席。1954年9月以后,中共中央重新成立了军事委员会,领导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其他武装力量,1976年9月毛泽东去世前一直任主席,以后华国锋、邓小平和江泽民先后继任。

中共八大党章上只字未提中央军事委员会这几个字。1982年的中共十二大党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从历史上来看,中央军委也在1949年撤销过,直到1954年才恢复。1954年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当时也没有任何法律文件说由中共中央军委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唯一的就是1954年宪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

1959年刘少奇当选国家主席,未曾修宪,按1954年宪法规定,刘少奇当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身份统率全国武装力量。事实上毛泽东又不愿放弃军权,中国变成了两个统率全国武装力量的中心,两人不断发生摩擦,以至于几年后爆发了文革,刘少奇被囚禁惨死于开封,无一亲人到场收尸。

1954年宪法沿用到1975年,其中关于设立国家主席一事,1970年林彪与毛泽东发生过激烈争吵,林彪想当国家主席,因为1954年国家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而毛泽东不愿让出军队指挥权,最后以林彪惨败出逃摔死蒙古为结局。

1975年修宪,张春桥作修宪报告。1975年宪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1978年华国锋当政,又再次修宪,1978年宪法第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

从1949年中共执政开始,不管哪次修宪,不管哪次修改党章,都没有提及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统率全国武装力量。

所以,我建议您召开一个全国党的代表大会,讨论撤销中共中央军委,以宪法为准绳,严格执行现行宪法第九十三和九十四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来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同时也避免历史上出现过两个指挥中心相互摩擦而造成的悲剧。

我认为大陆任何一个党派都必须服从宪法,正如您在2002年12月4日说的;“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如果这三件事都做不到,从何谈起“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呢?

(转自《新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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