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江澤民寢食難安的三大建議
 
瀟湘浪人
 
2003年1月10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我有三個建議想向胡錦濤先生請教。

我是沒有資格向您請教的,我是一個普通老百姓。中國老百姓很可憐,一向低落,古時候稱之爲「匹夫匹婦」、「子民」、「黔首」、「羣氓」,現在的中共經常掛在嘴邊的是「勞力」、「打工仔」、「工薪族」和「盲流」,都是些下里巴人,不足以登大雅之堂,和那些有資格投票選舉本國元首的洋匹夫、洋匹婦、洋勞力、洋打工佬、洋盲流相比,天生就矮了一大截。

我是一個窮愁潦倒的打工佬,處於社會最低層。中共經常掛在嘴邊的是海歸派,代表先進生產力,成功人士,我一個都不是,本來不想提出來向您請教,之所以想提三個建議是因爲第十屆人大開會在即,有些問題如骨鯁在喉,不吐不快:

第一,根據1982年憲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我覺得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雙規決定,即「在規定的時間內,在規定的地點交代自己的問題」是嚴重的違反憲法第三十七條。根據我的觀察,實行雙規後,很多幹部隨即失去了人身自由,關押在什麼地方連家人都不讓知道,難道紀委是政府執法機關嗎?

本來這是貴黨的家務事,旁人是無權置喙,我也沒有親屬被雙規過,用不著我來操心,即使貴黨在神不知鬼不覺地情況將雙規人員宰殺,也無人提出抗議。但是貴黨黨員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是公民就得受到法律保障。憲法大於一切是您說的。

這種隨意限制人身自由的風氣一開,連鄉政府都可以以任何藉口隨便關押農民,也在那裏對農民雙規。事實上這種非司法機關隨意拘押人員的例子已經多得舉不勝舉,向您彙報的官員也許不一定彙報這種情況,要是您不信,何妨微服私訪一下鄉下,反正認識您的人不多!

我並非同情貪官污吏,其他國家也有貪官污吏,卻不曾聽說有一個什麼雙規政策,貪官污吏照樣抓出來,連總統貪污也照抓不誤,甚至連總統嫖女人說謊也抓得出來予以彈劾,別的國家是怎麼辦案的呢?值得好好借鑑。

建議立即撤銷中紀委雙規政策,以憲法爲準繩,由公安、法院和檢查院反貪局來辦案。

第二,江澤民主席任期已到,即將卸任。在他任期內還有一些事情未曾了結,需要他做一個交代。例如:

82年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
(十四)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
……
第八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根據上述憲法條文,江澤民主席只有奉全國人大常委會之命才有資格和其他國家簽約,特別是領土問題必須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事後必須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方能有效。

江澤民主席於1992年和俄羅斯簽訂了《關於俄羅斯聯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相互關係的聯合聲明》和《兩國政府間在彼此削減邊界地區武裝力量和加強軍事領域信任問題上的相互諒解備忘錄》以及於1991年5月16日和1994年9月3日與俄羅斯簽署的《中蘇國界東段協定》和《中俄國界西段協定》以及1999年12月9日,中俄雙方在北京簽署了《關於中俄國界線東段的敘述議定書》和《關於中俄國界線西段的敘述議定書》,我從全國人大新聞網,新華網,人民網,百度搜索上都沒有查到全國人大事前開過人大常委會討論過這些條約並授權與他簽訂,也未曾看見事後人大常委會經過討論辯論後批准這些條約。江澤民主席越權簽約是嚴重的違憲,憲法第五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江澤民主席不能把批不批准這些條約的責任卸給下屆國家主席,一走了之,一定要在十屆人大賞給全體代表一個合理地說法解釋自己違憲的理由。同時在第十屆人大會議上,全體代表投票表決這些條約是否立即生效或是廢除。

憲法第九十四條說:「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現任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是江澤民先生,在他任職期間,從未向全國人大進行過述職,全國人大也未曾對他的工作進行過評議,他自己也從未要求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述職,也未曾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給他工作予以評議。像這種嚴重違憲事件,必須在十屆人大上第一次會議上予以追究。

第三,嚴格執行憲法第九十三條。

現行憲法第九十三條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
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主席,
副主席若干人,
委員若干人。
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
中央軍事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現行憲法第五條說:「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爲,必須予以追究」。

姑且不論追究,您在2002年12月26日中央政治局學習會上說過:「我們黨是執政黨,應該在貫徹實施憲法上爲全社會作出表率。」憲法第九十三條上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我想,中共中央另設立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毫無疑問是與憲法相悖,過去不講法治,也無人異議,現在您提倡講法治,憲法重於一切,那麼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也來領導全國武裝力量是否違憲?豈非有兩個指揮中心?我想,總有一個是虛設,難道憲法上規定的東西可以虛設?如此而來,憲法還有什麼權威?

中共七大黨章上並無中央軍委一詞,七大黨章第三十四條說:「中央委員會依工作需要,設組織、宣傳等部與軍事、黨報等委員會及其他工作機關,分別辦理中央各項工作,受中央政治局、中央書記處及中央主席之指導監督。」當時大概是軍事部,但是「受中央政治局、中央書記處及中央主席之指導監督。」

1945年8月成立了新的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毛澤東任主席。1949年初,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改稱中國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49年10月,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統一管轄和指揮人民解放軍及其他武裝力量,毛澤東任主席。1954年9月以後,中共中央重新成立了軍事委員會,領導中國人民解放軍和其他武裝力量,1976年9月毛澤東去世前一直任主席,以後華國鋒、鄧小平和江澤民先後繼任。

中共八大黨章上隻字未提中央軍事委員會這幾個字。1982年的中共十二大黨章第二十一條規定;「黨的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中央委員會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必須從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中產生。」

從歷史上來看,中央軍委也在1949年撤銷過,直到1954年才恢復。1954年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擔任國防委員會主席。」當時也沒有任何法律文件說由中共中央軍委統率全國武裝力量,唯一的就是1954年憲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

1959年劉少奇當選國家主席,未曾修憲,按1954年憲法規定,劉少奇當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身份統率全國武裝力量。事實上毛澤東又不願放棄軍權,中國變成了兩個統率全國武裝力量的中心,兩人不斷髮生摩擦,以至於幾年後爆發了文革,劉少奇被囚禁慘死於開封,無一親人到場收屍。

1954年憲法沿用到1975年,其中關於設立國家主席一事,1970年林彪與毛澤東發生過激烈爭吵,林彪想當國家主席,因爲1954年國家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而毛澤東不願讓出軍隊指揮權,最後以林彪慘敗出逃摔死蒙古爲結局。

1975年修憲,張春橋作修憲報告。1975年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1978年華國鋒當政,又再次修憲,1978年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統率。」

從1949年中共執政開始,不管哪次修憲,不管哪次修改黨章,都沒有提及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統率全國武裝力量。

所以,我建議您召開一個全國黨的代表大會,討論撤銷中共中央軍委,以憲法爲準繩,嚴格執行現行憲法第九十三和九十四條,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來領導全國武裝力量,同時也避免歷史上出現過兩個指揮中心相互摩擦而造成的悲劇。

我認爲大陸任何一個黨派都必須服從憲法,正如您在2002年12月4日說的;「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爲根本的活動準則,並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如果這三件事都做不到,從何談起「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呢?

(轉自《新世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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