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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谁服软了?朱小华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2002年10月10日发表
 
【人民报消息】据中央社台北十日报导,中国大陆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的爱将、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朱小华受贿案,今天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朱小华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新华网报导,审理查明,一九九七年至一九九九年期间,朱小华利用担任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之便,接受他人请求,决定光大金融控股公司出资购买华利资源控股公司的股票,批准光大金融控股公司透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为该公司代理开办信用证;同时决定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投资购买新世纪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新世纪建设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开发的新世纪广场房产,还批准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新世纪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期间,朱小华收受他人股票及现金折合人民币共计四百零五万九千多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朱小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已构成受贿罪,而且受贿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但因为朱小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到他本人的受贿罪行,所以减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另据了解,朱小华于一九八0年代,担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时,获时任上海市长朱镕基的赏识。一九九三年,朱镕基大规模整顿金融业,亲自担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后,朱小华出任人行副行长,第二年兼任外汇管理局局长。之后朱小华曾两次在香港任职,第一次是一九九二年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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