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對網路BBS嚴加管制
 
2000年11月7日發表
 
【人民報訊】(中央社臺北七日電) 中共信息產業部今天發佈「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對上網用戶使用電子公告(BBS)服務系統嚴加管制,發佈消息者、網路經營者、上網閱讀者,全部列爲監控對象,一旦出現違規信息,有關人員將受處罰。

據新華社報導,規定表示:「電子公告服務是指在互聯網上以電子佈告牌、電子白板、電子論壇、網絡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爲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發佈條件的行爲。」英文對電子公告簡稱BBS,大陸對在其上面發佈的信息俗稱「貼子」。

規定明確指出,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開展服務活動和上網用戶使用電子公告服務系統,都應當遵守法律和法規。

規定指出,任何人不得在電子公告服務系統中發佈下列信息:一、反對中共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二、危害大陸的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祕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五、破壞中共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六、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七、散佈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八、含有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信息。

如果BBS服務提供者發現其電子公告服務系統中出現明顯屬於上述信息內容的,應當立即刪除,保存有關記錄,並向中共有關機關報告。

規定要求BBS服務提供者,要記錄電子公告服務系統中發佈的信息內容及其發佈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而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要記錄上網用戶的上網時間、用戶帳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這兩項記錄備份應當保存六十日,並在中共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這項規定還對違規行爲訂定了相應的罰則。顯示BBS服務提供者、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上網者全部都受到嚴密控制。

此外,根據這項規定,打算開展電子公告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在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信息產業部申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時,提出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在經批准或者備案後才能開展這項業務。

規定另指出,開展電子公告服務,除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有確定的電子公告服務類別和欄目;有完善的電子公告服務規則;有電子公告服務安全保障措施;有相應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能夠對電子公告服務實施有效管理。(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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