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澤民時代醫道的墮落
 
尤俊意
 
2000年11月6日發表
 
【人民報訊】聽聞某地一家醫院對一名急危病人,不但不給予診治,還偷偷地將她送了出去,以致貽誤病情,使患者不治身亡。真是一個駭人驚俗的舉動!

  醫院院長面對記者的採訪,居然振振有詞地提出了兩點不值一駁的所謂理由。一曰「精神病人不是本院收治對象」。事實是這位身份不明的病人,病倒在地,周圍居民發現時已是奄奄一息,立刻將其送入最近的這家醫院,醫院當即拒收;在派出所民警再三說服、懇求下才勉強收下來,將其安置在走廊上,未經好好診治即送走。醫院如此對待病人不僅有違救死扶傷的醫德,而且也是違法的。我國執業醫師法第24條規定,「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這就是說,不管是什麼人,有錢的沒錢的,有名的無名的,有地位的沒地位的,本地的外地的,本國的外國的,甚至是犯罪分子和俘虜,只要是急危病人,附近醫院就有義務收治,拒不收治,就是違法。再者,不經診治,讓她恢復常態,你怎麼知道她是精神病人呢?顯然是託詞。還有,即使是精神病人,也是我國公民,有權依法得到診治,醫院有義務爲她診治。

  二曰此人無付款能力,「醫院經費負擔不起」。這話算是說到點子上了。可以設想,如果這名病人是百萬富翁或其家人,或身帶巨資,醫院肯定態度不同,甚至你要轉院,都會以種種理由來謝絕:「我們能治好她的病」,「轉院對病人不利」。既然無錢,還留她幹什麼?於是一送了之。這符合醫德、醫法嗎?佛語云:「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醫師法第3條規定,「醫師應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聖職責。」據此,該醫院的所作所爲,不僅於情不合,於理不容,而且於法不符;不僅要受道義譴責,還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古人向以懸壺濟世、杏林滿園來讚美醫德醫道,在醫術日益發達的今天,難道真的反而「醫風日下,醫心不古」了嗎?不,那位醫院院長也說:「救死扶傷是我們的責任」。不過遺憾的是,那只是說在嘴上、貼在牆上而已。掛羊頭可以賣狗肉,說的是救死扶傷,乾的是草菅人命。如此褻瀆神聖的醫道,怎不令人心寒氣憤呢,嗚呼!江澤民時代, 還有什麼沒有墮落。轉自(萬維讀者論壇 )
(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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