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賴昌星被捕並不影響難民申請
 
2000年11月30日發表
 
【人民報訊】多維社記者李圳冰報導/中國遠華案主犯賴昌星在加拿大的代表律師拉森(DarrylW.Larson)29日接受多維社採訪,他說,賴昌星在難民申請辦理中被捕,但並不影響其難民申請,此外,案情不外有四種結果,律師將全力爭取賴昌星早日獲釋。

拉森稱,賴昌星夫婦與兩子一女於去年8月持香港特區護照進入加拿大,他今年1月尋求佈德頓協助時說,收到中國特務追緝他的風聲。今年6月,中國三名特工與他在溫哥華會面,當時他一名兄弟亦被帶來。特工警告他不要反抗,中國政府一定要逮捕他歸案,並要脅說若他不回國,就處死其兄弟。三天後,賴昌星向加拿大政府提出難民申請。

記者問,有報導認爲賴昌星曾在中國犯罪,是否存在被引渡的可能性。拉森回答,加拿大與中國沒有引渡協議,但與香港有引渡協議,問題是香港尚未提出引渡要求,而且即使香港提出要求,加拿大也有不予執行的可能性。

拉森同時表示,賴昌星觸犯加國《移民法》與引渡一事,是兩宗個別事件,法庭會分別處理,加國政府以賴昌星的難民申請不會成功爲理由採取拘捕行動,這個理由十分無理。此外,賴昌星在難民申請辦理中被捕,但並不影響其難民申請,移民局指控他犯有的所有罪行目前仍停留在指控階段,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犯罪。他強調,客戶在加拿大停留期間並沒有任何犯罪記錄。

聯邦移民律師28日表示,賴昌星及其妻子均應繼續羈押,因爲兩人一旦被釋放,難保不會潛逃,而且他們擁有潛逃的關係網信息和財力支持。對此拉森回答,一個人潛逃,並不一定需要這些資源,問題是在法庭沒有判定客戶有罪前,儘管客戶有潛逃的關係網信息和財力支持,也不能斷定任何人有潛逃的可能性就限制其自由。

拉森稱,賴昌星一案不外有四種結果,一種是難民申請成功後釋放,一種是難民申請未果時釋放,賴昌星繼續申請難民身份,一種是判決讓他離開,有30天寬限期,賴昌星必須離境,離開加拿大國境即可。最後一種是驅逐出境,在30天寬限期內如果賴昌星沒有離境,加拿大將強行驅逐他返回原出發地。(\

拉森也闡述了加國的司法程序,他說,通常客戶被捕後第四天舉行第一次聽證(賴昌星24日被捕,28日舉行第一次聽證),第二次聽證將在一週後舉行(12月1日),此後的聽證分別在客戶被捕日後的每30天舉行一次,直到最後落案。期間案子可能隨時結束。

拉森最後對多維社透露,28日出庭的布爾頓律師(AlistairA.Boulton)已經離開溫哥華去外地公幹,他本人將出席週五的聽證,不過拉森一直在接手這個案子。作爲客戶唯一的對外發言人,律師將全力爭取賴昌星早日獲釋。

拉森和布爾頓1995年開始合夥,1997年與另外兩名律師成立LarsonBoultonSohnStockholder移民律師事務所,專門辦理移民、難民法律事務,客戶中大約30%爲中國人,其中絕大多數爲大陸中國人合夥人拉森曾擔任加拿大律師協會BC省分會移民部主席,副主席,布爾頓曾擔任聯合國難民署諮詢員,並是國際難民律師協會(LawyersInternationalforRefugees)的創始人兼總裁。

中國遠華案主犯賴昌星在加拿大的代表律師布爾頓(AlistairA.Boulton)28日稱,賴昌星的難民申請涉及大量政治材料。布爾頓是加拿大溫哥華LarsonBoultonSohnStockholder移民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他精通移民法和難民法,曾擔任聯合國難民署諮詢員,並是國際難民律師協會(LawyersInternationalforRefugees)的創始人兼總裁。(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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