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文件是習捕江之前的預備動作(1)(圖)
 
——領導幹部干預司法 簽字才生效
 
青晴
 
2016年3月24日發表
 



3月23日新華網首頁發出3篇新聞,篇篇刃快。

【人民報消息】2016年3月23日從中午11點許到傍晚8點,新華網先後發出3篇自家新聞。看過之後,知道這是習近平對江澤民動手之前的事先佈局。

3篇新華網新聞按照時間順序是:「北京:領導幹部干預司法將納入案件正卷備查」「看兩辦文件如何壓實"關鍵少數"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放大招":"三劍"齊用 "七招"追究」。

經常關注時事的人一看這題目,就知道里面的內涵很深。打開一看,厲害。

干預司法?簽字才生效──絕了

2016年3月23日中午11點18分42秒,新華網刊出一篇有着非常詳細的細則新聞《北京:領導幹部干預司法將納入案件正卷備查》。這不禁讓人想起江澤民當政後期,爲了不承擔責任,經常下口頭指示。

新華社報道說,記者從北京市高級法院獲悉,北京法院系統已出臺關於領導幹部和法院幹警非法干預司法制度相關規定的實施細則。今後,領導幹部干預司法將納入案件正卷備查,口頭意見將簽字確認。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2日出臺的《貫徹落實中央、市委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相關規定的實施細則》和《貫徹落實中央、市委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相關規定的實施細則》,對干預司法活動和過問案件的情形進行從嚴規定。

這些細則規定:

1、今後,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的、非涉及國家祕密和審判祕密的相關書面材料一律附隨案件正卷歸檔備查。

2、對法院領導幹部和上級法院工作人員依照法定職責和工作程序履行正常監督職權提出的口頭意見,辦案人員要記錄在案,並交意見發表人簽字確認。

3、意見發表人沒有簽字確認的,辦案人員應當在記錄上註明,並且不得將該意見作爲指導辦案的依據。

4、非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各法院必須作爲特別報告事項予以報送:

(1) 領導幹部在審判、執行等環節爲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的;

(2) 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爲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的;

(3) 以聽取彙報、開協調會、發文件、打電話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

(4) 要求法院立案、不予立案、拖延立案或人爲控制立案等十五項行爲的;…

各法院在報送領導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時,將違背以上細則規定的作爲特別報告事項予以報送。不報送的法院自負其責。

針對法院內部人員干預案件的行爲細則規定:

1、如出現爲案件當事人及其關係人請託說情、打探案情、通風報信;

2、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關係人;

3、不依照正當程序爲案件當事人及其關係人批轉、轉遞涉案材料;

4、非因履行職責或者非經正當程序過問他人正在辦理的案件以及其它違反規定過問案件的行爲的;…

法院內部人員違背以上細則規定者,無論職位高低,均將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這些細則的規定真是厲害,不但對拖延一年還不給定案的聶樹斌冤死案有直接的威懾、有效作用,而且江澤民被審判時,對江親信們的反撲舉動將有法可依。(未完待續)△

(人民報首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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