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路難:誰剝奪了我們的行路權?(多圖)
 
姜福禎
 
2003年3月5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在極權國家,儘管有憲法,有完備的法規,但公民的種種權利還是會被以種種藉口限制、侵佔、剝蝕,甚至全盤喪失,比如行路權。

今年1月21日,青島宋先生一家到北京旅遊,下榻在表弟家。在表弟的陪同下,他們前三天遊覽了故宮、頤和園、天安門。第四天,他們一家人準備去長城作一回「好漢」——也不枉到北京來一回。一大早,宋先生就到超市買了一些食品,在走過一個路口時,被幾個警察


暫住證大大的有嗎?
攔住檢查暫住證。宋先生先出示了身分證,隨後說明是來京旅遊的。但警察不由分說就把他們推上一輛中巴,同30多人一起被送到某辦公室門前下車,然後全部被命令蹲下,集體受訓了一通後,逐個被叫到辦公室作了訊問筆錄,交了50元罰款才算了事。這麼一折騰,宋先生遊興全無,當天就返回了青島。

小時候,在電影上看到日本鬼子當街檢查良民證。可那是外族入侵、是戰時,是被蹂躪、是寇仇。從前,我們總被告之,在上海我們的領土上有一個恥辱的牌子,上邊寫的是:「華人與狗不許入內」。就算確有此事,可那是租界、是公園、是洋人啊。朗朗乾坤,北京大街又不是皇上禁宮、洋人租界、怎麼就沒了行路權,豈非咄咄怪事!

諾大社會主義中國首都的警察,水平再低當然也不會隨意拿公民的權利開涮。既是法制國家,當然有法可依啦,請看:《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戶籍管理規定》第7條:「外地來京人員到達本市後,必須在3日內按下列規定申報暫住登記。其中,年滿16週歲、在本市暫住時間擬超過1個月的、或者擬在本市從事務工、經商活動的外地來京人員,應當在辦理暫住登記的同時申領暫住證。」

下邊我們不妨看看這條《魔誡》中的貓膩。

「外地來京人員」,是一網打盡了嗎?是,又不是,全憑當局解釋。北京安全至上,形勢需要時就是。旅遊者也是「外地來京人員」嘛!「務工、經商活動的」且「擬超過1個月」又分明可以把旅遊者排除在外。可「此亦一是非,彼亦一是非」的勞什子還叫法嗎?更重要的是北京有多大,比中國還大嗎?


不放過一個人!
請看公安部《暫住證申領辦法》第4條之規定:「探親、訪友、旅遊、就醫、出差等人員,按照規定申報暫住戶口登記或者旅客登記,不申領暫住證。」很清楚了,上述5類「外地來京人員」是「行」不是「住」,不僅可以不辦「暫住證」,住宿者也只履行旅客登記即可。由此可見,查宋先生「暫住證」純屬胡攪,罰款一項更是蠻纏(違反相關規定並經公安機關通知拒不改正的,才罰款50元)。

拋開上述兩個法規不講,在民主制度下,公民遊走於國內凡持一身分證足矣。行走權是自然人的自然權利,屬於最基本的自由範疇,一般無須法權規定,由遷徙權必然導出。只有在戰爭和戒嚴狀態下才有些許限制。可這在當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然成了問題……嗚呼!吾國吾民!哀哉!行路難。

——原載《民主亞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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