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权膨胀扼杀新闻自由
 
作者:香港浸会大学新闻系助理教授甄美玲
 
2002年7月23日发表
 
【人民报消息】四月二十五日,警方驱散在遮打花园争取居留权的示威者,并将两名不肯进入采访区的记者锁上手铐。警方这些行动不但未依照既定指引办事,且违反了《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的条文,严重限制了新闻自由及采访权利,等同禁止记者作现场采访报道。

警方当日的做法明显未依循《警察程序手册》列出的指引,手册说:「警务人员应特别让摄影人员及电视台摄影师站在有利位置,因为记者有权在公众地方摄影或录影。事发现场的主管人员应考虑设置外围封锁线以限制一般市民,并考虑设置内围封锁线,方便记者和摄影师工作。」

限制须基于特定原因

警方其后拘捕记者并将他们锁上手铐,亦与《警察通例》的规定不符。根据《警察通例》,使用手铐是为了「确保其有理由相信可能逃走的人的安全及控制该人」,或为了「保护自己或其他人(包括被扣上手铐的人)免受伤害。」不过,警方使用手铐并非基于上述原因,从警方提交立会的文件可引证:「两名传媒工作者拒绝前往划定采访区」。警方以两人「妨碍警务人员执行职务」为由拘捕他们,及扣上手铐。

新闻自由不是绝对的,亦不赋予记者无限采访权。不过,若要加以限制就必须基于必要及特定的原因,如维护国家安全、公众秩序和保护他人权利等。不过,警方当日的限制措施并不符合上述条文的要求。首先,在场采访的记者并未引发治安问题,亦未威胁其他人的安全。其次,记者被迫留在采访区内,不能清楚看到清场行动,这种限制是不必要和过份的。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将于明年底再次审视特区政府履行《公约》的情况,警方在遮打花园事件中采取的限制措施,可被委员会列为受关注事项;此外,事件亦可被联合国委任的「意见及发表自由特别报告员」视为抵触《公约》第十九条。

《公安条例》多项条文都赋予警方广泛权力和酌情权,使用武力去制服和拘捕任何在公众地方喧哗、可能破坏社会安宁、抗拒或□挠警方人员执行职务的人士。换言之,记者采访时,如果拒绝服从警方的指示,或与警务人员争论,就要冒被警方用武力制服甚至被捕的危险,并可能被控阻差办公。如果期间发生纠缠,更可能被加控拒捕和袭警。这种警权过大的情况打击了新闻自由和采访权利,亦损害记者的人身自由。

其实,法庭向来要求警方备有清晰法理依据,才可采取侵犯其他人权利的措施。如果行动超出了法定权力范围,就会变成非法。警方制服两名记者并锁上手铐,只因他们不肯进入指定采访区,这样做不但属于判断错误,并且使用过份武力,超出了合法权力范围。警方其后迅速将记者释放,兼且未检控两人,亦反映警方之前的行动是错误和过份的。

不应受到不合理干预

新闻工作者有权于公众地方采访和拍摄,不受到警方不合理的干预。公众对社会事件有知情权,尤其是关于示威和冲突的情况,他们有权透过传媒取得资讯,这是讨论公共政策所必须的。再者,传媒代表在场亦有助减少当局滥用权力的机会。记者要履行向市民提供讯息的职责,就必须有权留在新闻现场,并进行采访报道,当局应尽力协助,而非不合理地阻拦。特区政府捍新闻自由和公众知情权责无旁贷,任何不合理和过份的限制都可能违反《基本法》和国际人权法,并树立极坏的榜样。

(苹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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