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勞改犯制爆炸殘公安局長
 
2001年1月4日發表
 
【人民報訊】近日,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爆炸罪犯賴永強、綁架罪犯李耀明死刑,立即執行。

1999年4月,爆炸罪犯賴永強因銷贓被凡口公安分局送勞教。解除勞教後,賴犯以該分局在其勞教期間扣押了其一臺面包車並損壞了該車爲由要求賠償。由於要求未獲滿足,賴犯便自制一個爆炸裝置,並於1999年7月6日凌晨安裝在凡口公安分局鄧局長家門口。鄧局長早上出門上班時,爆炸裝置發生爆炸,鄧局長被炸成重傷,其家及相鄰的房間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壞。當天上午,賴犯將炸傷鄧局長一事告訴劉楊明,並將剩餘的8只電雷管和9筒硝酸銨炸藥交給劉收藏起來。案發後公安人員對劉楊明進行調查時,劉隱瞞了該情況並作了假證供。

綁架罪犯李耀明因經濟拮据,產生綁架同村男童李文生勒索錢財的念頭。2000年7月7月11日上午,李耀明將李文生騙到始興縣隘子鎮一山上後,用事先準備的蛇皮袋套住李文生頭部,並用手卡住其脖子,又持鋤頭猛擊李文生頭部,致其死亡。李耀明將李文生掩埋,次日凌晨向李文生家人投遞了一封勒索人民幣13000元的信,但因害怕而未與被害人家人聯繫。事後,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摘自(博訊網)(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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