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劳改犯制爆炸残公安局长
 
2001年1月4日发表
 
【人民报讯】近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爆炸罪犯赖永强、绑架罪犯李耀明死刑,立即执行。

1999年4月,爆炸罪犯赖永强因销赃被凡口公安分局送劳教。解除劳教后,赖犯以该分局在其劳教期间扣押了其一台面包车并损坏了该车为由要求赔偿。由于要求未获满足,赖犯便自制一个爆炸装置,并于1999年7月6日凌晨安装在凡口公安分局邓局长家门口。邓局长早上出门上班时,爆炸装置发生爆炸,邓局长被炸成重伤,其家及相邻的房间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当天上午,赖犯将炸伤邓局长一事告诉刘杨明,并将剩余的8只电雷管和9筒硝酸铵炸药交给刘收藏起来。案发后公安人员对刘杨明进行调查时,刘隐瞒了该情况并作了假证供。

绑架罪犯李耀明因经济拮据,产生绑架同村男童李文生勒索钱财的念头。2000年7月7月11日上午,李耀明将李文生骗到始兴县隘子镇一山上后,用事先准备的蛇皮袋套住李文生头部,并用手卡住其脖子,又持锄头猛击李文生头部,致其死亡。李耀明将李文生掩埋,次日凌晨向李文生家人投递了一封勒索人民币13000元的信,但因害怕而未与被害人家人联系。事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摘自(博讯网)(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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