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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时代怪事多
 
【多维新闻社27日电】中国刑法明文规定罪责自负,也就是说,即使父亲犯罪,儿女不会受到牵连,反之,儿女犯罪也不会牵连到父母,这是现代文明的必然要求,是对封建社会株连制的彻底否定。但近日,房山法院却以不满14周岁的孩子将他人杀死为重要理由,判处其父亲五年有期徒刑。

据北京青年报9月27日报道:被告刘林之子刘玉全系房山区某中学初中二年级的学生。1999年9月1日,刘玉全在本校操场上被同校的学生张某和李某殴打。刘玉全随即打电话将此事告知其母,并提出让其父亲刘林到学校来报仇。被告刘林知道后,马上纠集了五人打的到学校操场。经刘玉全指认,被告刘林与同来的五人对正在校门外的张某和李某二人进行殴打。殴打时,校门附近有二十几人。殴打中张某逃脱,刘林和刘玉全追赶了一阵,未追上,又返回来。此时,李某因被殴打而蹲坐在地上。刘玉全见了李某还觉得不解恨,遂拿出随身携带的尖刀猛刺李某的后背。被告人刘林见状,对刘玉全进行了斥责,并将李某抱上汽车送往医院抢救。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系被人用尖刀类锐器刺伤后背部,致双肺下叶破裂,胸主动脉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刘玉全因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现已被依法予以劳动教养。

最后,房山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第一项、第36条第一款判处被告刘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判处被告刘林赔偿人民币五万元。

文章网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0/9/27/36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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