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敗爲什麼不是一種權利?
 
2000年9月20日發表
 
【人民報訊】據檢察日報報導, 因爲擔任寧波市市長和市委書記期間做了不少工作,使寧波市的面貌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直到現在,還有不少寧波人爲許運鴻因爲一點「小事」受到懲處而惋惜。在這些人看來,許運鴻似乎有資格腐敗而用不着大驚小怪。面對如此荒誕的結論,我開始思考——腐敗爲什麼不是一種權利?

前幾日到寧波採訪。當汽車行進在寬敞筆直的大道上時,司機介紹說,我們寧波已經建成了「一小時經濟圈」,就是隻要一個小時就可以從寧波城裏到寧波市的任何一個縣(市),接着就一聲嘆息,說許運鴻其實是很可惜的,他爲寧波做了很多好事,這些路和房子都是他來了以後造起來的,因爲他,寧波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所以這位司機認爲實在不必爲了一點「小事」而對許運鴻窮追猛打。

記者了解到,在寧波,持有這樣觀點的人不在少數。因爲,許運鴻擔任寧波市市長和市委書記以後,確實做了不少工作,使寧波市的面貌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一小時經濟圈」在他的任內完成了,城市面貌日新月異,寧波在國內外的地位迅速提升。這些成就無疑使很多人覺得許運鴻實在有資格拿一些錢而不必要大驚小怪地懲處他。

如此說來,類似許運鴻這樣的腐敗者倒是應該有他腐敗的權利了。如此結論,荒誕是顯而易見的。

腐敗成爲權利,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觀念格格不入。無論是中國法制史,還是世界法制史,都已經證明,一項法律要真正得到實施,首先必須實現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有凌駕於法律之上或置身於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法治的觀念,首先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只有實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才可能得到實施。所以,不管你身份多高,不管你貢獻有多大,在法律面前你只是一個普通的公民,你觸犯了法律就必須依法制裁。假若因爲你是市委書記、市長而被法律「網開一面」,那麼幾乎所有的人都可能找到特殊的理由和身份來爲自己辯解,都應該得到同情和諒解,法律就成爲一紙空文了。

一個國家制定一個法律系統,目的就是讓每一個公民有一個統一的行爲準則、行爲規範,使社會規範有序。因此,在法治社會里,公民的任何行爲必須依法進行,不得以違法的手段來爲自己謀取利益,即便這種利益在某個方面來講是符合情理的。以許運鴻爲例,他在寧波工作期間政績突出,應該予以獎勵,但是這無論如何不能成爲他收受賄賂的理由。任何人只能以合法的手段來爲自己取得報酬,不能以不公平爲理由來違背法律,侵吞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小人物如此,大人物更是應該如此。

其實,如何處理功與過的問題,早在解放初期懲辦劉青山、張子善時就遇到過,直至今天,這個問題依然沒能很好解決。法治社會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功過不能相抵,有功應該予以表彰獎勵,有罪過也必須依法懲治。否則,這個社會就沒有是非可言。

之所以會出現「腐敗的權利」說法,歸根到底是一些人法治觀念淡漠所致。所謂「法治」,就是必須依法治理國家,把是否符合法律作爲判斷是非的標準。同 「法治」對應的「人治」,則是依靠領導人的個人能力來治理國家,把一般的情理和領導人的意志作爲判斷是非的標準。「腐敗的權利」的結論產生,恰恰是沒有用「法治」的觀念來分析和判斷問題,而僅僅單純地用一般情理來判斷是非的結果。這也提醒我們,強化法治觀念和法治意識任重而道遠。(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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