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衛生局統一收回扣 改革還是受賄?
 
2000年10月17日發表
 
【人民報訊】據中國消費者報報道 醫務人員個人收取回扣,這事屢見不鮮;醫院收取回扣,也不足爲奇。但如果是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收取回扣,這事可就不一般了。天津市南開區就發生了一起衛生局統一管理收取回扣案。

  1999年9月,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開分局在查辦案件中發現,某藥材公司和某藥材批發部以「宣傳費」和「讓利」的名義,給付南開區衛生局大量的5%以外的票外回扣款。

  南開工商分局立案調查後發現,這筆回扣款全部進入南開區衛生局自立的「藥品統籌分撥站」帳目上。據查,1995年4月,南開區衛生局立了「藥品統籌分撥管理委員會」,下設「分撥站」。

  「分撥站」的主要任務是負責南開區衛生局所屬各醫院的藥品集中採購及分撥,並代表各醫院集中收取藥品銷售部門的5%以外的票外回扣款,把原來流入醫藥代表和醫生等個人口袋中的「暗釦」變爲「明釦」。

  據南開區衛生局提供給有關方面及南開工商分局的資料表明,「分撥站」成立5年,總計收受27個藥品銷售部門的票外回扣款1750萬元。

  藥價一分都沒降

  南開工商分局的調查結果顯示,這1750萬元,不但一分錢也沒用在衝減藥品的零售價格,讓利於民上,更沒上繳國家財政,而是將所有回扣款用於返還基層、衛生局截留和「分撥站」的費用上。

  是改革還是受賄

  南開區衛生局有關人員認爲,其所收的「讓利」款彌補了經費不足,沒有落入個人腰包,不算違法。對藥品回扣實行嚴格管理是改革。

  天津市工商局南開分局經檢科在給上級的一份說明材料中寫到:「我們不否認,衛生局成立『分撥站』集中購藥在防止個人犯罪、防止僞劣假藥進入醫院這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他們卻忽略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中規定的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是違法的,數額巨大會構成犯罪。我們認爲,衛生局是將個人收受的回扣轉化成單位收受回扣、個人違法轉化成單位違法、個人犯罪轉化成單位犯罪,既涉嫌單位受賄,又觸犯了刑律。」

  9月11日,南開工商分局辦案人員在電話裏告訴記者,他們已接到有關方面的通知,不接受新聞單位的採訪。據了解,這個通知還要求他們停止查辦此案,將案件交區政府有關部門進一步調查審理。(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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