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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才明白身份证丢了为何无需挂失
现在中国走到哪里都要居民身份证,上网、住旅店、买飞机票、火车票,等等等等。忘记带身份证被派出所警察打死的年轻人不是一个两个,这么性命攸关的东西,居然丢了就丢了?说弄丢了就给办一张?那要是有人把自己的居民身份证给了别人,去其它地方使用,然后自己再办一张,也没有关系? 报道说,近日,公安部在回答网民提问时明确表示:公民丢失身份证后,无需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审查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听起来挺美的,不小心丢失了,也没有什么麻烦。 报道说的很清楚:如果丢失的身份证被人拿去冒用,身份证所有人要不要承担责任,是许多市民所担心的问题。公安部指出,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时,各相关证件使用部门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业务。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无须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也明确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结果,今天无意中看到一个新闻《苦胆:惊悉升斗小民「被买」三套房》,顿时大惊,原来公安局说的那一套套的,都是骗咱们小老百姓的,你丢失不丢失,都和丢失没有任何区别。 苦胆举例说,今年2月26日《中国青年报》报导了一位湖南长沙市的苦主,名叫张健。 长沙从去年起对低收入者实行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政策,曾一度让市民张健接近「住房梦」。去年5 月,张健前往长沙市房产局开具无房证明,意外发现:有一个与他同名同姓同身份证号的人,已经办了房产证,编号是00147150,房子一共有三套,总面积为 355平方米。 如果是同名同姓并不奇怪,全国叫「张健」的人有的是,但全国不可能有两个人用相同的身份证号,而且还是同名同姓,于是张健断定此事有「猫腻」,决定要追查。可是当他再去房产局查问时,被告知这三套房子已从其名下注销。又注册到谁的名下了呢?工作人员义正词严的称,他人无权查看这三套房子的新产权人及个人信息。 文章说,所谓的「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一般也不过是区区几万元钱,这对于一个购房者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低收入者买房,负担仍然是很重的,有的甚至是省吃俭用地投入了全家人大半辈子的积攒。然而,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咬咬牙想买房的如张健等人,身份却被人冒充,连这样的机会也被剥夺了。 当然,掌握低收入者张健的经济情况和身份证号码的只有这些公务员们,他们以冒名顶替的手法侵犯民众的合法权益,宰割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已经理所当然了。 现在我才恍然大悟,为什么身份证丢了,公安局说无需挂失,因为你身份证没丢,党官们也照样使用不误! 中国社会就是这样高度「和谐」的。△ (人民报首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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