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丑── 江核心的「法治」溜进美国
 
作者:龙延
 
2003年3月14日发表
 
【人民报消息】中国官方媒体常常把法制和以法治国挂在嘴边,这种宣传往往给人造成错觉,好象媒体法治讲得越多国家就越法治。最近中国一个“与时俱近”的口号是和国际接轨,让我们看一看,江核心的“以法治国”是如何走出国门在国际上出丑的。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首先,法律的基本目的应该是保护无辜、打击罪犯,这要求法律本身应该是公正和合理的,这是法治的基础。没有公正和合理的法律,任何名义上的法治都只能是以恶法治国,并不是真正的法治。另一方面是在实施公正和合理的法律过程中是不是自始至终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

一、把恶法当法律

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中国的法轮功问题是江泽民以权代法一手搞起来的。在对待法轮功时,被江核心控制的中国官方常常也是“以法治国”不离嘴,许多不明事实真相的人还信以为真。让我们冷静下来分析一下江核心“以法治国”的实质。

在美国这样一个高度法治的国家里,司法的一个基点是,一个人在没有被找到确切犯罪证据之前,法律上认为这个人是清白无辜的。这一个出发点是保护清白无辜者,防止司法被滥用、被利用来虐待无辜者,一切审判过程也都有严格的法律程序。

由于强烈的权力欲和猜妒的心理,江泽民利用手中的大权向法轮功发难。人们可以看到江泽民镇压和迫害法轮功的个人动机非常明显,不是为了保护无辜,而是为了对无辜者进行打击和政治迫害,同时滥用自己的权力,以法律为借口,把“以法治国”作为一块遮羞布。让我们看一看江核心给法轮功私自定的一些所谓的“法律”就知道了。

1、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信仰宗教,不得岐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但是江泽民大逆宪法精神,下令不准老百姓炼法轮功,不准按“真善忍”的要求来做人,否则就是“犯法”。这是剥夺法轮功学员的信仰自由,是赤裸裸的违反宪法的行为。

2、从1996年1月1日起,中国正式实行《信访条例》,授予每个公民有上访权,上访是民众向各级行政机关反映和申诉民间冤情的一种方式。但是江核心私自废除了国家《信访条例》,宣称为法轮功上访“违法”,下令各级政府官员不准接待法轮功学员上访,而且还另外强加“扰乱社会秩序和稳定”等等罪名,对上访的法轮功学员进行打击。这是剥夺法轮功学员的上访权力。

3、中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可是江泽民利用权力定下了一条“法律”,就是“不准为法轮功做无罪辩护”,世界上哪有这样的法律?!在世界上的任何法治的国家里,被告都有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的权力。这是剥夺法轮功学员的辩护权。

4、中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

但是江泽民下令不准群众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执法人员执法犯法的现象,不准讲法轮功被迫害的事实真相,否则就是“泄露国家机密”罪。这是剥夺法轮功学员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5、江泽民还利用权力强行给各级政府官员和司法部门规定了许多明的或暗的不准,这些规定都直接触犯中国相关法律,完全剥夺了法轮功学员的基本人权,由于具体条款太多和篇幅所限,这里不一一列举。除此之外,江核心还大搞封建时代的株连九族政策,殃及更多的无辜民众。

从上面列举的江核心私自制定的“法律”可以看到,这些所谓的“法律”没有公义,没有一点公正性和合理性,是以迫害法轮功为根本目的的恶法,是江泽民以权代法搞出来的,直接违反了中国宪法,是不能作为法律参照和依据的。所以,江核心的“法治”实际上是以违背宪法的恶法为基础的独裁暴政。

除了恶法以外,就是利用媒体大肆造谣和陷害。因为江核心控制一切媒体,想怎么造就怎么造,又不允许法轮功辩护,也不允许第三方或国际社会质疑和做独立调查。江核心垄断立法、执法、司法、检察、媒体等一切政府资源,这种一手遮天和包办式的所谓“法治”,和国际上真正的法治有天壤之别。

二、对法轮功学员的抓捕和审判是非法的

上面我们已经看到,江核心的“法律”是违反中国宪法的恶法。610办公室、公安和警察以这恶法为依据,随便抓捕和绑架炼法轮功的民众,这本身就是违法犯罪行为。法轮功学员被非法抓到监狱、劳教所、拘留所、看守所、洗脑班内之后,他们面临是非法讯问、关押、劳教、酷刑折磨、洗脑、敲诈等等一系列非法和非人道的折磨。在这种所谓的“法律”实施过程中,在很多情况下公安和警察也根本不通知法轮功学员的家人,家人打听也不说,好象这个人突然失踪了,除了610办公室、公安和警察之外,没有人知道被抓的人在什么地方。

在所谓的“审判”过程中,也根本不讲正常的司法程序,事先就把一切罪名都捏造好,判决书事先也写好。然后用“人民法庭”走一下形式、过一下场,把事先写好的判决书宣读一遍,很多情况甚至连家人也不通知,也不让做无罪辩护,这就是江核心所谓的“审判”。实际上这是十足的非法审判行为。

综上所述,人们不难看出,法轮功学员被抓、被审判的唯一原因是由于他们选择和坚定自己的信仰。总之,江核心的“法治”是彻头彻尾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审判美国公民大暴其丑

美国公民李祥春在美国可以自由地炼法轮功,因为在美国信仰自由得到法律保护。李祥春在2003年1月22日去中国探望父母时,在广州一下飞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立即就被不明不白地关了起来,也不让与家人和外界接触。这本身就不符合真正法治的精神。

由于李祥春是美国公民,也由于美国在上海领馆的帮助,当局给了李祥春国内法轮功学员没有的一点所谓法律程序,可以请辩护律师。一方面是出于压力,另一方面是为了迷惑美国政府和民众,因为美国是个高度法治的国家,很重视法律程序。当然大家也清醒地认识到,这里给予李祥春的法律程序是以恶法为前提的,而且也不允许国内律师为法轮功做无罪辩护,按规定美国律师又不能在中国开业,即使有美国律师,也不会在短时间内完全熟悉江核心的“法律”。

当然为了配合江核心的以恶法治国,和对其他法轮功学员一样,当局少不了给李祥春捏造罪名,陷害他并且指控他“参与破坏电视广播”,并以此罪名来审判他。和所有诬陷法轮功的其它罪名一样,其实这些所谓的罪名都是“莫须有”的,真正的原因是他选择了自己的信仰。

美国著名黑人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曾经说过:任何降低人格的法律都是非正义的法律,都不应该必须遵守。江核心的“法律”不仅降低法轮功的人格,而且完全剥夺了法轮功学员的一切合法权益。现在江核心用“审判”的幌子来诱惑美国政府遵守江的恶法、配合江的“法治”。在江核心的恶法下,可想而知,象所有法轮功学员一样,李祥春不可能受到公正和合理的法律保护,受审的结果也必然是迫害无辜善良人士。本来法轮功学员首先就不应该被抓,更不应该受审,真正应该受到审判的是江泽民及其帮凶。而且领事馆在美国大搞特务活动,收集美国公民在美国本土上的合法活动,制造黑名单。

从另一方面来看,江核心唯恐美国没有人知道,用这样的恶法和诬陷来审判美国公民,这是自暴其丑。据美国之音报道,李祥春事件,目前已引起美国社会广泛关注,各界人士正展开各种救援工作。

江核心镇压和迫害法轮功是完全非法的,在迫害过程中干的坏事也太多,这样一来反而让更多的美国人了解对法轮功所谓的“以法治国”本质是什么,只有蠢人才能干出这样的蠢事。

200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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