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在人民頭上的枷鎖
 
戈明
 
2002年12月9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香港政府今年9月匆匆提出要根據香港基本法第23條制定反顛覆法,羅列了叛國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叛亂罪、顛覆罪、竊取國家機密、外國政治性組織、調查權力及所相關的刑罰等內容。短短的三個月諮詢期間,香港成爲世界輿論的中心,各行各業從政府到平民對香港政府此舉都極爲關注。

歷史上看,23 條的許多內容是針對在89年6.4期間,香港近百萬市民走上街頭支持民運,大陸政府在當時的香港基本法(即香港憲法)草案中加進的一條規定。自它一出籠就早已埋下了殺機,隨時可由此要挾香港政府。當時一些法律界人士就提出異議,認爲23條法律與香港民主自由精神不相符。然而,如此嚴重的罪名及刑罰,爲何會這樣迫不及待地推出呢?

實際上,民主與強權從來就是無法相容的。衆目可睹,執行5年來,香港由原本民主、自由、繁榮、昌盛的東方明珠變成了經濟節節下滑,失業人口不斷增加,新聞媒介逐步噤聲,警民衝突經常出現的另一箇中國特區。根據香港的現行法律無法解釋香港政府的違法干預民主活動,引起了香港人民、世界輿論的譴責,爲了維護其統治地位,只能走限制民主,增加強權之路。

23條若實施,香港人民(包括在世界其它地方居住的香港人)甚至世界其它地方的非香港都被戴上了一個隨時可禁錮的枷鎖。任何港府認爲是煽動性的言論都可入罪,無論此言論是口頭的,書面的,還是電子形式的;發表此言論的人有罪,聽到的人有罪,知情不報者也有罪。香港永久居民,不管身在何方,都受此法律限制;在香港內的人,無論國籍如何(包括過境者和來訪者),都受23條立法的限制。輕者罰款、入獄,重者終生監禁。這與過去的蘇聯和現在的大陸又有什麼兩樣!

23條若實施,賦予警方無限權力凌架於法律之上,不需有法庭手令隨時可入民宅搜索、拘捕,無需人證、物證,警方的懷疑就是證據,警察就是人證。踐踏了民主的法律制度。

23條若實施,大陸內任何以國家安全爲由被取締的團體,其分組織在香港隨時可以被取締,港府無須進行任何獨立調查。這裏,衆所周知,大陸是共產黨執政的社會主義制度國家,而香港則是曾誓言旦旦「五十年不變」的資本主義制度特區,民主與強權二者豈能共存?香港是否成爲共產黨執政的資本主義制度了?

23條立法中規定反對政府就是反對國家。這裏完全混淆了國家和政府的區別,剝奪了人民監督政府的權利。那麼,香港原已不多的民主、自由便蕩然無存,五十年不變的諾言就成了一句空話。

23條是戴在人民頭上的枷鎖,是對民主的踐踏,破壞了「一國兩制」的基本原則,是強權統治的大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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