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昌星讓中共司法的「黑洞」漏了光(下)
 
2001年9月2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圍繞「遠華」案引起了許多爭論。其中有中共官方機構拋出的大筆「確鑿事實證據」(中央電視臺的「新聞調查」,「紅樓」的展覽),也有幫閒文人喋喋不休的小筆「旁證」材料和其它團體的「鄭重聲明」。動機雖然各不相同,然而目的都是一個:把賴某送上那個中共早已構築好的「反腐祭壇」。

只有賴昌星不心甘情願當「祭品」,不肯束手待斃,他逃了。這使中共構築的「中國大政治」失去了主角,並迫使這出戏不得不在國際舞臺上上演。觀衆不再只是中國那些唯唯諾諾的文人和等在菜市口看熱鬧的老百姓;而是一些喜歡「兼聽則明」的老外。這樣就有機會讓許多事情開始敗露,中共不得不在國際法庭上承認這起大案「沒有直接證據」。

承認是承認了,這出戏還在國內繼續上演,反正中國的老百姓也沒有機會「兼聽則明」。「紅樓」可以照辦,書可以照出,電視可以照拍,人可以照殺。海外的輿論可以不管,反正網絡早已封殺(這個「功勞」得記在江大公子綿恆的頭上)。

筆者先時也認爲賴已是犯了死罪,及至後來聽到賴喊冤還覺得可笑;不過看到庭訊的結果,才知這恐怕又是中共編的「故事」。以前鄧拓在《燕山夜話》中專門寫有一篇談論中國人患有的「健忘徵」。確實我們民族具有一種非凡的「健忘能力」;不管每個人有什麼樣的經歷,不管歷史如何的重複,只要夢魘沒有再次降臨到自己身上,就沒有人會去管。很多曾經受過迫害的人,迫害起別人來絕不手軟,所以獨裁專制在中國才會不斷的重複。明明很多人知道中共在不斷的製造着謊言,我們大多時候也都生活在謊言之中,但是我們還是如此的相信,毫無保留的接收,即使證明錯了也仍然不肯接受。

法治社會要求人們不僅對自己負責,也要對他人負責,當你毫無根據的在公開場所或刊物上指責或攻擊他人時,你可能要爲自己的行爲承擔相應的責任。你可以認爲某人是罪犯,但當你不能提供任何證據而去報警或去法院控告時,警方可能不會立案,法院可能不會受理。你在刊物上公開指責某人爲罪犯時你自己倒可能因誹謗成爲被告。因此說話要有證據,不能信口開河是出於法治的要求。如果你在法庭胡說八道,可能就犯了僞證罪。因此當你在公衆媒體指責某人是刑事犯罪時,他本人或其他讀者對你提出舉證要求也是天經地義的事情。

舉個例子,法輪功就多次向江澤民提出舉證要求並呼籲由世界組織派人去大陸公正的取證,讓做證人的大陸民衆可以在沒有壓力的情況下講出事實真相,但這正是江澤民所懼怕的,因爲江主席不但犯了誹謗罪,而且犯了僞證罪,殺人主謀罪。全世界越來越多的國家和人民都明白了江澤民集團對法輪功的迫害是由於江澤民個人對法輪功創始人的妒忌而無中生有的陷害和誹謗,江澤民說話既沒有證據又謊言滿天飛,甚至把誣衊法輪功的英文小冊子親手交給克林頓,這不但滑天下之大稽而且也觸犯了刑律。

前不久江澤民夫人的侄子、四川省委書記周永康到美國就被法輪功學員控告了,周趕快跑回香港去,一分鐘也不敢在美停留,如此看來,今後想到美國來的中共高幹,第一個條件是先掂量掂量自己在法輪功問題上,雙手沾沒沾上鮮血,江澤民若想再次赴美作秀的話,周永康就是極好的榜樣。

江澤民在法輪功問題上得到了國際上授予的「人權流氓」的」光榮「稱號,中共在賴昌星案上犯的同樣錯誤是以爲在國際法庭上和國內一樣可以不負有舉證的責任,想怎麼說就怎麼說;因此中共沒有準備好謊言,兩手空空去了加拿大,在法庭上反倒幫了賴昌星一個忙,在國際上又一次暴露了江澤民獨裁集團的愚昧、無知和霸權嘴臉。一位法官說:「賴昌星案讓我明白了爲什麼法輪功學員非要講清真相不可,原來中共是個無賴啊!江澤民上嘴脣碰下嘴脣說出來的就算法律,這簡直不可思議,這還叫什麼國家呀!」

就是在中共國家機器的強行洗腦下,很多人在賴昌星案上毫無保留的接受中共的立場和說法,就象法輪功問題上,「天安門自焚案」明擺着漏洞百出,有些人卻不用腦子去想一想也跟着中共指責法輪功甚至仇恨法輪功。值得慶幸的是在賴昌星案上,當中共已經在法庭上顯示出在賴案處理上的無法狀態,以及明顯編造謊言的情況下,中共的司法黑暗在某種程度上被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有些人開始思考了,而不是中共雲亦云,江澤民雲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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