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昌星让中共司法的“黑洞”漏了光(下)
 
2001年9月2日发表
 
【人民报消息】围绕“远华”案引起了许多争论。其中有中共官方机构抛出的大笔“确凿事实证据”(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调查”,“红楼”的展览),也有帮闲文人喋喋不休的小笔“旁证”材料和其它团体的“郑重声明”。动机虽然各不相同,然而目的都是一个:把赖某送上那个中共早已构筑好的“反腐祭坛”。

只有赖昌星不心甘情愿当“祭品”,不肯束手待毙,他逃了。这使中共构筑的“中国大政治”失去了主角,并迫使这出戏不得不在国际舞台上上演。观众不再只是中国那些唯唯诺诺的文人和等在菜市口看热闹的老百姓;而是一些喜欢“兼听则明”的老外。这样就有机会让许多事情开始败露,中共不得不在国际法庭上承认这起大案“没有直接证据”。

承认是承认了,这出戏还在国内继续上演,反正中国的老百姓也没有机会“兼听则明”。“红楼”可以照办,书可以照出,电视可以照拍,人可以照杀。海外的舆论可以不管,反正网络早已封杀(这个“功劳”得记在江大公子绵恒的头上)。

笔者先时也认为赖已是犯了死罪,及至后来听到赖喊冤还觉得可笑;不过看到庭讯的结果,才知这恐怕又是中共编的“故事”。以前邓拓在《燕山夜话》中专门写有一篇谈论中国人患有的“健忘征”。确实我们民族具有一种非凡的“健忘能力”;不管每个人有什么样的经历,不管历史如何的重复,只要梦魇没有再次降临到自己身上,就没有人会去管。很多曾经受过迫害的人,迫害起别人来绝不手软,所以独裁专制在中国才会不断的重复。明明很多人知道中共在不断的制造着谎言,我们大多时候也都生活在谎言之中,但是我们还是如此的相信,毫无保留的接收,即使证明错了也仍然不肯接受。

法治社会要求人们不仅对自己负责,也要对他人负责,当你毫无根据的在公开场所或刊物上指责或攻击他人时,你可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你可以认为某人是罪犯,但当你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而去报警或去法院控告时,警方可能不会立案,法院可能不会受理。你在刊物上公开指责某人为罪犯时你自己倒可能因诽谤成为被告。因此说话要有证据,不能信口开河是出于法治的要求。如果你在法庭胡说八道,可能就犯了伪证罪。因此当你在公众媒体指责某人是刑事犯罪时,他本人或其他读者对你提出举证要求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举个例子,法轮功就多次向江泽民提出举证要求并呼吁由世界组织派人去大陆公正的取证,让做证人的大陆民众可以在没有压力的情况下讲出事实真相,但这正是江泽民所惧怕的,因为江主席不但犯了诽谤罪,而且犯了伪证罪,杀人主谋罪。全世界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人民都明白了江泽民集团对法轮功的迫害是由于江泽民个人对法轮功创始人的妒忌而无中生有的陷害和诽谤,江泽民说话既没有证据又谎言满天飞,甚至把诬蔑法轮功的英文小册子亲手交给克林顿,这不但滑天下之大稽而且也触犯了刑律。

前不久江泽民夫人的侄子、四川省委书记周永康到美国就被法轮功学员控告了,周赶快跑回香港去,一分钟也不敢在美停留,如此看来,今后想到美国来的中共高干,第一个条件是先掂量掂量自己在法轮功问题上,双手沾没沾上鲜血,江泽民若想再次赴美作秀的话,周永康就是极好的榜样。

江泽民在法轮功问题上得到了国际上授予的“人权流氓”的”光荣“称号,中共在赖昌星案上犯的同样错误是以为在国际法庭上和国内一样可以不负有举证的责任,想怎么说就怎么说;因此中共没有准备好谎言,两手空空去了加拿大,在法庭上反倒帮了赖昌星一个忙,在国际上又一次暴露了江泽民独裁集团的愚昧、无知和霸权嘴脸。一位法官说:“赖昌星案让我明白了为什么法轮功学员非要讲清真相不可,原来中共是个无赖啊!江泽民上嘴唇碰下嘴唇说出来的就算法律,这简直不可思议,这还叫什么国家呀!”

就是在中共国家机器的强行洗脑下,很多人在赖昌星案上毫无保留的接受中共的立场和说法,就象法轮功问题上,“天安门自焚案”明摆着漏洞百出,有些人却不用脑子去想一想也跟着中共指责法轮功甚至仇恨法轮功。值得庆幸的是在赖昌星案上,当中共已经在法庭上显示出在赖案处理上的无法状态,以及明显编造谎言的情况下,中共的司法黑暗在某种程度上被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有些人开始思考了,而不是中共云亦云,江泽民云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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