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深夜枪击两儿童纯属意外?
 
2001年8月20日发表
 
【人民报消息】一个脸上带著弹孔的孩子,常常孤独地去河边放马,或赶著羊群上山,他不和伙伴们玩耍,只独自伤心地舔噬内心比脸上弹孔更深的伤痕。

孩子叫马武军,10岁,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城关乡中桥村公所上古城村人。去年10月5日晚上23时,他和同学杨春龙两人仍在外面玩耍。一阵鸽子的“咕咕”声引起了他们的注意,他们发现,不远处县城建局一幢宿舍楼一层防盗笼里养的鸽子很容易抓到手,于是两人便兴奋地伸出手去抓鸽子。淘气的孩子根本没想到,一场意外的灾难竟就此发生。

鸽子的主人叫杨忠伟,时任寻甸县法院执行庭庭长。一段时间以来,杨忠伟发现他的鸽子频频失窃。这天夜里,鸽子的扑腾声引起了他的警觉。他拿起“六四式”手枪,找到了躲在沙堆后的两个小孩。怒火中烧的杨忠伟冲上去朝孩子们身上一阵猛踢,吓坏了的马武军和杨春龙忍痛哭喊著跪地求饶:“叔叔,我们不敢了……”就在此时,杨忠伟却提起枪来朝孩子们连开两枪,然后收枪转身走了。

“我闻到一股火药味。用手摸摸,脸上有两个洞。过一会儿脸就开始疼,舌头像断了一样。”马武军回忆起那一瞬间发生的事仍心有余悸。血正从嘴旁的两个洞里往下流,以为闯了祸的马武军不敢回家,偷偷溜进离家不远的烤房,独自在惊悸中过了一夜。

凌晨5时,马武军的父母终于找到了已失去知觉的儿子,他的样子令父母肝肠寸断:流满鲜血的脸肿胀著,面色发青,舌头吊在外面,头耷拉著。

经抢救,失血过多的马武军终于保住了性命。经法医鉴定,马武军双侧颌面部有贯通性枪弹创伤,颌面部皮肤疤痕长4.5cm,左下颌骨穿洞性缺损并升支骨折,舌根部损伤,牙齿折断、缺失。马武军的伤势已构成重伤,左侧面部稍变形,影响容貌,伤残达十级。

10岁男童马武军被法官枪击一案,经昆明媒体报道后,当地百姓一片哗然。据此间报载,杨忠伟在法院工作一直表现不错,特别是他自1995年担任执行庭庭长以来工作出色,成绩突出。该执行庭在1999年还受到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表彰。

出于回避原则,此案由寻甸县移交嵩明县审理。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杨忠明犯故意杀人罪,向嵩明县法院提起公诉。马武军的父亲马里逵代儿子亦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索赔医疗费、伤残补偿费、后期治疗费等15万多元。

2001年5月23日,嵩明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杨忠伟在庭审中发表了其行为系正当防盗行为、自己无罪的辩护主张。他辩称,事发当晚他起床后,将枪上膛,左手持枪,右手拿手电筒到厨房准备上窗子查看时,所踩凳子翻倒致使手枪走火两枪,早8时许有人来找才知枪击伤了马武军;同时他还辩称,马武军的伤系偷窃行为导致,自己无过错,无赔偿理由,并且他已支付了2.7万元的费用。

6月27日,嵩明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忠伟有期徒刑7年,并赔偿马武军经济损失4万多元。

对于该判决,马武军的律师周应祥认为,一审法院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对被告杨忠伟重罪轻判。

周说,马武军的行为仅违反了治安处罚条例,被告完全可将小孩送交公安机关、学校或其父母进行处理,但被告却选择了故意杀人来泄私愤,在原告的偷窃行为被制止并已求饶的情况下,还向手无寸铁的儿童连射两枪,杀害无辜。被告系多年法官,他明知在近距离开枪射击目标会有生命危险,却追求剥夺他人生命的后果。被告主、客观方面都具备了故意杀人的法律要件。

与此同时,杨忠伟认为“一审判决与事实完全不符,公安机关作伪证,证人居心不良,故意害他”,也不服一审判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8月9日,此案在寻甸县法院二审开庭。杨忠伟在法庭上公然声称:马武军偷他家的鸽子,他就该开枪打人。他的行为是惩罚小偷。检察机关不追究马武军偷鸽子行为的责任,反而指控他故意杀人,“完全是警匪一家”。他要求追究马武军的法律责任,赔偿他垫付的全部医疗费。他还要求追究新闻媒体的法律责任,认为媒体对此事件的报道,严重损坏了他的名誉权。

杨忠伟的态度引来旁听席一片哗然。昆明市检察院公诉人表示,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或仍然不公,检察院将对此案提出抗诉。

此案二审结果将择日宣判。

(文章原载《中国青年报》 作者:张文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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