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毒攻擊江澤民等於「顛覆國家政權」
 
王小寧
 
2001年3月12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有個警察,經常在網上發表言論。他惡毒攻擊(此爲中共最喜歡使用的語言)「民主、自由、平等」原則,卻又口口聲聲說要執行憲法和法律。這位警察膚淺到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所表達的基本原則就是「自由、民主、平等」都不知道。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憲法都貫徹了「民主、自由、平等」原則。反對「自由、民主、平等」就是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我們對此感到可笑(也許更可悲)。報紙上經常說,中國的公、檢、法幹部隊伍素質低。沒有想到竟低到如此程度。我告訴你,執行《中國共產黨黨章》上的「四項基本原則」,才是反對「自由、民主、平等」原則的。不過全國大多數人民不是中共黨員,不需要執行《中國共產黨黨章》。

  在刑法中,有兩個罪種:「顛覆國家政權罪」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這是公、檢、法一些人最常用的、對付中共的政治反對黨和反對派的罪種。以前刑法中有「反革命罪」,後來被取消了。於是他們就用「顛覆國家政權罪」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來代替「反革命罪」。

  世界各國對「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解釋都是:以暴力手段破壞國家政權、推翻合法政府(或者叫民選政府)。例如前蘇聯,1991年蘇共的一些領導人發動軍事政變,推翻戈爾巴喬夫總統,就是犯了顛覆國家政權罪。還有韓國的保安司令全鬥喚把他的上司──總參謀長──抓了起來,逼總統下臺,也是搞軍事政變,犯了顛覆國家政權罪。所有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用民主和和平的方式、要求執政黨和現政府下臺的行爲,不但不是犯罪行爲,而且是國家政治生活中的正常行爲。國家的一切權利屬於人民。人民有權選擇執政黨和領導人,也有權罷免領導人,更迭政府。

  在民主國家,很少有人被判「顛覆國家政權罪」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因爲,在這些國家很少出現軍事政變。比如美國,就從來沒有發生過軍事政變。就是在非民主國家,也不是平民百姓可以犯得起這兩個罪的。因爲,他們手無寸槍,想顛覆也顛覆不了。而在中國,好象人人都可以顛覆國家政權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因此,這種犯罪非常地多。最近四川就在審判一個網站負責人。罪名就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你仔細一分析,就會發現,其實這些人最多也就是「惡毒攻擊」中共、要江澤民下臺而已。我真搞不明白,全國人大當初立法時,爲什幺不設一個「惡毒攻擊江澤民罪」,省得公、檢、法人員張冠李戴、胡亂定罪。

  作爲警察、檢察官、法官,就應該遵守憲法和法律,就應該拒絕執行違反憲法和法律的任何上級命令。不符合「顛覆國家政權罪」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要件,就不能對人治這類的罪。否則將因違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文化大革命中一些公、檢、法人員(包括到公、檢、法的軍管人員),違反憲法和法律,對政治異議人員進行了殘酷的迫害(例如對張志新等人的殘酷迫害),在一些當權者的包庇下,沒有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是完全錯誤的。歷史不會重演。將來,執行上級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命令的公、檢、法人員,最低將被開除公職。

  我們看到了時代的進步:江澤民對政治反對派、反對黨的迫害已經不得人心了。至少,中國任何一個領導人都不敢在全世界面前承認中國有政治犯、思想犯。去年南斯拉夫大選,南斯拉夫社會黨大選失利。米洛舍維奇總統曾要求軍隊和警察鎮壓反對派,遭到了拒絕。中國的軍隊和警察也應站在人民一邊,拒絕違反憲法和法律的江澤民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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